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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

陈明月律师2021.12.241015人阅读
导读: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xx,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xx,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xx,男,49岁,被告周xx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原告杨xx因与周xx、周文xx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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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xx和杨xx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原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周xx的名誉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20万元。

杨xx答辩称,周xx、周文xx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8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杨文清和被告周xx相识。后经二人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xx给周xx聘金23万元,并立字据:“兹因本人周xx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xx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xx、周xx”。当天中午,女方办理了婚宴,同时举行“婚礼”,晚上二人住在酒店。26日以后二人居在上海,在杨xx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居住,杨xx的父亲对周xx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xx将一部摩托车放置周文xx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24日,周xx与杨xx家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教协议解除婚约,杨xx多次索要礼金未果,故此起诉。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周xx只同意返还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23万元礼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本案原告杨xx长年居住在台湾,被告周xx、周文xx长年生活在福建农村,生活在不同区域,故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酿成此纠纷。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不存在婚姻。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本案中的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被告声称其用在“婚礼”上近18万元,因不能举证,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同意被告可只返还15万元聘金,是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婚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订立和解除婚约也并没有给被告周文妹造成任何名誉损失,故法院对于反诉原告周xx要求精神名誉损失和青春损失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驳回。放于被告家里的摩托车被告不能举证是赠与,故应返还给原告。

综上,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xx、周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杨xx返还聘金15万元,先锋摩托车一辆。[page]

二、驳回周xx、周文xx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4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

其一、男方送给女方的礼金属何种性质?

其二、在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该礼金如何处置?

其三、已订婚、办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婚姻不成立后,女方可否得到“青春损失”或“名誉赔偿”?

礼金目前实践及理论中一般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在未履行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不成立,收取礼金一方应全额返还。实践中如果收取礼金数额较大,且已办理登记手续,在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双方离婚,赠与方要求返还礼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判决。若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礼金数额较大,可责令收受方酌情返还。

虽然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性别原因及传统观念,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夫妻离婚后,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更大,但女方要求“名誉损失”或“青春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般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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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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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时间未到1年时间,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或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则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彩礼在农村都是在订婚的时候已经支付给女方,那么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登记,而两个人因为感情问题要分开,那么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36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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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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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内容: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那么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31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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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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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

    内容: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以及叶某返还邓某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应给女方一定数的彩礼,同年农历12月4日邓某给叶某养父母礼金19900元。同年12月底,叶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邓某四处寻找未果。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叶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一个多月,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且从结婚至叶某出走也只有半个月,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对邓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在谈婚期间,叶某向邓某收取较大数额的现金,给邓某的生活带来困难,且双方婚姻期间极短,叶某应当适当返还彩礼给邓某。那么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468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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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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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245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25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55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8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810评论
  • 王女士为帮助张先生“解决”北京户口以及孩子在京入学而与之登记结婚,张先生也依约定给付了10万元的费用,王女士也帮助解决了张先生孩子的入学问题。后因北京户籍政策影响,落户计划落空,王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张先生却要求王女士返还其10万元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非常委屈,当初说好的不退还,只得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元甲律师团队通过分析该10万元的性质以及查阅检索相关案例,指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庭审中成功说服法官认为该10万元不应予以返还!加之对方未请律师,自己对10万元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更坚定了法官的想法,最后张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主动选择调解离婚,王女士非常满意,但也从中汲取了教训,虚假婚姻要不得!元甲律师提醒大家,虚假婚姻是违法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避免!

    大律云律师团 657评论
  •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男方彩礼给了女方,但婚还没有结两人就分手了,或者双方虽然结婚了,但根本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生活在一起很短的时间就离婚了,这些情况下,男方是否有权将彩礼要回来?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大律云律师团 250评论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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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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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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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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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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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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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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