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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丈夫为见妻子短信同意离婚 能否成离婚证据?

刘晓红律师2021.12.22621人阅读
导读: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女方竟将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男方告上法庭。妻子称感情破裂 结婚几个月就闹离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今年年初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7月,小王来到孟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与丈夫小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离婚纠纷案,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而相对另一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证据。那么丈夫为见妻子短信同意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女方竟将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男方告上法庭。妻子称感情破裂 结婚几个月就闹离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今年年初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7月,小王来到孟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与丈夫小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离婚纠纷案,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而相对另一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证据。关于丈夫为见妻子短信同意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女方竟将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男方告上法庭。近日,记者来到孟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妻子称感情破裂 结婚几个月就闹离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今年年初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没几个月,小王怀孕了,这本来是件喜事,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期间,小王竟然提出离婚。

小王提出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认为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打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亲人、朋友多次给他们说和,但小王始终坚持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年7月,小王来到孟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与丈夫小李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离婚纠纷案,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庭上,原告小王为支持她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孟村民政局结婚登记证明,以证实她与被告小李于今年年初登记结婚,并提供了小李给她发的若干条短信,以证明她们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据办案法官介绍,小王提供的短信都是小李在同一天给她发的,内容多为“我现在就在民政局门口,如果非要离你就过来”、“来不来离不离给个痛快话”等等。

“大人孩子我都要,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庭上,被告小李对小王拿出的短信证据提出异议,他表示,他和小王婚前已经认识了两年,并不存在婚前了解不足的情况,婚后不足一个月,为了生计他就外出打工了。他说自己和小王的感情一直不错,不知什么原因在他外出回到家后,小王就无理取闹要离婚。自己诚心诚意地过日子,从没对小王不好过。

对于小王所说的短信,小李称短信是发过,但内容不属实,因小王一直躲着不见他,他才发了那几条短信想和她见面好好谈谈,可他本心并不是这个意思。

由于小王提供的短信内容并不能充分证明与小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难免在忽然进入的家庭角色上有些不适应,生活中的一些不如意更是难免发生,虽然原告现在提出离婚,但没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而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已怀有身孕,孕育新生命是夫妻双方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作为法院,应该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法官说法

手机短信属间接证据

办案法官介绍,庭审中,一方如果提供的证据是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而相对另一方当场没有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话,是可以认定为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证据。但鉴于手机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所以,手机短信归间接证据的范畴。

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小王提供的手机短信证据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但被告小李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经过对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推理,小李发送短信的内容与真实意图并不相符,所以,法院认为应当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合好的机会,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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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短信内容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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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手机短信内容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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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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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与其他女人出轨,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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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其他女人出轨,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内容:2015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供大量其丈夫与别的女人QQ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认定丈夫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原告李某应多分割财产。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那么丈夫与其他女人出轨,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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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猥亵未成年遭妻子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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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丈夫猥亵未成年遭妻子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内容:丈夫猥亵未成年遭妻子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利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而关于财产的证据则对财产分割有直接的影响。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很常见,在离婚诉讼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上述证据。那么丈夫猥亵未成年遭妻子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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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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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瘫痪妻子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离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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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丈夫瘫痪妻子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离吗

    内容:丈夫瘫痪妻子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离吗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能不能离婚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丈夫瘫痪妻子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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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能不能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
  • 返乡发现妻子怀孕丈夫能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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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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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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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如何搜集丈夫出轨证据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妻子如何搜集丈夫出轨证据

    内容:一妻子如何搜集丈夫出轨证据(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二一方出轨能起诉离婚吗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另一方当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如果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妻子如何搜集丈夫出轨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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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中短信能作为证据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中短信能作为证据吗

    内容:法院审理认为,高*珍与李-强系先同居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综上高*珍以李-强对其实施为由,要求据不足。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发给自己的短信为证据要求离婚的案件。7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高*珍用照片所照伤痕证实被李-强对其殴打的事实,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李-强给其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李-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那么离婚中短信能作为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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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

