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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婚礼前夕妻子突然蒸发 痴心丈夫怒诉岳父赔彩礼

杨一凡律师2021.12.24382人阅读
导读:

领完结婚证后准备补办婚礼,妻子却突然没了踪影,痴心的丈夫苦等了三个月,仍是杳无音讯,一怒之下便到法院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后,看着年逾六十的父母交完妹妹的学费艰难度日,想着两年的积蓄就这样化为乌有,因李丽下落不明,高强再次将曾经的岳父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庭审中,李某辩称: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只是按习俗接受,并已全部转交给李丽,用于缔结原告与李丽的婚姻关系,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婚礼前夕妻子突然蒸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领完结婚证后准备补办婚礼,妻子却突然没了踪影,痴心的丈夫苦等了三个月,仍是杳无音讯,一怒之下便到法院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后,看着年逾六十的父母交完妹妹的学费艰难度日,想着两年的积蓄就这样化为乌有,因李丽下落不明,高强再次将曾经的岳父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庭审中,李某辩称: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只是按习俗接受,并已全部转交给李丽,用于缔结原告与李丽的婚姻关系,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婚礼前夕妻子突然蒸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领完结婚证后准备补办婚礼,妻子却突然没了踪影,痴心的丈夫苦等了三个月,仍是杳无音讯,一怒之下便到法院起诉离婚。判决离婚后,再次将曾经的岳父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彩礼钱1万元。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化名)偿还彩礼钱1万元。

高强(化名)与李丽(化名)系邻村村民,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于2006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高强给了李丽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彩礼钱由媒人转交给李丽的父亲李某。

2006年年底,高强一家人便商量着按习俗在村里举办婚礼。2007年2月1日高强与李丽一起到县城买衣服,当高强试好衣服出来,却怎么也找不到妻子。回到家后,高强想尽所有的办法打听妻子的下落,一晃三个月过去了仍是没有一点音讯,愤怒的高强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李丽离婚。

判决离婚后,看着年逾六十的父母交完妹妹的学费艰难度日,想着两年的积蓄就这样化为乌有,因李丽下落不明,高强再次将曾经的岳父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

庭审中,李某辩称:3千元见面礼和1万元彩礼钱只是按习俗接受,并已全部转交给李丽,用于缔结原告与李丽的婚姻关系,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强与被告之女李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到半年李丽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离婚后造成原告生活困难,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钱1万元由媒人转交给被告李某,根据农村关于彩礼钱“谁接受谁偿还”的习俗,实际给付方和实际接受方均可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彩礼钱由被告接受,应当由被告适当偿还;3千元见面礼系原告对李丽的赠与行为,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彩礼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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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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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写了本小说,但没有出版,离婚后小说出版了、获得了稿费,因为这是在婚姻解除后获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丈夫不能主张再分割这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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