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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王熙律师2021.12.221043人阅读
导读:

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给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展和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故本文旨在对特许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三个角度即特许人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对策。

一、招募加盟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特许人有偿输出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独特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诀窍等一整套知识产权。因此,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从招募加盟阶段即已存在,如特许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未能处理好上述问题,则可能给日后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下面笔者分述之:

1、特许人应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即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直接关系到企业规模的扩展,一个存在权利来源瑕疵的特性经营权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许人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保证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首先,特许人必须保证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特许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因此,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出现如下情形,势必影响到特许授权的开展。第一,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第三,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第四,授权商标10年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已丧失有效性。如果特许人将上述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在特许授权经营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为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同样,在特许人授权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的,特许人同样应保证其为合法权利人。

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权利瑕疵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特许经营业务的顺利运行,就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其次,如已为注册商标,特许人应该具有防御意识,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利益;如为知名商标,则特许人应考虑使用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另外,特许人应及时发现授权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发生权利转让的要及时办理核准转让手续;作为特许人,一定要了解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中是否包括再许可使用的内容。特许人还应注意,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许人在经营合同终止后虽已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权利,但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等却并未拆除,仍延续原店门装修设计进行经营,这导致消费者易误认为其仍是特许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据法律规定,装修设计风格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上述加盟商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保护特许人权利不受损害,特许人应该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法允许“将可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只要不属于禁止注册范围的加盟店外观形象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以保护特许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许人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商号与商标都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防止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在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将来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止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从而保证日后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

另外,相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特许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实践中,该部分资料一般包括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文件。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的。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但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专业机构享有受托编写的有关资料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特许人虽然花了钱,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资料的使用权。因此,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的,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所以,特许人应采取的防范对策就是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

2、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具备必要的资金基础、物质条件和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外,更需要有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业经营体系而成功经营是一个特许企业能否发展扩大的关键。因为,加盟人员的素质往往限制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人才严重缺乏,专门培养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的学校也是凤毛麟角,很多特许人一般对招募进来的加盟商仅进行一些知识方面的培训就开始运作,以至于在经营中缺乏技术,不能成功推销产品,错失商机。反观国外,其许多特许经营商都出自一些专业学校如麦当劳在汉堡大学开设了18门专业课程,从业务座谈讨论到市场评估、管理技巧等题目的教学,让学员们了解麦当劳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对于特许人而言,如果不能选择到合适的加盟商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特许人在选择加盟商时,主要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批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批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与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特别是面对那些并非以经营为目的恶意加盟商。另外,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否则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拟定、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实践中,笔者发现某些企业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足够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只有简单几页内容,仅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加盟费用等加以规定,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明晰,导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许经营是作为一种凝结着众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经营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几页内容,则其条款根本无法函盖经营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很多企业正因不知如何通过合同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如何拟定一份完善、严谨的合同确定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企业避免诉累则为遏需考虑的问题。以下,笔者就特许合同拟定、签定阶段,特许人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对策提出一些意见。

1、合同形式问题。

根据即将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复合性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分清责任。另外,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经销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担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双方签定的合同应采用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并且,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商标许可使用或专利许可使用,鉴于商标、专利许可使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建议特许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作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强调商标许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过细的商标或专利许可条款冲淡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同时,也为商标或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提供了方便。

2、特许经营合同内容问题

为保证加盟商有效地执行特许人的规范和指令,避免特许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注意对下列这些条款的拟定。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人同意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应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经营许可方式条款:特许人应明确向受许人授权的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或是一般许可还是分许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许可不是排它许可或独占的,这样特许方就可授予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为一个受许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护和授权区域条款

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区域范围,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授权区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许或区域特许中,特许人将一定地理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利进行分许可或受许人开设加盟店的权利授权他人行使,即受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再授权或自行开设多家加盟店;同时,特许人不能在该区域内同时发展其它分特许人或分受许人。可见商圈保护是对开展具体特许业务的加盟店的保护,而授权区域则是对分特许或受许人的保护,防止特许人侵犯分特许人或受许人的权利,但也是对分特许人及受许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许人及受许人超出授权区域进行分许可或自行开店。

因此,特许人在设定商圈保护或授权区域时,如果未全面考虑整个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则可能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许人需要注意在设定该条款时不应对受许人授予过大的地域权。如在设定商圈保护时,采用圆心加半径方式的情形,可以缩小半径的范围,为特许人留下较大的授权空间;尽量不采用行政区划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特许人的权力束缚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时,一定要明确商圈的地理范围;此外,对于繁华商业区的授权可以去掉商圈保护条款,使特许人不受商圈保护限制,以扩大加盟店数量,增加经济利益。

(2) 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条款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费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某些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即使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对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其他费用则无明确约定,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特许人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如广告费、店面装修设计费和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可在特许经营合同外单独约定;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

