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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龙珊律师2021.12.24361人阅读
导读:

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庭审中,程某提出该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合同应为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管析]该文作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在文章中也对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充分解释,笔者也极为赞同。笔者在此认为租赁合同无效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一、余某出租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问题。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庭审中,程某提出该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合同应为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管析]该文作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在文章中也对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充分解释,笔者也极为赞同。笔者在此认为租赁合同无效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一、余某出租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问题。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4日,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独自与钟某签订《租房合同书》一份,约定余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位于县城繁华地段的50号房屋租赁给钟某使用,租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为人民币8000元,后两年为每年6000元。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庭审中,程某提出该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合同应为有效。

[争议]

租赁合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丈夫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管析]

该文作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在文章中也对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充分解释,笔者也极为赞同。但是,本案中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书》是否有效,孙清武同志认为无效,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本案中,余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房屋租给程某使用,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余某的行为未征得房屋共有人李某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在此认为租赁合同无效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一、余某出租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问题。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派生权利,它是指在日常家事范围内,配偶双方互为代理人的权利,即配偶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应视为配偶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婚姻法》中“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余某签订租赁合同行为适用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依赖,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2、存在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第三人基于依赖与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余某对夫妻共同房屋进行出租,已然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书》成立有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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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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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适用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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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完整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满5年办理房产证同时对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才能进行转让出租。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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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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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如何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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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如何

    内容: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如何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善意取得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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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哪些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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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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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那么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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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不破租赁是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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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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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买卖不破租赁是善意取得吗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善意取得,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这里规定的规则是:1、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影响。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买卖不破租赁是善意取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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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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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内容: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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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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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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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内容: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庭审中,程某提出该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合同应为有效。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余某与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管析]该文作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在文章中也对租赁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充分解释,笔者也极为赞同。笔者在此认为租赁合同无效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一、余某出租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问题。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租赁合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436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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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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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8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249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70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21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44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58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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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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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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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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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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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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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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