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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陈宗琼律师2021.12.24399人阅读
导读:

故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提要】合同诈骗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由于该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难度有所加大。故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本文通对过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的形式、非法占有的时间、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认定”的分析,提出了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基本方法。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一、非法占有的认定。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的身份予以保存、使用、收益或处分。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图谋是利用合同得以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

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是一种抽象无形的心理状态。诈骗类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往往采用多种方式掩盖其犯罪意图,案发后多百般狡辩,因此要把握此类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就更加困难。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实践中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等。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中,最能直接体现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故意的就是“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因为其他方面的标准往往是在行为人收受财物之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诈骗的手段,那么通常合同就是生效的,对方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往往就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上述几个判断主观故意的根据中,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其他方面都是次要的辅助性判断标准。在民事诈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因此,在诈欺性合同中, 诈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当然,侵权法上的诈欺,目的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的财产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法上的诈欺行为往往仅指财产诈欺,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诈欺不仅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讲,即使是在诈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中,诈欺人的诈欺故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民事诈欺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的目的,其签订合同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亦无效。那么无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也无论行为人在收受对方财物之前或之后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只要收受对方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签订合同本身即是行为人行骗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之嫌。因为行为人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就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是基于陷入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在对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时,必须要结合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这一最根本直观的判断准则,并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判断。

四、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

关于本罪的犯罪故意何时产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直接故意应当包括事前故意和事中故意。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有学者认为,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如果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诈行为诱使对方给付财物的,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因为可能对方并不是基于对原合同有效性的信赖而主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对于前者,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通常都不会产生异议。对于后者,有学者认为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产生犯罪故意,由于合同此时已经生效,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违约,与合同诈骗罪无关,笔者对此不能认同。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诈骗的故意,但不排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的情况,如甲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揽下工程,采用了欺诈的方式,但其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产生了诈骗犯罪的故意,乙看出其中的破绽,甲为了不使事情败露,借用他人的设备,虚构自己的履约能力,促使乙交付预付款,最终甲将乙的预付款骗取得手。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无诈骗的故意却采用了欺诈手段,此时合同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分析此案,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有瑕疵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注:假设甲使用的欺诈手段尚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合同当事人乙意识到对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时,其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但是因为甲在合同签订之后产生犯罪的故意,用他人的设备作担保,使对方陷于错误,之后被害人并不是基于合同而进行了交付行为,而是因为受蒙骗不行使撤销权,并且陷入错误,进而作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此时对甲的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一种恶意违约,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也不能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可以在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产生,很明显如果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进行了相应的给付后,行为人才产生犯罪的故意,此时由于占有财物有合法依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相关情况,可以以侵占罪定罪或作其他处理。

五、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因此其主观方面只包括直接故意,排除间接故意和过失。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主观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并无异议,而对于从犯的主观故意内容的要求标准则要具体分析,区别认定。如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2003年初,王某某以合作开发某科学研究所院内工程为由,伪造了“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科学研究所”合作建房协议书、议定书。2003年3月,王某某在未说明工程是否真实的情况下,请托其朋友张某某冒充F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其签订上述房屋的购买协议。张某某即以“张起某”的假名在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面前冒充“F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留下其本人的真实电话号码,以希望待王某某工程施工后,能够参与配套工程的施工。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据此相信此工程的房屋开发前景良好,后与王某某签订了合作开发投资协议,并分别于2003年4月、5月投资人民币17万元,后王某某将该款挥霍。再如杜某某合同诈骗一案。2007年5月,杜某某找到其朋友x书店老板范某,杜某某对范某称:兄弟想搞点钱花,你给我帮帮忙,就撑撑面子就行,其他的不用你管,事成之后,咱俩五五分。范某此时的经营状况也不好,遂表示同意。2007年6月,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商议签订图书购销合同,由李某向杜某某提供畅销图书,杜某某为骗得李某信任,带李某到范某的书店,并谎称自己是x书店的老板,范某假扮店员,招待了李某。6月底,杜某某与李某签订了图书购销合同,李某向杜某某发货图书1万册,杜某某在收到图书后,将图书低价卖出,得款10万元,分给范某3万元后逃匿。

上述两个案例中,张某某、范某在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过程中,均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主观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二人行为的性质不同。案例1中,张某某的行为使得马某某、赵某某对于王某某的资信情况、合作项目的前景产生了信心,才会与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促成了王某某合同诈骗行为的得逞,且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要具体分析,此案中,张某某虽然明知假冒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假,但其并不知道王某某欲与马某某、赵某某等人投资共同开发的工程为假。此外,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虽用了假名,但却留下了真实的联系电话,其认为如果工程开发顺利,自己可以和马某某联系电梯开发业务,这也说明了张某某对于王某某的工程为假并不明知。张某某对于冒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存在过错,但是对于其行为究竟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并不明知,其对于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清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2中,杜某某事先找到范某,并向范某表明“兄弟想搞点钱花”,并且提出让范某帮忙,事后共同分赃。二人经过犯意联络,范某表示同意,二人具有了共同的犯罪故意,虽然范某对于杜某某意图骗取图书的具体数量及价值并不明知,但并不影响杜某某、范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范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对杜某某实施合同诈骗起到了帮助作用,二人构成共犯。综上,对于共同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共同合同诈骗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要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通过犯意联络,均认识到要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希望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二,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排除间接故意和过失。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主观方面限为直接故意不存在异议。对于从犯的主观方面是否限于直接故意则值得讨论。实践中,一些从犯与主犯相互配合,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此情形下,从犯也属直接故意;一些从犯对主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有一定认识的,但其本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完全出于为主犯提供帮助便利的目的,与主犯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从犯属间接故意,同样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对于共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帮助犯,并不要求其对于主犯犯罪故意的内容全部明知,只要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受损失的结果即可。即使其对于主犯行为具体指向的犯罪数额并不明确,也不影响对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樊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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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对于可以认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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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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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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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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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

    内容: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1、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那么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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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通过以下要件认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法律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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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那么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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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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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

    内容:要想对于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的话,首先必须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也需要准确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这里都给大家介绍了。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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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户盗窃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入户盗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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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内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应该区别合同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关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欺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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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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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内容:合同诈骗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等等情况的犯罪行为。在合同诈骗案中,需要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这类犯罪进行认定。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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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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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

    内容: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那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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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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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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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

    内容: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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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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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内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可见,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映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的真实意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系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界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然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受到损害的犯罪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上述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同志所谓的间接故意的情形,实质上仍属直接故意。那么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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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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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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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

    内容: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那么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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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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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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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

    内容:(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涉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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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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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内容: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那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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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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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内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那么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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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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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那么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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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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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37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06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42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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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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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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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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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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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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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段建国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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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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