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处理

段建国律师2021.12.23563人阅读
导读: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李某则将该款用于向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车主仍登记为该汽车公司。在李某未能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李某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至本案受理时,尚有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且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即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李某则将该款用于向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车主仍登记为该汽车公司。在李某未能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李某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至本案受理时,尚有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且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即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6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向某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借款期限为2年,每月归还借款本息4500元。某汽车公司对该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同时,某保险公司也在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栏中进行签章。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李某则将该款用于向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车主仍登记为该汽车公司。

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之前,李某与保险公司还预先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保险金额为11万元。在李某未能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李某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同日,汽车公司将李某所购汽车在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站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汽车公司,抵押权人为保险公司。

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至本案受理时,尚有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未予归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本金6.39万元及利息,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所涉法律关系的定性,其中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案件中担当的角色,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顺序是什么?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担保栏内进行签章,即成为连带保证人,其与银行形成了保证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李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即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其只有在投保人李某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才承担保险金的赔付责任,而且其承担该责任的顺序应当在连带保证人汽车公司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其在投保人李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且逾期3个月仍未履行的,就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李某所欠款项,该责任为保险责任,与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无关,故二者在履行上无先后之分。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评析]:

一、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的性质

本案为典型的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较为多见,借款人(购车人)往往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此类案件以其涉及的民商法律问题的多样性而使案情相对复杂化。在本案中,即涉及到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五大合同,分别是银行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汽车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汽车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李某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这些合同彼此交织、互为条件、环环相扣,形成当前汽车等大宗财产消费借款的主要程式,为拉动消费、搞活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支持。

此类案件一经保险公司的介入,即具有了特殊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在此,我们将通过具体分析财产保险业务的法律特征,来判明本案中李某投保的险种,从而给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定性。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属于日常生活中最具代表性的狭义范畴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其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保险标的可以是绝大部分动产和不动产。本案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对应的并非具体的财产,显然不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不属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害,故不属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贷款或信用售货提供的一种保证形式,当被保证人不清偿或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一定是权利人。而本案的保险合同并非针对权利人银行的信用贷款而言,而是针对义务人即李某的还款义务而向银行提供担保,故也不属信用保险合同。

那么本案保险合同应如何正确定性呢?一般认为,其属于一种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即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当归因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本案完全符合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首先,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李某,被保险人为放贷的银行;其次,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三,本案保险合同针对的是债务人李某的行为或不行为,表现为约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事由,即在李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且逾期3个月仍未履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正是由于保证保险的这种特点,使保险公司可能以其独特的信用优势取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促进了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乃至整个汽车产业都得以蓬勃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易使人陷入迷惑的法律问题除了保险合同的定性之外,还有对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正确区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栏进行了签章,似乎可以认定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从而产生是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保险法》的法律适用困惑。要解决这一困惑,我们就必须认识到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当事人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而作为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组织,不可能是自然人,且权利人和被保证人都可以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2、保证合同通常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投保人应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3、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有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之分;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只要被保证人,即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补偿责任,而无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之分。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位置上进行了签章,不能简单就此作出判断,片面认为其在与李某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后又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就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该综观全案,认识汽车消费贷款所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整体所要达到的目的,从而判定保险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所担当的角色。由于李某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为条件,才得以向银行借得贷款,此时,保险公司的身份与其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身份相一致,其法律地位仍然是保险人,而非普通意义上的保证人,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参照适用《担保法》。

三、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顺序

在借款合同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应当符合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是应当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所决定,是《保险法》各项原则的基础。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其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的方式通常为现金赔付,其范围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如诉讼支出等)及评估、检验等其他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既然是损失补偿原则,则与连带保证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不同,它是在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补偿责任。此承担责任的方式虽与连带还款责任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与其功能却是相同的,都是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后于借款人(投保人)的还款责任,但与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相并列,保险公司与连带保证担保人以双重信用共同保证银行的债权的实现。本案中,当李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或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亦未履行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155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1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13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5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5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2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67评论
  • 翁玉素律师

    翁玉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82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李楠楠律师

    李楠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400人 好评: 70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96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黄东洁律师

    黄东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134人 好评: 22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林艳英律师

    林艳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5.0分 服务: 343人 好评: 324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段建国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