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

王学瑞律师2021.12.24661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冬香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2005年2月4日付给被告50万元,2005年3月14日付给被告28万元。原、被告在合同中还补充约定:“2005年1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与此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条款不清晰之处,以预售合同为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逾期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冬香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2005年2月4日付给被告50万元,2005年3月14日付给被告28万元。原、被告在合同中还补充约定:“2005年1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与此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条款不清晰之处,以预售合同为准。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逾期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黄冬香、肖国华系夫妻关系,原告肖佳、肖颖系原告黄冬香肖国华之女。被告杰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县城恩江东路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2005年1月13日,原告黄冬香经与被告协商,签订了一份《店面预售合同》,由原告黄冬香选购被告在永丰县城恩江东路开发的1栋5、6、7、8号一层临街店面,店面面积约232.7平方米,每平方米8800元,房款约204776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冬香预付店面款20万元,50%房款分三期付清,第二期房款于2月8日前付50万元,余款于3月8日以前付清,另原告黄冬香预留店面款4万元在店面交付时付清;被告负责为原告黄冬香办理50%房款的十年银行按揭手续,原告黄冬香向被告交纳总额的千分之七按揭费用,如原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每日罚原告黄冬香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于2005年8月1日前将店面交付给原告黄冬香,若交付期限超过2005年8月1日,被告按购房总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原告黄冬香所购店面面积是预订面积,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原告按规定付清50%购店面款给被告后,被告方可办理店面交付使用手续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契税及办证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冬香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2005年2月4日付给被告50万元,2005年3月14日付给被告28万元。2005年11月28日被告将未经验收的四间店面的钥匙交给原告黄冬香,同日原告黄冬香将5、6号店面置于原告肖国华、肖佳名下,7、8号店面置于原告黄冬香、肖颖名下,为此,被告与四原告分别于2005年11月28日、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5、6号店面的买受人为肖国华、肖佳,7、8号店面的买受人为黄冬香、肖颖,该商品房经验收后,原告已交清所有房款和相关费用,5、6、7号店面在2006年10月31日前交付给原告,8号店面在2006年11月30日前交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证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原告自理。原、被告在合同中还补充约定:“2005年1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与此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条款不清晰之处,以预售合同为准。”原告黄冬香于2005年11月28日从被告处取得店面钥匙后,对四间店面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2005年12月店面出现漏水现象,导致原告装修材料损失,为此被告赔偿了原告800元损失。2006年2、3月店面又出现漏水,被告派人到维修。2006年4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34695.36元及维修屋面伸缩缝漏水的质量问题,并要求被告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原告购店面发票等办证费票据原件。

分岐:

对本案如何处理,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逾期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第一、店面预售合同是原告黄冬香与被告签订,其余三原告与被告均没有签订预售合同,因此其余三原告与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预售合同为准”无效,应当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确定交付时间。第二、即使预售合同对除黄冬香外的其余原告发生效力,由于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均对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两份合同对交付时间约定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确定交付时间,因为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新的约定变更了原约定,合同补充协议中“若有条款不清晰处,以预售合同为准”中的“不清晰”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约定不明或未进行约定的以预售合同为准,而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的约定并非不清晰,因此确定交付时间应以买卖合同确定为准,故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不成立,其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约定“2005年1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与此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条款不清晰处以预售合同为准”应当理解为“若店面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预售合同为准”这种理解更符合常理,也符合原告签订合同的本意。因为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均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两份合同对相同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哪份合同应当明确,因此才产生了补充协议条款。只有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或矛盾之时才会约定以何为准的问题。如果该“不清晰”是指约定不明或未约定,那么当预售合同也未约定时以预售合同为准岂不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案中应以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被告履行义务时间。被告未按时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至开庭时是不符法律规定,其实被告已在2005年11月28日将店面钥匙交付给原告,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计算被告违约的时间应至2005年11月28日,据此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管析: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原、被告又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两份合同均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当两份合同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应以时间在后的合同约定为准。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两份合同如何适用进行了特别约定,即:“2005年1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与此合同同具法律效力,若有条款不清晰处,以预售合同为准。”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该补充协议条款中的“条款不清晰之处”,这就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关于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历来存在前两种对立的主张,即意思说和表示说,前者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后者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解释。在合同的解释问题上,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学者的主张应当采取实现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解释合同,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具体到本案中,要正确理解该补充协议条款应综合全案来看,而不能仅拘泥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这样未免失之偏颇。对该补充协议条款的理解,二审法院的理解更符合合同解释的原则,更符合常理,也符合原告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真意。《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的被告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而且其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免除其违约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等,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page]

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预售合同是原告之一与被告所签订,其余三原告未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那么其余三原告与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预售合同为准” 显然无效,预售合同对其余三原告不适用,因为其余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预售合同。这样理解不正确。本案四原告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被告同意约定“以预售合同为准”,那么就应认定即使其余三原告未与被告签订预售合同,被告同意其余三原告同样享有和承担预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预售合同对其余三原告同样适用,否则被告就不可能签订这样的补充协议条款。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胡伍根曾广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5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76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931评论
  • 正式履约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足够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一方面要懂工程,一方面更要懂法律。天用律所帮您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张嘉娱 492评论
  • 正式履约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足够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一方面要懂工程,一方面更要懂法律。天用律所帮您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郭铭芝 865评论
  • 正式履约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足够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一方面要懂工程,一方面更要懂法律。天用律所帮您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张嘉娱 544评论
  • 正式履约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足够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一方面要懂工程,一方面更要懂法律。天用律所帮您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郭铭芝 124评论
  • 孔孟廷律师

    孔孟廷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人 好评: 143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任冰峰律师

    任冰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5.0分 服务: 54人 好评: 12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69人 好评: 950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林艳英律师

    林艳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5.0分 服务: 343人 好评: 468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张旭律师

    张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5.0分 服务: 1462人 好评: 83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王学瑞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