关于保证金问题。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有些特许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如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对特许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约定明确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许合同双方会约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则保证金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这样的约定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很多特许合同纠纷中如果是特许人不满加盟商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上述约定特许人无权没收该保证金,这样特许人设定保证金条款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约定,如加盟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就宽泛许多,特许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3)监督与控制条款

受许人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人的全套经营技术,从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备,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享有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

(4) 限制竞争条款

受许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后通过学习和利用特许权,有可能存在利用学到的知识而成为特许人竞争对手的危险。为防备加盟商在掌握特许方的商业信息后,脱离特许体系另起炉灶,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须对受许人的不竞争义务做出严格规定,对受许人从事可能与特许经营体系竞争的业务进行限制。受许人的不竞争业务一般有以下内容:1)在特许经营期间及期满后一定时间内,受许人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2)受许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许产品(不包括产品零部件和附属品);3)受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4)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开设分支机构或招募下级加盟商;5)受许人不得继续使用与特许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商号等其他标志来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5)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经营秘密是特许人所独有的、排他的,受许人作为在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并且,由于特许人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得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或受许人所知晓 ,因此特许人不仅在经营合同中应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要达成协议 ,同时也应当同申请人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另外,还应同受许人约定特许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许人或申请人的保密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及保护措施;2)被特许使用、公布商业秘密的区域及方式限制;3)未经特许人事先同意,受许人或申请人不得复制、翻录或以其他方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4)特经营期满后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加盟店转让条款

如前所述,特许人对申请的加盟商应进行严格甄选,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据此,特许人应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盟店转让条款。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商转让,但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转让给整个体系运营带来风险,必须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限制受许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为使受许人转让加盟店不至过于自由,特许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许受许人的转让行为,如受许人擅自转让,需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迫使受许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才可转让;或者要求在特许人、受许人(即转让方)、受让人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对受许人的缴清欠款等义务作出明确的处理,否则就不同意转让,如果受许人强行转让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资本运营条款

前面对不允许加盟店随意转让的问题加以分析,这是商业经营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转让条款中却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转让权利过于限制,这就是企业的资本运营问题。现实中,有些特许经营体系在完成阶段发展目标后,会考虑将整个特许体系出卖给他人,进行资本运营。因此,对于有资本运营计划的特许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设计转让条款,规定特许人有权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且无需征得加盟商的同意。这样的条款规定以利于资本运营的操作,减少后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8)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由于加盟店经营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益,一旦某个加盟店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总部总是要力图接管该加盟店,使其尽快恢复经营。但是,对于一些投资大且必须在繁华地段开业的加盟店,总部的接管有时会遇到门店的租赁问题。如某服装特许经营企业在广州有一家加盟店,开业的时间是2000年底,受许人的门店租赁期十年。开业后,由于受许人管理经验不足和经营策略的失误,经营情况不理想。经协商,受许人同意由总部接管该加盟店,总部拟将该店的经营权授予另一申请人,这就涉及到门面的转租问题。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租人坚决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原门店,而法律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致使总部被迫放弃接管该加盟店的计划,该特许经营体系在该地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的发生,特许人应在受许人与出租人签订门店租赁合同时,特许人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如受许人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将加盟店交给总部接管时,受许人有转租权,特许人或经特许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许人同等条件的承租权。

(9)加盟商受投诉、曝光和行政处罚以及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款

在特许经营中,由于受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都会影响到特许人的企业整体形象,对加盟商引起的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特许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受许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双方也应明确约定责任的归属。通常来讲,如果合同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产品销售关系等情况,特许人才会向第三方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或产品质量责任。因此,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法定责任外,特许人应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其与受许人不存在代理关系或产品销售关系,而只是一种权利许可关系;并且,还应规定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特许人无关,以免因为此类讼争牵连特许人,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

(10)其他条款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还应考虑的就是关于加盟店能否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业务问题。一般而言,特许人不允许加盟商经营特许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特别是与特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现实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经营其它业务而带动特许业务的例子。因此,特许双方应该在合同约定,加盟商能否经营其它业务,如经营其它业务需同特许人协商或许可,如擅自经营他种业务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无经营之实。

三、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经营权中一般都包含商标使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虽然备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为防止商标权遭第三人侵犯而无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特许人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这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2)关于商品供应和销售的问题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经营人为保证特许专卖商品质量或保证特许经营服务品质一般只允许受许人接受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但是过于硬性的规定往往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展开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许人一般不必强行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加盟店产品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标准或者由受许人提出若干供应商,经特许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产品。这方面问题是特许经营双方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防范对策。

2、特许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1)有关费用清缴的问题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许双方往往对费用的清偿问题纠纷最多。为了防止受许人不清缴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来约束对方,即合同应约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项、拆除所有专业标识以及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的某个时间内才将保证金返还。