    内容: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可以。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重婚;要么是有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如何收集丈夫外遇证据(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那么丈夫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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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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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婚姻期间产生的贷款借钱,也要区分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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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如何收集证据

    内容:证明过错的外遇离婚证据通常比较隐蔽,收集此类离婚证件的难度较大。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经常因为收集证据不足,导致法庭无法采信证据造成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应尽量收集各种离婚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以便相互映证。当婚姻遭遇外遇时,尽量收集以下证据: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集这类证据可以用。拿到手机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那么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如何收集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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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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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短信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内容:08年12月3日 夫妻两人分居后,常通过手机短信协商婚姻问题。庭审期间,高某把保全的这组手机短信证据提交到法庭,一共是7张照片,照片上所记载的内容就是许某发给她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表明许某同意和高某离婚。法院审核后,对高某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许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分居时间较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开庭时许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对高某诉称作出答辩,但高某提交的手机短信可以证明许某同意离婚。那么手机短信能否成为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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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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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 公证处拒绝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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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 公证处拒绝

    内容:与此同时,广州市公证处公布了各种假公证。“近期我们在办证过程中发现,伪造公证书的事件明显增多。”陈锡道介绍,伪造的公证书五花八门,“除了截获假冒该处发出的伪造公证书外,还发现经过篡改的公证书,骗子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什么招数都用上了,企图借助公证的诚信力瞒天过海,骗取钱财。”陈锡道介绍,广州市公证处2006年办结经济合同公证7.6万多件,其中抵押贷款合同3.5万多件,房地产买卖合同2000多件,其他合同3.9万多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方面的公证是增长最快的公证业务之一。伪造房主的卖房委托书的事件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20多起,比去年增加了50%以上。那么妻子欲公证丈夫外遇短信当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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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妻子有外遇 丈夫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被驳回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疑妻子有外遇 丈夫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被驳回

    内容:夫妻一旦相互猜疑,必定会损害正常的夫妻关系。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天生桥法庭开庭审理这起丈夫因猜疑妻子有外遇的离婚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依法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丈夫郭某与妻子沈某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并于2002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2004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急盼从婚姻枷锁中解脱出来的丈夫郭某,2014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关系,但缺乏证据,且被告愿意与原告相互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那么疑妻子有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37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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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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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某为主张债权,以两份借条为据,且借条上载有关某、郭某的署名。虽然郭某提供手机信息证据表明其已将欠款偿还,但关某提供两份借条具有客观真实性,借条以书面形式出现,作为原始证据,其效力应大于传来证据。而手机信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具有易编辑、易篡改的特点,其效力应低于原始证据的效力。同时,该手机信息作为主要证据时,还缺少相关的辅助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有,郭某认为其已偿还欠款,但是既未抽回原始借条,也未说明偿还借款的具体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关某与郭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某以借条为据向郭某主张欠款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 外遇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外遇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内容:自打知道老公有外遇后,28岁的阿-丽(化名)这心里,烦得整夜整夜睡不着。去年夏天,一位密友偷偷告诉阿-丽,看到阿-城搂着一个年轻女子出现在商场,神情很暧昧,阿-丽当下气得就想离婚。阿-丽气炸了,将短信拍照,在网络上备份。阿-丽回忆说,几天后丈夫回家,默认有外遇,对方是一名离异的服装店老板娘,“他说他们有热恋的感觉。”阿-丽想着丈夫可能与另外的女人在一起,既心酸又愤怒,让娘家几位亲友轮流盯着丈夫的公司大门,跟踪了解到那家服装店地址。阿-丽所拍的手机短信照片,可能无法认定该手机为阿-城所有,而阿-城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需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外遇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21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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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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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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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这需要看是否能够举出充分且有力的证据,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解决方案。专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一案一策,为您争取更多权益!北京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455评论
  •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林艳英 331评论
  • 对方说不给钱就不同意离婚,最终我们团队介入后顺利调解离婚,节约时间,减少因离婚带来的伤害。

    姚平 85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337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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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694评论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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