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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一起经济案件的法律思考

姚平律师2021.12.22103人阅读
导读:

1993年2月下旬,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国国防工业工会、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主办的《神剑》杂志收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通知《神剑》编辑部负责人于3月4日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神剑》杂志与沈阳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某印刷厂经济纠纷案件。分析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双方均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单位应出具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由杨某出具的盖有《神剑》杂志公章和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发排单,不是正式发排单,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一起经济案件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3年2月下旬,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国国防工业工会、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主办的《神剑》杂志收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通知《神剑》编辑部负责人于3月4日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神剑》杂志与沈阳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某印刷厂经济纠纷案件。分析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双方均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单位应出具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由杨某出具的盖有《神剑》杂志公章和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发排单,不是正式发排单,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一起经济案件的法律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3年2月下旬,由国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国国防工业工会、中国神剑文学艺术学会主办的《神剑》杂志收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的传票,通知《神剑》编辑部负责人于3月4日到沈阳市某区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神剑》杂志与沈阳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某印刷厂经济纠纷案件。印刷厂的请求事项是要求被诉人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及承担违约责任。《神剑》杂志的时任主编是科工委政治部将军李副主任,这就意味着李副主任要作为被告出庭。当时李副主任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而开庭的时间又迫在眉睫,如不出庭,法庭可能做出缺席判决,并存在将有关费用硬性从银行帐号上划拨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与《神刨》杂志张副主编前往沈阳全权处理此案。

这起拖了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是怎么造成的?完全是由《神剑》杂志原副主编杨某一手造成的,主要过错在《神刨》杂志,印刷厂也有相应过错。经调 查,事情经过如下:1988年5月,解放军报社的三名离休干部为发挥余热,挣点劳务费,找到杨某要求进行“协作”出书。他们的“协作”既无上级主管单位,也没有书号和帐号,而是私自挂靠在当时由杨某主管的《神刨》杂志上。他们之间,既无任何委托协议和书面合同,又无任何文字依据,而是由经济利益驱使,完全凭老关系、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照进行出书。

请看当事人的证词:“我们和《神剑》杂志没有任何文字协议,就是靠老战友、老同志的关系,稀里糊涂地干下来了,也没有任何会议记录。我们名义上是编辑出版小组,实际哪个单位也不属,没有上级单位。后来因劳务费发生了纠纷,就散伙了。”

他们在合伙期间,共出了六种书,但书卖不出去,积压在库中,造成经济亏损。帐目上,他们管理混乱,拆东补西,白条子成堆,把几本书的盈亏混淆在一起。造成的客观事实是:杨某盗用了一个书号,并给合伙人每人一张加盖了《神剑》杂志公章和一张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空白发排单,由他们私自填写上了业务内容。印刷厂按这两个违反出版规定的无效发排单,用一个书号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图书质量也存在一定问题。而出书单位则给《神剑》杂志支付了印刷费。

在其后的数年时间里,印刷厂曾多次进京找杨某催付印刷费,而杨某则以种种理由推辞或拒付,无奈之际,印刷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分析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双方均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法》明文规定: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单位应出具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出版社与代印代发单位要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由杨某出具的盖有《神剑》杂志公章和未盖公章的“新时代出版社”发排单,不是正式发排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沈阳的印刷厂承印了北京一个杂志的出版物,却无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印刷厂还用一个书号承印了两本书,同时拖延了出书时间,影响了图书质量。《神刨》杂志与印刷厂之间的印刷业务也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仅是凭老关系、老熟人而进行的个人行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印刷厂数次讨款未果,厂领导承受着职工的压力,有的干部还因此被免职。为出这口气,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宁肯败诉也要起诉。而杨某则因其他问题于1990年1月被停职检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调离了《神剑》杂志。他与几个外单位离休人员的“协作”早已散伙,《神剑》杂志内部人事也进行了调整。

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处理?

《神剑》杂志和沈阳印刷厂,分属部队两个大单位的下属单位,因这起经济纠纷而对薄公堂,相互指责,无论谁理多谁理少,也无论谁胜谁负,对军队的影响都不好,都会惹人耻笑。

如进入法律程序,无论是在沈阳市,或是在北京市审理,对双方领导的精力、时间及经济上的承负,都会造成极大的牵扯和浪费。

经过认真、慎重的分析,我们决定采取庭下解决的办法来妥善处理此案,即动员原告撤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得到的印刷费,合理、公平地处理这起经济纠纷。如被告仍坚持起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的法院来审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原被告双方没有合同,案件理所当然地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的法院管辖。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约束力,我们绝不在沈阳出庭。

经过艰苦的庭下努力,在沈阳军区政治部的协助下,终于在庭审的前一天,印刷厂同意了和解,并自行去法院撤了诉,双方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四万余元的印刷费,原告不再坚持另外四万余元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共同分担了诉讼费用。

这起拖时五年的经济纠纷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划上了句号,但也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思考之一:经济活动中必须注意签订合同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经济往来,越来越需要由法律来调整,且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空前发展,被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加以关注,成为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并在交换中产生的实际关系,最终获得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或协议就是契约,从交换到契约,到健全的法制维系的具有法律文书形式的契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每天忙于繁杂的业务,思想上并未重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运用,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却不知法,不懂法,不注重签订合同或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

主要表现为:一是轻信“口诺式”的君子协议。

不愿意或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认为签合同、订协议不过是个形式,太麻烦,固守于“老熟人好办事,凭良心来办事”,往往以感情和所谓的“口头保证”代替书面合同。殊不知在他们图省事,靠老熟人、凭良心来办事而抛弃契约这个法律形式的同时,也为自己今后的经济活动酿下苦果,一旦在老熟人翻脸不认人时,不受法律保护的“良心帐”使他们有理都打不赢“官司”。这类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债务人虽然不得不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如何承担赔偿债权人的违约损失,因当初无书面合同约定,债权人也只好自认倒霉。

二是不懂如何严格签订合同。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也注意了签订合同,但在签合同时却草率从事。条文笼统,条款不全,含义不清,甚至对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价格、数量、质量、合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在履行中常因此而发生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不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甚至碍于情面而轻信对方,盲目签订合同,落入对方设下的圈套,造成经济损失。形成诉讼后,往往因被告银行帐户是“空城计”,又无财产可抵押,虽然最终被判决胜诉,而判决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难以执行。

思考之二:要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行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为数不少的同志并末深切感受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或肤浅地理解“我不犯法,法律找不到我头上”;或机械地认为“打官司太麻烦,当被告太丢人”;或因怕起诉而伤了和气,断了关系,堵塞了销路,因而采取听之任之,自认倒霉的态度。殊不知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人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主动或被动地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约束和保护;同时,原告、被告作为法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未必胜诉,被告也未必败诉,主要看对法律的触犯和事实的真相如何,何言丢人之有?当自己正当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愿寻求法律保护,这样的企业领导是个十足的“法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案件不可避免,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沈阳的印刷厂,就是在对众多的债务屡屡无效的追讨中,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数次诉讼活动巾,或因胜诉而由法律保护了自己,或虽败诉也为自己讨得了“明白”。

思考之三: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早已由掌握一定资本的个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独立性的一个要求是对财产的自主性,即自主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对财产负盈负亏。这就要求对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范围,以保障企业法人正常行使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法人独立性的另一个要求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进行经营决策,这就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张帆远航。

同时,在企业内部,必须加强法制教育的力度。企业领导首先要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转变陈旧的经营观念,强化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提高身处经济交往第一线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防患于未然,以尽量减少经济纠纷产生。在企业现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今天,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企业内部所属部门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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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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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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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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