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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龙珊律师2021.12.22167人阅读
导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 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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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的风险负担规则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法的风险负担规则

    内容: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综观各国的规定,对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体例:债权人主义。一般认为,英美法系采纳此种立法例,由于英美法没有统一的债法总则,这种体例主要适用于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上,即危险之负担由标的物的所有人来承担。这是一种风险负担的动态标准,即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转移的分届。那么合同法的风险负担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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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内容: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那么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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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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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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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

    内容:乙主张自己虽然实际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权仍归甲,甲未在法律上将牛真正“交付”自己,风险由甲承担。”但此条规定能否妥当解决上述案例所涉实质问题,需要进一步思索和论证,从而有利于指导我们正确把握风险转移的司法准则。”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那么双方均未违约的风险转移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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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非法建筑为标的物的销售合同,经补办手续变更为合法建筑的销售合同有效。有关手续不能补办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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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内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那么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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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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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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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内容: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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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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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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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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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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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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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风险是有的,因为房产证在注册的时候需要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出了问题是需要负责的。
  •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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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内容: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那么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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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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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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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内容: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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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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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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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

    内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那么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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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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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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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

    内容: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标的物转移责任的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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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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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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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

    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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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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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内容: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那么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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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 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出卖人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内容: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那么,施工合同标的额备案费是多少?关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终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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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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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内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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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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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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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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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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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年分居不办离婚,风险有多大?你知道吗?快来了解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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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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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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