(2)无形资产的回收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3)关于加盟合同解除后产品处理的问题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产品、设备是特许人经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许人或者通过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向加盟商销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产品和设备,进行标准化经营或保持体系的统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关系中还有一系列特许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形成从属于加盟合同的一系列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应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则买卖合同亦解除,这时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将为销售的产品退换给违约方,并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货款。另外,某些特许人为防止受许人拖欠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货款前,其所购买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特许人,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应立即返还产品并承担有关运费。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许人为违约方或合同约定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则特许人很可能将不得不接受受许人将产品返还,而自身则需将货款返还的结果,这种选择对于特许人作为产品销售者而言或许并不是愿意接受的结果。因此,为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特许人最好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产品的处理方式,考虑最有利于自己的保护条款。

四、结语

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从最初的招募加盟阶段到合同的签订履行阶段,甚至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阶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风险,这是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有扩展企业规模雄心的特许经营企业,面对这些商业法律风险绝不应选择逃避或无视存在,而应该慎重面对,采取积极的防范对策,最好能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慎重考察并选择加盟商;履约中勤于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参考书目:
①参考陈锴锋:《价格与市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问题与对策研究”,2001(12);
②参考吴敬清:《好财路-法律顾问》,“地雷可能随时引爆-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2006;
③参考孙连会:《特许经营的诉讼之道》,法律出版社,2006;
④参考王贵斌:《特许经营案例分析》,中国工商出版社;
⑤参考赵燕芬:《兰州学刊》,“特许经营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之法律问题探讨”,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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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内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那么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09103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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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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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招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四招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内容:四招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导读: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其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合同各方对交易预期树立信心,从而为陌生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搭建了桥梁,公司经营过程中绝大多数经营行为都是通过合同体现的。口头合同因口说无凭一旦合同一方违约,守约方要追究违约方责任会因缺乏有效证据而非常被动。书面合同具有稳定性不易更改是签约的首选方式。另一方面合同内容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合同常见的定金条款,我国法律中“定金”具有惩罚性,违反的一方应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责任,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如果写成“订金”应在合同中注明违约的后果否则不能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效果。那么四招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224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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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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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包括:1、合同的内容是否与约定的一致;2、是否违法、违背公序良俗;3、缔约主体是否是合同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措施包括: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3、在订立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积极维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

    内容: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中对期限以及保证的范围是有所规定的。并且保证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有可能会变成无效的。一般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合同的格式错误,以及对合同中的条款有异议。为避免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发生纠纷,在签订过程中还应注意防范风险发生,具体的对策有:1、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那么保证合同的风险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4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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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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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风险防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风险防范

    内容: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如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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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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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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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

    内容:中国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初步学会了适用经济法律规则,创造了良好的经营业绩。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那么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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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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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参与机制;2、强化合同监控;3、加强信息交流;4、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治企;5、善用调解、仲裁、诉讼等保护手段。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中小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实务--(讲座提纲)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中小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实务--(讲座提纲)

    内容: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A公司要求三厂偿还30万元货款利息,而三厂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账户被冻结。于是,A公司找到二厂,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拥有权利并不等于能最终实现权利的内容。因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而产生。认识和理解了企业债权债务为此种类型之债,才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谋划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中小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实务--(讲座提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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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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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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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介绍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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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介绍

    内容: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自由市场开放与竞争导致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中国国有经济产业整和战略性重组、民营经济的不断提升,外国资本对中国市场的看好,中国企业正进入一个兼并和收购的浪潮时代。实现并购往往是一个复杂交易的过程,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促使成功并购具有关键意义。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并购交易法,对国企并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等不同主体实行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作用。那么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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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21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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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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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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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内容:合同法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和完善经济运行关系,维护交易、生产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正由于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施工合同高风险性,施工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来分析研究风险产生原因和防风险的对策和措施。那么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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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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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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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保全是否申请错误,即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即是否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介绍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介绍

    内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介绍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是近年来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越来越重视的课题。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彼此的利益。那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0929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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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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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的风险防范对策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保证合同的风险防范对策有哪些?

    内容:为避免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发生纠纷,在签订过程中还应注意防范风险发生,具体的对策有:1、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合同的风险防范对策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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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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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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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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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内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那么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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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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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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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内容: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特许人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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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104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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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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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哪些?

    内容: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因此,本文暂不讨论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而主要是探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问题,以及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那么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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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34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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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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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证据的法律风险防范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企业证据的法律风险防范

    内容:企业经营中经常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诉诸法律,胜败都是兵家常事。研究当败之败的规避,缺乏正当性,因此本文重点在于如何避免企业维护正当权益时的败诉。对应于客观事实,有学者称为法律事实。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的收集证据,再现事实。那么企业证据的法律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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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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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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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风险防范法律常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风险防范法律常识

    内容:合同法的内容包罗万象,庞大复杂。要面面俱到地分析其每一种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困难的。本文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供参考。(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那么合同风险防范法律常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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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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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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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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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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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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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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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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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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