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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之我见

王熙律师2021.12.15516人阅读
导读:

而无论是哪一个管理环节出现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往往都在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分析对策方案一、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源头上加以遏制,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投入,忽视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和完善;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强调 “人人有责”这是无可厚非个体、私营包工头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见的。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之我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无论是哪一个管理环节出现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往往都在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分析对策方案一、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源头上加以遏制,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投入,忽视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和完善;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强调 “人人有责”这是无可厚非个体、私营包工头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见的。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之我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无论是哪一个管理环节出现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往往都在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它不仅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也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背上政治的、经济的沉重包袱。笔者从有关部门、机构、单位的职责入手,从现状初步分析了成因,做出了初步的论述与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与方案,为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警示和帮助。

【关键词】安全生产分析对策方案

一、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源头上加以遏制,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

(一)法制意识淡薄。

(二)偏重经济利益。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此国家和建设部相企业是经济组织,它存在的价值,首先在于追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然而,一些部门和求合理的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企业又是社会企业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创造产品、追求利润的同时,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无论在组必须对社会负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一些基织领导、制度完善,还是标准执行等方面,安全生产础性工作,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往往会产生事管理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形式、轻落实的情况,摆花与愿违的后果。一些建设单位注重局部利益,在招架子、走过场。政府部门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企业投标活动中让一些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逃避法律法规约束,自行其事。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人中标,任意扣减安全措施费用,工程的勘察、设计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庇护一些企业和个人和监理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一些建筑施工企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一再发生。业为降低造价而忽视工程质量,忽视安全生产的必

(三)监管缺乏力度。要投入,忽视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和完善;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强调“人人有责”这是无可厚非个体、私营包工头急功近利,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见的。但是,如果这个责任不加以落实,往往会导致“人利忘义,违法组织施工活动。所有这些,都为工程建人有责,而人人不负责”的现象发生。政府部门不依设埋下了质量和安全隐患。

·法行政、依法执法,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不严

(四)安全知识匮乏,存在侥幸心理。、格;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剖析近年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我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转让工程们不难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人业务,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业务,监理单位不能正确员缺乏安全基本知识,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履行职责或派驻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履行职责;总承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酿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一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建筑施工企些企业忽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师资力量薄业不按建设程序办事,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不执弱,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新工人未经培训仓促上岗,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甚至出现根本没安全意识淡薄;一线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认识不有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自我防务等现象。违法、违章建设必然存在安全隐患,不在护意识较差,导致事故频频发生。

(五)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高资质企业已演变成纯管理型的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但较多公司并无过硬的劳务施工队伍。试想,一个大公司一年承接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的施工任务,需要多少劳务队伍去完成?因此有些公司一旦工程中标后,全部分包给相关的专业队伍,公司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得可怜。有的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要么是挂牌的,现场基本不到,或者很少到;要么是有职无权。在这种情况下,要按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显然是十分困难的。在某个工地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项目负责人看到几个农民工没戴安全帽,就上去劝阻,没想到这几个农民工不仅不听劝阻,反而要打这个负责人。他们说:“我们又不拿你的工资,谁要你管。”可想而知这个工地的安全管理有多糟糕,这就是层层分包引起的后果。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商为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价,在投标报价时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常常忽略不计,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于是,能省则省、能拖则拖。从而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安全防护、安全设施不到位,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age]

(六)专业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

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从放下锄头到建筑工地当民工的角色转换,是很难马上适应的。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死亡事故分析来看,其中有80%左右的死者从农村到城市工地工作不满三个月,他们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对危险性的认识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那么谁应该负起培训他们的责任呢?回答是用人单位。

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队伍,安排培训民工还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分包队伍都做不到。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培训问题上,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施工安全知识,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

实施加强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应当成为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假如技术工人在自己从事的职业当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这样的工地不出事是偶然,而出事才是必然的。如果这一层面的工地骨干在施工安全方面不能以身作则,那么又怎么去要求更多的民工呢?

(七)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工地上民工不戴安全帽,即使有的戴了,也不扣帽扣,形同虚设。当前,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规范的队伍,从工程开工第一天起,就能高起点、高标准地要求自己。各级主管部门任何时候去检查工地,他们都能始终如一地保持良好的状态。有不少工地,哪怕事先已经通知要来检查,等到了现场一看,问题还是很多。而有的问题是在以前的检查中曾反复强调要求整改的,结果是今天改明天犯。

(八)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

从检查情况看,多数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措施,编制了应急救援的企业很少,从中抽取了两份,试拨打相应人员留下的电话却很难联系上,出了事故,可想而知。

二、解决的对策与方案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笔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如何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提出解决的对策与方案。

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从立法和组织上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施工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条例,并根据企业的施工情况拟定安全吐产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在经过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文化等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任职资格证,方能上岗任职。[page]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进入建筑市场并占领市场,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以人为本,抓好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培训,也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都是建筑施工第一线指挥作业的关键人物,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人物。因此,要从他们抓起,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技术教育,促使他们成为安全生产的带头人。这些管理人员除了参加上级企业指定的培训,每年也应组织这些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规程、预防事故措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现象和行为,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

(三)建立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要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规章制度,才能脱离人管人的局面,达到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的目的,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有效地发现安全隐患与违章行为,并及时排除与纠正,有效降低安全事故。

(四)向工人提供工作服和个人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即根据不同工种的需要提供诸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眼镜、防尘面具、防毒面具等。

