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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

刘晓红律师2021.12.24223人阅读
导读:

上诉人兰州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yy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如xx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yy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8月26日,再次致函yy公司称,由于对承租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yy公司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兰州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yy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如xx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yy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8月26日,再次致函yy公司称,由于对承租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yy公司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诉人兰州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9日,甘肃诚信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工贸公司)与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在讼争房屋土建工程完工后,将房屋交付xx公司使用,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xx公司需向诚信工贸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xx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yy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1998年7月,yy公司在土建工程完工后将讼争房屋交付xx公司,随即xx公司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并于1998年12月25日以“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以下简称千禧龙酒店)的名义开张试营业。1999年3月10日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竣工。1999年4月12日,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北路西侧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住宅楼南端一、二层。承租房屋使用面积为1580.2平方米。承租房屋为新建框架式结构,水、电、暖设施齐全。租赁期限为1999年4月12日至2004年4月11日,租赁期限5年。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租赁费用为49776.3元。租金按每平方米31.5元计算,第一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为597315.6元,5年租赁期总金额为3300545.75元。租金按租赁季度交纳。租金交纳采用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即在每个租赁季度初5日内交纳本季度租赁费。从第二季度起,租赁费用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5%.租赁期间的水、电、暖费用另计。租赁期间发生质量问题,xx公司应及时向yy公司书面提出修缮要求,yy公司负责维修,费用由yy公司承担。在xx公司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没有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yy公司应对xx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xx公司对所租凭的房屋及设施有日常维护和维修的责任。房屋发生不可预见的严重损坏,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期间如xx公司逾期拖欠房租,除交纳拖欠房租外,每逾期一天,还应向yy公司交纳拖欠房租每日5‰的滞纳金。水、电、暖的供应费用由xx公司负担。xx公司于每月5日前向yy公司缴纳上月所发生的水电费用。采暖费在每个来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向yy公司全额缴纳。xx公司如拖欠,每延期一天,按本期应交费用总额的5%向yy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公司如拖欠水、电、暖费用达30天时,yy公司可以从xx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拖欠费用。如xx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yy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如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取得对方同意后,应同时向对方支付剩余租赁期间内的租金的20%作为赔偿。1999年4月16日,xx公司交纳一个月房租49776.30元。同年5月18日,千禧龙酒店开业。1999年5月26日,千禧龙酒店致函yy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变电公司称:千禧龙酒店大门前地基变形导致四次更换相应的玻璃门,霓虹灯管损坏,室内装饰多次漏水给酒店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8月24日,千禧龙酒店再次致函送变电公司称:千禧龙酒店开业至今,花费几十万元的门头因多次漏水,现已严重裂缝,霓虹灯不能使用,使千禧龙酒店处于一片黑暗之中。千禧龙酒店内部,库房屋顶三分之一面积坍塌,多次因包房屋顶漏水,形成大面积污渍,包房至今漏水,请求尽快予以解决。8月26日,再次致函yy公司称,由于对承租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yy公司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99年9月23日、10月7日,yy公司复函称:出租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千禧龙酒店门头霓虹灯管损坏,门面黑暗与本公司无关。截止到1999年9月,千禧龙酒店已拖欠房租199105.20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后,双方又为承租房屋的质量、物业管理等事宜相互发函协商。1999年9月10日,yy公司提出《关于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装修维修计划的协议》,称:由于出租房屋三楼个别房间的防水层及三楼落雨棚、排水管在建楼时处理不好渗漏水,使一楼、二楼部分房屋屋顶坍塌,为尽快处理屋顶渗漏水问题,提出价值为9480元的维修方案。千禧龙酒店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未生效。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yy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并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费由yy公司负担。1999年11月25日,yy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xx公司交纳房租509377.47元、拖欠的水电费20301.45元、滞纳金15694.67元,由xx公司承担诉讼费。2001年5月15日,xx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yy公司承担因房屋质量和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导致xx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0万元。2001年10月11日,xx公司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yy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883920元、更换玻璃门费用3600元、千禧龙酒店固定资产损失172292.3元、酒店员工工资支出1436224.91元、贷款利息1299500元、经营利润损失1820000元,yy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001年8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对讼争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2001年9月11日,评估单位出具的造价鉴定结论为按三类乙级取费装修工程造价为1447310元,按四类工程取费造价为1434269元。作出该结论后,xx公司提出异议,造价评估单位于2001年9月30日重新作出评估结论为1883920元,有争议的项目价值为343698元。2001年10月15日,再次作出《漏计铝塑料板材料差价的补充函》将工程造价调增金额为65650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装修价值为1847126元。千禧龙酒店大面积渗漏水发生在1999年10月14日第二个采暖期暖气试压时,千禧龙酒店二楼“饮露”包厢顶部渗水并流至一、二层地面,造成大面积装修被浸泡。经检查发现是由于“饮露”包厢顶部暖气阀门未关且装修时未留出预检口造成的。2001年10月10日,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讼争房屋一、二层渗漏水、一层地面起鼓等质量问题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渗漏水主要原因为排水管道穿过楼板的预留孔与管道间隙未按规范施工和楼板裂缝所致。该房屋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土建、安装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2、大门外地坪起鼓与厨房地坪起鼓是由于地坪受硫酸盐腐蚀膨胀所致。3、该商贸城北段Ⅱ区A段一、二层梁、板、柱仅有46.8%的构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强度值离散较大,最小值为13.3MPa.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对该楼进行整体可靠性鉴定。

