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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任冰峰律师2021.12.18739人阅读
导读:

赵明祖主张必须首先查清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到底是谁投资.然后才能审理原告的各项主张。实际上,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一切合同纠纷的唯一正确方法。(三)关于各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与分析1.苏和平要起诉全部工程款,其前提必须基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而赵明祖则主张双方并未签订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苏和平主张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谈不到有效无效。苏和平作为建筑建筑承包合同主体不合法。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明祖主张必须首先查清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到底是谁投资.然后才能审理原告的各项主张。实际上,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一切合同纠纷的唯一正确方法。(三)关于各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与分析1.苏和平要起诉全部工程款,其前提必须基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而赵明祖则主张双方并未签订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苏和平主张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谈不到有效无效。苏和平作为建筑建筑承包合同主体不合法。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原告 苏和平 许丽繁

被告 吉林市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 赵明祖(原吉林市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施工处处长)

原告苏和平(以下简称苏和平)与被告赵明祖(以下简称赵明祖)是同母异父弟兄。赵明祖原为吉林市第三建筑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第七施工处处长,苏和平为该处工人。多年来,苏和平一直跟随哥哥赵明祖进行建筑施工。三建公司于1999年破产后,赵明祖带资产改制为吉林市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施工处(简称一房二处)当处长。赵明祖为使苏和平也能挣钱,于2000年带其到梅河口市红梅镇与红梅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红梅公司)合作建设红梅镇市场综合楼(以下简称综合楼)。在赵明祖以一房公司名义与红梅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由一房二处赵明祖全部投资建设综合楼协议前,苏和平让王湘草拟了一份甲方为一房二处、乙方为苏和平、许丽繁的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名字均由王湘书写,本人均末签字。该协议条款没有具体工程项目,没有总标的,没有总价款,对平米造价一份为大包,每米580元,一份为预算加系数.此后,赵明祖积极筹集资金,苏和平在赵明祖的主持下使用赵明祖的施工设备开始施工。赵明祖让苏和平以一房二处和自己名义与谷文强等人一起从购买一房二处房屋的松花江苗圃取款数十万元,通过材料员徐娟向苏和平交付现金和材料计40余万元,直接向会计许丽繁交付41万元,并支付水电费、铝合金窗款等总计160余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因双方是同母异父兄弟,发生纠纷前关系很好,且两人都没有设立工程款账户,全部是交付现金或直接交付建筑材料,致使工程款交付往来记载不规范。在工程初步验收后,苏和平占据工程,将赵明祖逐出工地,并向法院起诉索要全部工程款计200余万元。赵明祖认为协议没有经过自己签名和盖章,合同没有成立。草签的协议中的580元平米造价是苏和平自己确定的,造价过高,应按“预算加系数”计算;工程还有30余万元的活没有完工,不应计算在总工程款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款都是自己所出,全部交付苏和平,就是按每平米580元也已经超付,自己根本不欠苏和平任何工程款。相反,苏和平还将自己全部设备卖掉,应赔偿自己损失。此外,在诉讼中苏和平以红梅公司名义将楼低价卖掉,并收取了卖楼款。

(二)争议焦点

原告起诉的内容包括楼房主体造价160万元,锅炉房等基础设施40万元,看护费、办证费等数万元,总额200余万元,实际上是全部工程款。其实质含义是全部工程款均由自己垫付,赵明祖分文未付。 赵明祖主张必须首先查清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到底是谁投资.然后才能审理原告的各项主张。实际上,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一切合同纠纷的唯一正确方法。因为在本案中,苏和平和许丽繁是以全部工程款为标的起诉的,也就是说整个工程都是苏和平和许丽繁垫付的,没有赵明祖一分一厘的投资。这是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各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与分析

1.苏和平要起诉全部工程款,其前提必须基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而赵明祖则主张双方并未签订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苏和平主张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谈不到有效无效。

(1)苏和平作为建筑建筑承包合同主体不合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文本》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方必须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而苏和平是一房二处的职工,是一房二处承建综合楼的具体工作人员,许丽繁则是一房二处聘用的会计,两人都是自然人,根本不具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乙方的主体资格。而在进行初步验收的验收单上“施工单位”也明明白白地写着:“一房二处”,根本不是苏和平和许丽繁。苏和平与许丽无权以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起诉。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必须包括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开工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而苏和平提供的合同条款没有具体建筑项目,没有建筑面积,没有工程造价,更没有其所主张的锅炉房、道路等施工项目,合同内容不清,在形式上不合格。

(3)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在该协议条款中最主要的平米造价一份是大包,每米580元;另一份是“预算加系数”,且两份协议草稿都在苏和平处,说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也不能成立。

(4)合同必须具有真实性。苏和平提供的协议条款比一房二处和红梅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早二个月,虽然起草协议的事实存在,但双方将协议草稿做为正式协议不具有真实性。

