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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姚平律师2021.12.241014人阅读
导读: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结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定婚的聘礼。然而在实践中,彩礼与赠与往往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使人们容易混淆,但是它们之也存在有一些区别。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赠与则多为表达一种感情。因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另外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还返。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的婚姻“六礼”制度。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结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定婚的聘礼。然而在实践中,彩礼与赠与往往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使人们容易混淆,但是它们之也存在有一些区别。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赠与则多为表达一种感情。因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另外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还返。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的婚姻“六礼”制度。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离婚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结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定婚的聘礼。女方接受了聘礼则表示同意与男方缔结婚姻,之后双方会择定一个日子举行结婚仪式。然而在实践中,彩礼与赠与往往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使人们容易混淆,但是它们之也存在有一些区别。首先,二者给予的时间不一样。彩礼给予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此时男女双方还处在婚姻的“谈判”阶段,还没有正式结为夫妻。而赠与一般是在双方结婚后,男方给予女方的。其次,二者给付的目的不一样。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赠与则多为表达一种感情。本案正是基于上述区别,认定原告给予被告的钱财属于赠与而非彩礼,从而驳回了原告请求被告还返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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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礼:婚前给付彩礼

【案情概要】

2008年10月原告苏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当天下午,原告给被告买了价值为8000元的金器,并在第二天送给被告家属及亲戚20000元钱。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添置共同财物,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只共同生活了三天原告便到广东上班,至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被告因原告前女友王某(化名)多次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过协调。因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另外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还返。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审里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处时间较少,并且矛盾不断,已无感情可言,应准予离婚。此外,原告给予被告及其家属的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的金器不属于彩礼。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作出判决:一是准许原、被告离婚;二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请求。

【民俗习惯简介】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的婚姻“六礼”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新中国成立以后,立法已经明确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

【法官释明】

原告虽然确实给予了被告家属20000元钱,也给被告买了价值8000元的金器,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彩礼。

首先,从时间上看,价值8000.00元的金器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的当天下午买的,而20000.00元钱是在登记结婚的次日男方给女方家属及亲属。彩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结婚前,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而给予女方的钱财。本案原、被告既然已经登记结婚,那么,男方给付女方及女方亲友这些财物的显然就不是为了缔结婚姻,既然不是为了缔结婚姻,那么也就不是作为彩礼的性质给付。

其次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金器为彩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原告伯父、证人杨某作为结婚过程的参与人,也认为该笔钱和这些金器是人情钱、礼金(这里的“人情钱、礼金”指的是一种赠与形式)。因此应当认为人情钱、礼金的说法更符合实际情况。据此,认定这20000元钱和价值8000元的金器是男方在原、被告结婚后所进行的财物赠与。其中20000元钱是交付给被告的亲属,而非原、被告中的一方或是双方,指向性很明确,应视为男方对女方家属和亲属的赠与。而价值8000元的金器作为女性饰品,只有被告使用的可能,男方实际上是将这些金器赠与被告,应属对被告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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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9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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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12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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