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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时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认定

王学瑞律师2021.12.22766人阅读
导读:

现今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超过一半的离婚案件或多或少与第三者介入有关。而根据《婚姻法》第34条中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或妻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和司法解释二“‘有配偶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一方想以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获得精神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第二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时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今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超过一半的离婚案件或多或少与第三者介入有关。而根据《婚姻法》第34条中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或妻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和司法解释二“‘有配偶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一方想以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获得精神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第二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时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今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超过一半的离婚案件或多或少与第三者介入有关。人们在进行婚姻保卫战的过程中,当最终无法挽回婚姻时,有的会不甘心就此放手,于是他(她)会想尽一切办法——跟踪拍照、请“侦探公司”等去调查另一方与第三者有染的证据材料,想证明对方有过错从而获得精神赔偿或者更多分得更多的财产。那么,这些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到底是否证明另一方有过错,以及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虽然,我国《婚姻法》在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但该规定仅有宣言性质,似乎更偏重于道德上的倡导,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而根据《婚姻法》第34条中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或妻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和司法解释二“‘有配偶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一方想以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获得精神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第二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如果仅一次“捉奸在床”或者拍摄到有些一亲密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1、那么,无过错一方是不能只能忍气吞声,任由着他(她)对婚姻的不忠?

虽然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有不正当性行为,不一定能获得精神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那么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作为有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

另外,如果无过错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与第三者不正当性行为的证据,那么在诉讼解调时,其能够获得主动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让另一方作出让步。

2、婚外情证据材料哪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明,一般有照片、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单独使用证明效力也是比较低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组合使用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1)“捉奸在床”的照片,如果在自己家里拍摄,那么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硬闯入他人家里捉奸拍摄,这种手段本身就是违法的,被法院认定的可能就比较小,而且还可能涉及侵权。

(2)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前可能告知对方“你的通话将被录音”让对方有知情权,基本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那么这种“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呢。如果在与对方或者第三者正常对方时录音录像应当认为合法,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在他人家里放置摄像头等都进行录音录像,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该证据能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有些录音录像是通过“私人侦探”收集取得,那么是否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取得,该证据的认定,还是要看其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手段合法的,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可。

(3)短信,对于短信的证明效力,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短信这种电子数据,内容删改可能性比较大,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首先要证明接收者与被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即电话号码该由接收者或者被接收者持有,其次需要打印电话清单——以证明在某个时间点与对方存在短信往来,最后就是手机本身也必须作为证据。如果这些都能提供的话,短信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证人能清楚的表达自己所亲眼看到的,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那么该证人证言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一般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比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效力要低。

目前,还出现QQ、微信等聊天记录,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网络交往中形成的证据作出规定,QQ、微信等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采信。但是,如果能确定聊天者的身份,并且由公证机关对聊天过程进行公证,那么该证据还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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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这需要看是否能够举出充分且有力的证据,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解决方案。专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一案一策,为您争取更多权益!北京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74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735评论
  •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林艳英 981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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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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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重要的是掌握相关的证据,那应该如何取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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