(五)实现建筑安全机械化和自动化。

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要对施工工艺的全过程进行改造和监督,努力实现建筑安装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

(六)在施工机械和设备上采用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对作业地点和环境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同时采用一系列专门设施,如安全网、安全钩、安全门、防护棚等等。

(七)采取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防范措施。

研究施工生产过程中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各种职业病和职业性中毒的防范方法,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变有害作业为安全作业。

(八)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结构措施和卫生措施。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设计中,要专门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结构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排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及疾病的可能性。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尽快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尽可能地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健全法制,加强监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是根据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的科学规律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用法规来加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约束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惩办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失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该加强安全监察,有力地督促施工企业排除生产过程中的隐患。

(二)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宝贵的因素,是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创造经济效益最积极的力量。因此,要把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到党性的高度来认识。各级领导同志都要真正认识到,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宝贵的生产力,就是保护自己的阶级兄弟,并且要在实际工作中摆正安全与生产的位置,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认识到,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就是严重的失职,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

(三)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责任重大。领导既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又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还必须先接受教育。只有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视责任重于泰山,把职工的安危时常铭记在心,带头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和发布命令。身教重于言教。因此,领导干部除了参加规定的培训教育外,还必须自觉学习和掌握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只有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才会有良好的成效。[page]

(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所以,改善劳动条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办法。劳动条件的改善要适合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同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并且对所要采取的劳动保护重要措施还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收到控制和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潜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良好效果。

(五)自我把关,消除隐患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凡是存在的隐患,绝大部分是从操作人员的手中留下来的,因此消除隐患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操作人员本身。而消除隐患,一方面要靠全体操作者精心作业,认真检查,各岗位、各部门严格把关,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不留尾巴。

作业过程中对各道工序逐一把关,反复检查核实,劳保用品要做到符合要求,正确使用,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要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另一方面,每个操作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对自身安全和企业财产负责。要努力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和防护意识,端正劳动态度,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作业不留隐患,不出事故,确保安全。

(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有意识、有计划地培育劳务施工队伍。凡参与工程分包的队伍,要加强其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的考核。杜绝出现高资质企业中标以后,除了收管理费,低资质企业就可以全额分包的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地建立或健全其建设系统人员培训机制,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一律持证上岗。此项工作应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鉴和升级的重要指标,并强制执行,让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人员都能接受培训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建筑从业人员学习的网络,从而提高建设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体现党中央“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档案。

(七)动态检查,防患未然。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继续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应实行不预先通知、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动态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促使管理人员和工人自觉养成遵章指挥、遵章作业的习惯。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注重预防性监督检查,抓住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对不按标准检查,不认真负责,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检查人员,一律按严重管理过失论处。检查过程中或在检查过后的现场发生事故,要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八)执行制度,常抓不懈。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并及时拨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如不符合要求,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就必须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建筑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特别是施工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消除隐患贵在坚持,同时要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有力的手段,严格的制度来保证。对工作不负责,视隐患手不顾,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执行制度,不能心慈手软。要本着安全无事故的原则,无论隐患的大小都要整改,不留后患,发现隐患抓住不放,彻底整改。在执行制度上一要坚决,二要严格,三要经常,不能时紧时松,以防执行本身留下隐患。[page]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力争把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到最少。

三、结束语

已进入WTO的中国,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入到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又一次处在重要的历史时期,各施工企业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与时俱进,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科学,它经历了从自发管理上升到科学的、规范的管理过程。随着新科技、新方法的出现,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建筑企目前项目施工现场有诸如以下不良现象和行为的存在:①有的管理人员认为安全是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②在现场指出安全隐患时,工人不以为然,掉以轻心,讲“没关系,我经常这样的”,更有甚者讲“我工资又不是从你那儿拿,你管不着”;③有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了节省开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能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④现实工作中,专职安全员权力有限,对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处理时,与项目经理意见分歧,得不到支持,同时又怕得罪人或业应不断探求安全生产管理理论,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才能适应当前建筑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为创建安全生产新局面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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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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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是什么

    内容: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那么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194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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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内容: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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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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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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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试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内容: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的学习,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那么试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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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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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内容:正文: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的函建质安函[2009]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08月2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我们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等单位负责编制国家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64180254通讯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本文关键词:建质安函[2009]49号,,请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人:陶为农电话:021&mdash,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已完成,现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64038311传真:021&mdash。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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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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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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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生产管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我们都知道工人进工地都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升降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也可以采用“三级安全宣传”。那么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生产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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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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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及其治理措施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浅谈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及其治理措施

    内容:本文介绍了建筑施工的安全现状,分析了建筑安全问题的成因,并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提出了对策建议。但企业历来以质量为生命,殊不知,在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是一个贯穿始终的角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法落实,安全生产没有切实根本的保障。3.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理,是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但是由于很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那么浅谈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及其治理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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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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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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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探讨与分析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探讨与分析

    内容:同时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参加施工的人员特别多。鉴于建筑业安全形势严峻的事实,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制法规,2004 年2 月1 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我国施工企业实际要求的。现就有关建筑施工安全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建筑业之所以成为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业,是由于它的行业特性所致。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那么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探讨与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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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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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安全控制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浅谈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安全控制

    内容:所谓安全控制,是指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和管理层面上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生产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作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程项目经理,如何在施工现场解决好这个老大难问题,如何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如何提高施工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浅谈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安全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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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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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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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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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22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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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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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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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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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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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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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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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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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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