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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利率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不付利息吗

孔孟廷律师2021.12.23203人阅读
导读:

“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存款数的比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对自然人借款利率作出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利率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不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存款数的比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对自然人借款利率作出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利率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不付利息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需要了解两个概念。利息和利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存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入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为急用,且多发生在亲友之间,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采用口头形式比较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因为许多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是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作出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高利放贷的行为。这些都与向金融机构借款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民间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些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十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也是依据该规定处理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对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借款双方固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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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693评论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32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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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737评论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96评论
  • 借条这样写:⬇? 利息这样算:⬇? 假设需要计算2016年2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5年零5个月)约定2分利 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15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65个月=162500元。
    张嘉娱 724评论
  • 借条这样写:⬇? 利息这样算:⬇? 假设需要计算2016年2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5年零5个月)约定2分利 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15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65个月=16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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