讼争房屋属送变电公司住宅楼的组成部分。1994年9月29日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决定扩建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北路。1997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政府发文称:根据市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文件精神,扩路工程系政府行为,武威路商住楼建设许可证可以免办,有关拨地手续、售房手续正在办理中。1999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划拨搬迁楼建设用地的通知》明确讼争房屋占地性质为划拨,作为城市道路改造,修建搬迁楼建设用地,需补办土地登记手续。2000年3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致函送变电公司称:“讼争房屋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造福工程。该工程项目系政府行为(属指令性计划),有关手续可以免办或今后补办,现产权证手续正在补办中(拨地事宜已办完毕)。你单位(送变电公司)拥有商住楼的产权是无争议的,手续之所以滞后,是享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需要各个部门审核。”1996年12月10日对讼争房屋的框架结构验收合格。1998年5月1日,送变电公司与yy公司签订《房屋管理委托协议书》,讼争房屋的产权人送变电公司授权yy公司管理讼争房产,可采取联营、租赁、自营等方式经营讼争房地产,以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工程于1998年9月1日竣工。1999年2月2日,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书证证明讼争工程经该站1998年检验定为合格工程,2000年11月10日yy公司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但有权机关未向讼争工程核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1999年6月9日,yy公司取得《房屋租赁证》。2000年5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局消防局向千禧龙酒店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认为千禧龙酒店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一年。2001年7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向讼争房屋的施工单位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发函指出:该楼房一、二层商场装修时未经审核、验收擅自使用,违反《消防法》,影响该楼整体消防验收。2001年2月15日,送变电公司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

另查明:1999年4月15日,诚信工贸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年6月5日,诚信工贸公司经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为yy公司。1999年5月14日,xx公司注册了非法人经营实体兰州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千禧龙海鲜美食城。xx公司拖欠yy公司房屋租金,100天装修期为33184.20元,从试营业至2001年10月11日为1676424.41元,拖欠水、电、暖费用至2001年10月9日为188119.19元。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酒店每日营业额为7187.21元。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酒店每日营业利润2731.14元。