(5)主张全部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垫付全部工程款或实际垫付了全部工程款。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过去是禁止垫付工程款的。随着建筑市场形势的变化,由承包单位垫付部分工程款也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垫付全部工程款却是极为少见的。如果有,也多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出现,且要分得相应的利润。与此同时,必然会在合同中十分明确地约定是垫付部分工程款,还是垫付全部工程款,垫付的数量、垫付的时间,发包方还款的时间,是否计算利息、利息的标准等。一房二处和红梅公司合作建设,由一房二处支付全部工程款,就写得十分清楚。如果不加约定,一是无法确定违约责任,二是无法进行工程结算。因为如果承包方垫付全部资金而不明确约定,将会承担巨大的风险。不要说垫付款收不回来,就是巨额的利息也会使承包工程的目的成为泡影。在本案中,苏和平以自己垫付全部工程款进行起诉,就应该首先对垫付工程款的约定进行举证,并对自己实际垫付了全部工程款举证。如果说真如苏和平起诉所说赵明祖是在支付了前期费用后就没有资金而要和他签订协,约定由他垫付全部工程款,则其必然会在协议条款中将垫付全部工程款写入协议中,而不可能再写“先盖二层,按进度拨款”。这完全说明其起诉的虚假性,从以上可以说明原告起诉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说并不成立。

2、红梅镇综合楼工程到底是谁投入的资金。由于赵明祖和;苏和平是一母所生的兄弟,且在此次合作前关系非常好,苏和平一直跟随赵明祖承包工程,双方又是一个企业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之管理不规范, 拨款入款都没有银行的手续,账目记载又不完全。仅管如此,仍有大量证据证明赵明祖是综合楼工程的投资人:

(1)吉林市中级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将白云旅社确认给赵明祖所在施工处所有,证明赵明祖有投资的财产基础。

(2)一房二处和吉林市松花江苗圃的房屋买卖合同,标明一房二处卖房应得款190万元,证明赵明祖有资金来源。

(3)赵明祖从松花江苗圃复印了苏和平在谷文强帮助下从苗圃取款数十万元,证明是赵明祖的资金投入了综合楼工程。

(4)一房二处与红梅公司合同明确约定由一房二处承担全部投资,红梅公司只出土地和手续.证明综合楼由一房二处投资。

(5)水电费、塑钢窗、电子单元门和住户安全门款是赵明祖直接支付。

(6)材料员徐娟证实她经手从赵明祖存折取款给苏和平20多万元和20余万元材料。

(7)给工地做饭的关丽新证实三次陪同徐娟从赵明祖存折取钱给苏和平,进一步证明徐娟证言的可信。

(8)许丽繁与赵明祖对账,从账上抄的给苏和平现金41.9万元的账页。

(9)在苏和平所建的市场综合楼工程中还有部分收尾工程没干完。

(10)特别重要的是通化中院判决的赵明祖起诉红梅公司侵权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十分明确地认定了综合楼工程是赵明祖投资所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应该属于无需调查的事实。 相反,苏和平除所谓的协议条款外,没有任何垫付工程款和进行投资的证据。

(四)关于本案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从前两个焦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双方根本没有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苏和平无力垫付全部工程款也根本没有垫付工程款。双方顶多是建筑工程企业内部的一个结算纠纷,或者说是兄弟间的合作纠纷。如果苏和平以垫付二层工程款起诉赵明祖,或许还有一点道理。然而,人心不足,其是想侵占整栋楼的工程款,就是在把楼占据且低价卖出后还坚持起诉,实在是太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了。其非法占有整个工程并将其低价出卖,其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已经不单是一件简单的民事纠纷,而纯属恶意诉讼,应该依法驳回起诉。赵明祖除起诉红梅公司赔偿损失外,完全有权起诉苏和平,要求其赔偿变卖自己施工设备及给自己投资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这是他本人的权利,是否行使则应由其本人决定。

从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看,赵明祖没有坚决制止所谓施工条款的出笼,为纠纷埋下了祸根;盲目轻信兄弟之情,管理混乱,账目不全,更为苏和平等人产生侵占他人财产起到诱惑作用;而某些人见财眼开,不择手段,是该案产生的直接动因。人民法院如果不能拨开迷雾,分清是非,则可能成为恶人侵吞他人财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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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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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头铺公司诉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权纠纷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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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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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内容: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无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情况下取得利益,并且取得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无效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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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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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

    内容:二、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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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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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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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付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多付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内容:多付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后,施工单位不返还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取得多付工程款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所以是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那么多付工程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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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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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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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内容:赵明祖主张必须首先查清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到底是谁投资.然后才能审理原告的各项主张。实际上,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一切合同纠纷的唯一正确方法。(三)关于各个争议焦点所涉事实的认定与分析1.苏和平要起诉全部工程款,其前提必须基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而赵明祖则主张双方并未签订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就是说苏和平主张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成立,当然谈不到有效无效。苏和平作为建筑建筑承包合同主体不合法。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该案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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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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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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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提供哪些证据?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提供哪些证据?

    内容: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包括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双方签证的决算报告或建设银行审定的决算。承包方所提供的这些证据或证据线索务必要真实可靠,不能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也不能指示或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提供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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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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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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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1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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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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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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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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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钱不还报警了警察会怎么处理? 1、欠钱不还的报警警察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受理的,毕竟这是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并不会属于刑事犯罪。只是说如果已经获得生效判决,在申请执行阶段存在着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2、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钱不还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警方不会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 3、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 4、当事人报警的,警察一般只会做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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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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