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船舶定期租船合同诉讼

翁玉素律师2021.12.24109人阅读
导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第一部分的第22条约定“租期5年”,第二部分的第30条约定,“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期租租期为5年。”光租合同履行中,因xx公司违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xx公司有权撤船,光租合同于2004年5月31日解除。2005年2月18日,xx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以光租合同履行中被解除,该事实不符合期租合同约定的光租合同“租期结束”的情形,请求认定上述期租合同不生效。裁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光船租赁合同与期租合同的主体是不相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船舶定期租船合同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第一部分的第22条约定“租期5年”,第二部分的第30条约定,“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期租租期为5年。”光租合同履行中,因xx公司违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xx公司有权撤船,光租合同于2004年5月31日解除。2005年2月18日,xx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以光租合同履行中被解除,该事实不符合期租合同约定的光租合同“租期结束”的情形,请求认定上述期租合同不生效。裁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光船租赁合同与期租合同的主体是不相同。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船舶定期租船合同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裁判要旨

船舶承租双方因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对合同的解释仍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进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特点是该合同与另一份光船租赁合同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法院在解释合同争议条款中,坚持以现代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是当事人相互信赖的关系契约,诚信为合同缔结与履行的最重要原则等观点,分别运用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方法,并契合了体系解释的规则,最终认定讼争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案情

2003年4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福建xx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光船承租“国鸿”轮,该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第22条约定“租期5年”,第二部分的第30条约定,“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期租租期为5年。具体内容见2003年4月9日签署的国鸿轮期租合同。”同日,xx公司与xx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下称xx货轮公司)还签订了一份期租合同,约定xx公司将“国鸿”轮期租给xx公司和xx货轮公司经营,租期5年。该合同第6条约定,“船东将于本船光租给租船人的租期结束时按本合同在中国沿海港口引水站将该船交给租船人使用。”光租合同履行中,因xx公司违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xx公司有权撤船,光租合同于2004年5月31日解除。裁决书送达后,xx公司未将船舶交还xx公司。为此,xx公司于2005年2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天津海事法院裁定,xx公司于2005年3月13日将“国鸿”轮交还xx公司。

2005年2月18日,xx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以光租合同履行中被解除,该事实不符合期租合同约定的光租合同“租期结束”的情形,请求认定上述期租合同不生效。

xx公司和xx货轮公司辩称:一、xx公司和xx公司、xx货轮公司签订的期租合同和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光租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除了在时间上具有连接关系外,两个合同各自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交叉和牵连关系,合同的成立、发生和发展也没有实际上的依存情况,xx公司关于期租合同的存在是以光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而期租合同生效是以光租合同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的观点完全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期租合同已于签订日生效。三、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国鸿”轮光租合同第30条“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中所说的“结束”并非专指5年期满,合同本意包括了可能因当事人协商、不可抗力、仲裁裁决等情况而出现的提前结束,xx公司认为“光租合同的完全履行”才是合同约定的“结束”,方转入期租合同,完全偏离了合同本意。

裁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光船租赁合同与期租合同的主体是不相同。但由于xx公司也主张xx货轮公司是其关联公司,在涉案的光船租赁合同的履行中xx货轮公司又是“国鸿”轮的实际经营人,况且两个租船合同又是同日签订,因此,可以认为在签订该两份合同的过程中,xx公司与xx公司、xx货轮公司之间存在贯通的意思联络和统一的意思表示。特别是由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第30条与期租合同的第6条在内容上互相应和,在时间上彼此衔接,所以,评价期租合同的生效与否就不能仅从该合同所具有的形式要件上片面和孤立地进行,而应当充分注意该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努力探求本案当事人在光船租赁合同和期租合同中约定光租合同结束即转入期租的内心真意,还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原审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诉原告xx公司与本诉被告xx公司、xx货轮公司于2003年4月9日签订的“国鸿”轮期租合同不生效;驳回反诉原告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的诉讼请求。

xx公司和xx货轮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30条和期租合同第6条的理解和解释。其中光租合同第二部分第30条约定:“本光租合同结束后船舶即转入期租,期租租期为5年。具体内容见2003年4月9日签署的国鸿轮期租合同。”第一部分第22条约定:“租期五年”;期租合同第6条约定:“交船:船东将于本船光租给租船人的租期结束时按本合同在中国沿海港口引水站将该船交给租船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在装港接收货物,接受交船并不构成租船人放弃租约所赋予的权利。”从两份合同签约的主体、时间、内容来看,很明显具有连贯性和衔接性。首先光租合同的签约主体是xx公司和xx公司,期租合同的签约主体是xx公司与xx公司、xx货轮公司,而xx公司与xx货轮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关系,并且在之后的光租合同履行期间,xx货轮公司亦作为“国鸿”轮的实际经营人,负责经营管理船舶。其次,两份合同的签约时间为同一天。再者,两份合同的内容有牵连,比如在前述的光租合同第30条就涉及到期租合同,而期租合同的第6条也涉及到光租合同。综上,可以认定两份合同具有内在的联系,所以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这两份合同。