2000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2000)民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甘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yy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鉴于合同已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yy公司作为出租方虽及时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承建单位在土建、安装中不规范施工造成的,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对此yy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xx公司作为承租人未依约按时交纳房租构成违约,在装修时未关闭暖气阀门,也没有预留检修口,造成暖气跑水致使大面积装修被浸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xx公司对房屋进行的装修,作为房屋添附物已与房屋形成整体,拆除将影响使用价值,故随房屋一并由yy公司接受。房屋装修价值,扣除折旧后由yy公司给予xx公司合理补偿。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给xx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xx公司的营业损失应予保护,xx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返还。xx公司依约应交纳的房屋租金适当减少,其余部分由yy公司自行负担。水、电、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xx公司全额支付给yy公司。对于xx公司请求赔偿更换玻璃门费用的主张,根据质检报告大门地坪起鼓的原因为受硫酸盐腐蚀膨胀所致,由于装修铺设地板的混凝土砂浆中含有磷酸盐成份,造成地坪起鼓挤压玻璃门破碎,因装修工程由xx公司组织装修施工,故对xx公司要求赔偿玻璃门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请求赔偿固定资产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员工工资损失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xx公司为酒店经营购置的设备属动产,与承租房屋可分离,应由其自行移走处理。员工工资支出是xx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与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无关。xx公司主张的贷款利息损失因无正式的贷款合同、借据无原件、借款行为不合法而不予支持。yy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拖欠房租滞纳金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yy公司。三、yy公司给付xx公司装修费用640336.98元。四、xx公司向yy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367686.89元及从2001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租,每日按1463.42元计算。五、xx公司向yy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暖费用188119.19元及从2001年10月10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发生的水、电、暖费用。六、yy公司赔偿xx公司营业利润损失290593.30元及2001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营业利润损失,每日按2184.91元计算。七、yy公司返还xx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80000元。八、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各项款项自判决生效10日内结清。一审案件受理费59041元,xx公司承担11808.20元,yy公司承担47232.80元。反诉费14843元,xx公司承担11874.4元,yy公司承担2968.6元。鉴定费43000元,xx公司负担8600元,yy公司负担34400元。评估费20000元,由xx公司承担4000元,yy公司承担16000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2、yy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816万元。3、yy公司返还xx公司10万元。4、yy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第一、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xx公司即支付了一个月租金,试营业期间发现承租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开业至今无法使用。2001年10月10日,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接受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讼争房屋质量监测并作出甘建发(2001)012号鉴定报告为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对该楼进行整体可靠性鉴定。根据该鉴定结论yy公司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111条规定,yy公司违约在先,xx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在装修时未关闭暖气阀门,也没有预留检修口,造成暖气跑水致使大面积装修浸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一认定与检测鉴定结论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将地坪起鼓的原因归责xx公司与事实不符。yy公司应赔偿xx公司更换玻璃门的费用3600元。第三、yy公司应向xx公司赔偿1999年4月12日至1999年10月19日折旧费1550513.3元,员工工资损失1436224.91元,借款利息90万元,固定资产损失1722792.3元。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出具的“2001年9月30日及2001年10月15日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xx公司出具的装修费为1883920元+343698元(装修中有争议的部分)+65650元(评估漏项部分)=2293268元。xx公司自1999年4月12日至1999年10月19日,扣除折旧后,yy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装修费2063941元。自1999年4月12日至2001年10月12日长达两年六个月时间内,xx公司向千禧龙酒店投入各项资金696万元,借款利息为1299500元。第四、由yy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yy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书主文第三项“yy公司给付xx公司装修费640336.98元”,这一判项违反了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千禧龙酒店装修工程是违法工程,装修费不应受保护。二、一审判决书主文第六项“yy公司赔偿xx公司营业利润损失290593.30元及2001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日的营业利润损失,每日按2184.91元计算。”没有证据支持,也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装修千禧龙酒店是合法的,并不违反建筑装修管理规定。yy公司出租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xx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这是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主要原因,不存在xx公司经营和管理不善的问题。据此,应驳回yy公司的上诉请求。yy公司答辩称:交纳房租是xx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交纳房租即构成违约,不存在行使抗辩权问题。因xx公司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漏水,一审判决xx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是正确的。xx公司上诉主张由yy公司赔偿固定资产损失、员工工资损失、营业利润损失、贷款利息损失、装修费损失、玻璃门破碎损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yy公司在房屋产权人送变电公司委托授权经营范围之内出租讼争房屋,属合法经营。1999年6月9日,yy公司取得《房屋租赁证》,虽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局曾于2001年7月25日发函指明对承租房一、二层商场装修未经审核、验收擅自使用,但在此之前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局消防局发出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认为,千禧龙酒店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一年,即千禧龙酒店开业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于租赁房屋座落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出的《关于“千禧龙海鲜美食世界”房屋渗漏监测结果的通知》,1、该建筑渗漏水主要原因为排水管道穿过楼板的预留孔与管道间隙未按规范施工和楼板裂缝所致。该房屋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土建、安装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2、大门外地坪起鼓与厨房地坪起鼓是由于地坪受硫酸盐腐蚀膨胀所致。3、该商贸城北段Ⅱ区A段一、二层梁、板、柱仅有46.8%的构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强度值离散较大,最小值为13.3MPa.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对该楼进行整体可靠性鉴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贸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yy公司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是xx公司使用承租房屋的前提条件,由于yy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已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符合租赁房屋的使用条件,应认定yy公司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xx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建约,不承担违约责任,yy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书》约定:在xx公司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yy公司没有及时对房屋维修,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yy公司应对xx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xx公司在承租房屋内开办的千禧龙酒店正式开业不久即依约书面致函出租人yy公司,告知由于承租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解决出现的问题并中止履行合同。以后,承租人xx公司又多次致函yy公司督促出租人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yy公司复函不承认出租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后才提出价值9000余元的维修计划,应当认定由于yy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第二个采暖期,由于承租人xx公司对房屋设施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大面积漏水,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xx公司应对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自己承担。经营利润损失不仅发生在停业以后合同解除前的一段时间内,而是存在整个经营期间,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yy公司应予适当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装修作为出租房屋的添附,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应随原物返还,出租人yy公司应对因添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由于出租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自试营业至停业期间始终不能正常经营,装修工程自完工后即不能正常、全面发挥其使用功能,对正常折旧和加速折旧的财产价值应认定为损失,由yy公司和xx公司按损失造成的原因分担,一审判决xx公司承担租金的比例与yy公司承担损失的比例不对等,未体现过错责任原则,应予纠正。双方认可的装修价值为1847126元,应由yy公司承担80%,即1477700.80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向yy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为定金,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yy公司本应向xx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但xx公司在起诉、上诉中只请求返还10万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只支持返还10万元。xx公司主张的员工工资损失、经营酒店借款利息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损失三项属经营成本,一审判决已对经营利润损失予以赔偿,不应对经营成本重复赔偿。xx公司上诉提出承租房玻璃门破碎损失是承租房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应由yy公司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涉及xx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利润属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润,应予赔偿,yy公司上诉请求不予赔偿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八项;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yy公司给付xx公司装修费1477700.80元;

