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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4430人阅读
导读: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有一些反对继续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

2.保护军婚的规定把一部分妇女离婚自由的权利剥夺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势必使许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择偶难。

3.在和平环境里,军人仅是一种职业,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让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队中男性军人占大多数,保护军婚主要是保护男军人的婚姻,保护军婚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作为公法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且量刑幅度较重,婚姻法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再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面对众说纷坛的局面,立法机关在修改婚姻法时,多数意见认为,对军婚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因为: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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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

    内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排除对婚姻法第33条中“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适用,从而在调解无效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再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其第29条还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对夫妻约定个人财产的,应判决过错方以自身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军人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有些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范围,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制裁。由此分别构成重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那么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但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470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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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内容:也就是说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1、现役军人的范围。这一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任冰峰律师
    2022.03.226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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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女人出轨怎么办,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军婚女人出轨怎么办,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

    内容:军婚女人出轨怎么办_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1、案件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不构成的那么就不会判刑,3、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军嫂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予以谅解的,没有将军嫂列为被告的,那么军嫂就不会有刑事判决,有关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对有以下情节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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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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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那么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43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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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那么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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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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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校园网贷的法律保护是存在的,只要贷款机构具有放贷的资质,且贷款利率合理的,一般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或者高利贷,则部分是不受保护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合同保全有哪些意义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保全有哪些意义

    内容:合同保全有哪些意义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负起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作用。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责任财产”的保全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

    孔孟廷律师
    2022.03.2679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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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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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内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军人在由非军人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那么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818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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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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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有没有效力。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有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些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内容: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715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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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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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军婚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内容: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军婚的法律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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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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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内容: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为现行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是在前两部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其焦点就在于对军婚实行民事特别保护的“尺度”,究竟把握到什么程度。这样,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例外条件,从而排除了对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适用。那么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走过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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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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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条款不公正怎么办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协议条款不公正怎么办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表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那么离婚协议条款不公正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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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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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内容: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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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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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

    内容: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处理为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为弥补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条款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法规存在地域限制不利于对格式条款的统一管理。同时进行事后规制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权力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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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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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

    内容: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443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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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内容: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mdash,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ldquo。

    邢颖律师
    2023.07.21101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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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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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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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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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样的婚姻,不值得挽救? 第一类:核心矛盾在对方身上,且不可逆的 这个大家也都明白,一段关系产生问题的时候,你去跟你的亲戚朋友诉说评理的时候,大家肯定就说:“哎呀,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你肯定也有自己的问题。” 这句话,你觉得有问题吗?是不是甚至有时候听着,还会觉得委屈? 显然,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这个分辨问题的能力。 怎么去分辨呢?怎么去判定到底是不是双方都有问题,还是这个人全责呢?怎么在大家说你的时候,也能够正确的思考跟反击呢? 比如说,妈宝男算不算他的问题?不完全算; 那么背叛成瘾算不算他的问题?这就算了; 再来一个,回避型的人格算不算?这也不完全算; 那么家暴算不算?这当然必须一定算啦! 如果你按照这种方式,已经判断出来了还是对方的问题的话,你还是想着一条道走到黑,其实意义不大。 因为这个时候你还想着挽救你们的婚姻,你们的爱情,更多的是内耗你自己。所以你更应该的是挽救你自己,及时的脱身,保护好自己,改变下自己的生活环境跟依恋模式。 就像那些经常家暴的人能不能轻易改变?新闻电视剧没少看吧!很难!甚至改变不了! 第二类:长期被对方打压的 长期被打压的姑娘,大多数都有被精神控制的表现了,长期p/u/a。 这种能找到我的学员,其实大多比较少,因为在她认知可能世界里,老公说的都是对的,她有今天的生活已经不容易了,不应该奢求很多了,更不会想着去改变了。 甚至到了老公有一天背叛了,都会被灌输一种思想:“很多男人都是这样的,只要他还对我跟孩子负责,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我自己也很一般,他已经很不错了。” 是不是听起来都觉得生气?生气就对了,那代表你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这种一般都是被老公长期的洗脑了,已经形成了这种价值观念了。 第三类:婚姻里,双方长期分居。 夫妻生活的保鲜,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性,好的婚姻少不了这一点地维持。 同时,它也有助于这段感情能长久的走下去。很多长期分居的夫妻双方少了日常生活的相处,少了每天的陪伴也就失去了实质性的东西。 当你不知道对方的生活规律,也不清楚对方的情绪变化。 有什么不开心的,也就只有自己一个人默默的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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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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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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