从光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五年”、“光租合同结束”的文意理解,应为光租合同的五年租期结束,另外,结合期租合同第6条的约定,“(光船)租期结束”,也应该理解是5年光船租期结束,否则光船租期及期租合同的交船时间就没有明确的时间点,显然与通常的合同交易习惯不相吻合。再者,从合同订立的目的来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内容,实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两份合同时,光租5年和期租5年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难以相信在订立合同当时,双方当事人认可如果对方在光租合同中违约而导致光租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还会同意履行期租合同(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基于上述的分析,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期租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就是光租合同约定的5年履行期是有道理的,也符合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原意。同时,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在光租合同履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是否履行下一个期租合同的选择权应由守约方决定。xx公司因履行光租合同违约而导致该合同被解除,致使光租合同约定的5年履行期不可能实现,从而导致期租合同生效的条件亦不可能成就。因此,其主张履行期租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page]

2005年1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是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实践中,附生效条件合同一般均订有专门的条款并赋予相应的文字。此类合同纠纷的焦点大多在于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或失效的条件是否成就,而对于合同是否为附生效条的合同则无争议。本案却则不同,面对自已所订的期租合同,原告认为是附条件的生效,被告则认为“自成立时生效”。虽然当事人观点相左,但所依据的却方又都是该合同的第6条关于“船东将于本船光租给租船人的租期结时……将船交给租船人(被告)使用”的内容。因此,本案审理的特点是必须首先通过解释该合同条款跨越式的认定该期租合同是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是,然后才可能去判断生效的条件是否成就。换句话,本案的裁判机理主要是运用合同解释的规则和方法正确认定原、被告在期租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生效的条件以及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解释主要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的解释,但根据个案,有时也需要结合合同的全部内容乃至相关联的合同内容确定有争议内容的确切含义。合同解释有多种规则和方法,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合同条款的真意,探求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进而正确处理纠纷,但各种方法的运用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解释规则顺序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从而得出了法律结论。

一、从文义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由于文义解释强调要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所以文义解释坚持的是表示主义或客观主义原则。从解释规则逻辑关系上讲,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第一步,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时,才可采用合同解释的其他方法。

本案中,通过对期租合同第6条乃至全部合同条款的词语文字的阅读,不能发现合同存在何时或何种情况下“生效”的字样,而只有在第6条中出现“光租租期结束时”和“将该船交给租船人使用”的词句。虽然仅从该两个词句中,看不出当事人有无将合同定性为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意思表示。况且,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履行是不同的概念,二者可以有时空间隔,所以,如果“将该船给租船人使用”一词句单独解读,似乎可以认为这只是如xx公司和xx货轮公司辩称的一个“履行合同的时间点”,故不存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但是,如果将上过两个词句联系起来,又会发现前一词句“光租租期结束时”是后一词句的前提。然而正是这个前提句式含义不清,即合同第6条本身不能回答何谓“光租租期结束”,因此仅凭该条也就不能解决争议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应当借助或采用合同解释的其他方法来完成解释的目的。

二、从体系上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事人合同意思贯穿整个合同,孤立地看某一个条文,可能不明其义,因此,有时应将争议的部分和其他部分系统地看,才能正确地解释争议的内容,所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进行互相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对于所谓“光租租期结束”有明确的规定。该合同第22条约定,“光租租期为5年”。这是一个十分清楚的合同条款,当事人没有争议。将该条规定作为一个确定的意思背景,再从文义的角度解释期租合同的第6条,就可以得出该条所约定的“船东交付船舶”的前提是光租合同履行届满5年之时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基本上可以认为“光租5年期满”是期租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讼争的期租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三、从意思表示主义的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意思表示主义也称主观主义,它强调在解释合同时要以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为准,要透过合同文义去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解释一般应遵循文义表示为基础,意思表示为补充的原则。实践中,后者一般是在一方当事人受欺诈或胁迫时适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该方法则可以用来印证和检验文义解释的正确性。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尽管根据文义解释之后可以作出光租5年是期租合同生效的条件的结论。但稳妥起见,同时也为了充分说理,针对被告的辩解,仍有必要再采用意思表示主义的解释方法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为此,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二审认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难以相信在订立合同当时,双方当事人认可如果对方在光租合同中违约而导致光租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还会同意履行期租合同(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因此,综合以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应当认定讼争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厦门海事法院 张希舟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249评论
  • 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王熙 504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70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5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7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121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09评论
  • 周春花律师

    周春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201人 好评: 85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陈明月律师

    陈明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47人 好评: 3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王学瑞律师

    王学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77人 好评: 833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邢颖律师

    邢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299人 好评: 184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黄东洁律师

    黄东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5.0分 服务: 1134人 好评: 438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翁玉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