三、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yy公司返还xx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以上各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83元,由yy公司负担59106.4元,由xx公司负担147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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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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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通过参考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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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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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适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的时效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房屋租赁纠纷要怎么解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租赁纠纷要怎么解决

    内容: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三个: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将纠纷所涉及的所有请求同时处理,彻底解决纠纷,减少新的纠纷和诉讼的发生;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出面调解解决。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意味着当事人不必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随时通知当事人,调解场合、调解次数、调解方式都不受限;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相关实体、程序法规定居中裁判,当事人很难左右案件进程。但同时,法院居中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对于调解无效的房屋租赁纠纷而言,诉讼也不失为一种好的争议解决方式。那么房屋租赁纠纷要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8100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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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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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

    内容: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按实际情况,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请求作出相关的判决。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828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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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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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租赁房屋合同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特别诉讼适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的时效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

    内容: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诉讼,出租人一定要牢记其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1年起诉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那么租赁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9101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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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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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定金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方法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方法

    内容: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888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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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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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用)

    内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462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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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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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

    内容:上诉人兰州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向yy公司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0万元。如xx公司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时,除交纳拖欠房租及违约金外,yy公司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8月26日,再次致函yy公司称,由于对承租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yy公司赔偿因租赁房屋质量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422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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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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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内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327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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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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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流程是:当事人携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1、申请仲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2、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主管机关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3、民事诉讼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4、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节省其它解决方式的开支。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835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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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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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内容: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第二条租赁期限第三条租金和付款方式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第六条续租第七条合同终止第八条免责条件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第十条解释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49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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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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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诉讼的有效期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适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的时效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内容:后因对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4月15日,刘某英、马某力以闫某彬为被告、韩某生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韩某生述称,原租赁合同以及转租合同均没进行登记备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份合同应均为无效合同。裁判梁园法院认为,2003年5月26日,被告闫某彬与第三人韩某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是否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那么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394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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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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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继续性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诉讼的时效一般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房管部门。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投诉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820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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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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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

    内容:”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那么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84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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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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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交付租赁房屋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内容: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那么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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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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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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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内容:(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的原件。(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那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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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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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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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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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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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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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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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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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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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对方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天用律所查明真相、伸张正义,法院最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挽回巨额损失!
    王熙 3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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