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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

李维律师2021.12.22318人阅读
导读:

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可否生效,目前尚未法律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仍可适用,仍可发生效力。”一方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引发纠纷。”仲裁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相类似,都是解决善后事宜所必需的,且当事人在结算清理中也可能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形下,也以维持仲裁条款的效力为宜。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可否生效,目前尚未法律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仍可适用,仍可发生效力。”一方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引发纠纷。”仲裁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相类似,都是解决善后事宜所必需的,且当事人在结算清理中也可能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形下,也以维持仲裁条款的效力为宜。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合同法第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一、合同已经成立而尚未生效期间,其仲裁条款可否约束合同当事人?

已经成立而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另一种情形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可否生效,目前尚未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仲裁条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在整个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应当允许仲裁条款提前生效。这样做,既有必要也有好处,也符合情理。

第一,合同法第42 条和第43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前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这些义务,包括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伪情况;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合同已经成立而尚未生效以前,有可能发生纠纷。在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好。这样,就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合同法第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这也说明,在合同生效以前,当事人可能就生效条件已否成就发生纠纷。而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100条规定,“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的,负赔偿损害之责任。”这一规定也可作参考。总之,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发生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也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好。

第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 ·5条(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3)项规定,“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按照上述规定,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仍可适用,仍可发生效力。据此推论,已经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也应当可以发生效力。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否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理由是:

第一,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引发纠纷。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好。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相类似,都是解决善后事宜所必需的,且当事人在结算清理中也可能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形下,也以维持仲裁条款的效力为宜。

第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5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规定,“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如果我们采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将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特别是涉外合同。

三、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其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概括地承受了当事人合并前订立的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应包括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自应约束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人提出,仲裁条款应当是书面的,应当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方为有效。当事人合并前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不经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新确认并签字盖章,仲裁条款的效力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已规定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全部承受合并前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这些合同通常也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所有书面合同都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为什么唯独要求仲裁条款应当重新签字盖章呢?这是难以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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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财产赠与子女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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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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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哪些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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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哪些效力问题

    内容:借款合同违约金案情:2007年6月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吴某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那么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哪些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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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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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必须考虑上述被告人可能提出的异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认定也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鉴于此,本文不对合同诈骗罪作全面剖析,仅以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结合案例作些初步探讨,供大家批评指正。被骗单位经查证核实,上述劳务合同均系张某某伪造。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变卖租赁物的钱款去向不明,所变卖的租赁物均未追回。法院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那么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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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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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1、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2、签订合同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3、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4、是否遵守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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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欺诈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内容:处理好本案,首先应对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力有一个认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否定签字而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其起诉不予保护。那么因欺诈签订的贷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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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在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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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在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

    内容:这一条款应视为判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款。当事人签约时未依这一规定去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成立和合同效力在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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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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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内容:之后,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连向商铺所在地人民击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原告对被告商铺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经市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屠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买卖房屋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被告将原告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其没有履行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出租人出售房屋时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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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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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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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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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监督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监督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法学界和合同监管部门意见分歧很大。以上五个条件相辅相成,共同限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抑或利益驱动,不少合同监督管理机关非常热衷于行政处罚,个别合同监督管理机关甚至擅自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对拒绝向本机关提供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或者提供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对被誉为现代行政管理新理念的行政指导却置若罔闻。那么合同监督管理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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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27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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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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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

    内容: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这种仲裁条款可否生效,目前尚未法律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即使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仍可适用,仍可发生效力。”一方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可能引发纠纷。”仲裁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的性质相类似,都是解决善后事宜所必需的,且当事人在结算清理中也可能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形下,也以维持仲裁条款的效力为宜。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关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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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31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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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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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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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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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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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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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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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90评论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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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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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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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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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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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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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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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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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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