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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相关问题探究

林艳英律师2021.12.25609人阅读
导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19个年头。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条款,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新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相关问题探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19个年头。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条款,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新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相关问题探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19个年头。最近在海商法协会的第48期通讯和其他刊物以及许多专家的著作,包括发行量很大、被人们称为教科书的著作中,看到不少对该条款及其责任范围的论述,行政和司法部门对其责任范围也有了认定。在保险知识正在普及的时候,应该注意对条款的有关问题的提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作为1981年条款修改小组的参加入,个人认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提出一些未必正确的看法就教于专家学者, 欢迎指正。


一、 条款是对1976年条款的修改,不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险方面,用过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条款,也用过英国保险学会条款。1963年1月1日制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在全面引用英国保险学会条款12条的基础上,另加了检验和注意事项两条,共14条。虽然实质与英国条款相同,但应该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此时起有了自己的条款。


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条款,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新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险险别设置上废除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名称,改为全损险、基本险和综合险,将三个条款合并为一个,使用了中国语言习惯,和国外条款相比,内容和字数大大简化,共8条。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况下,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号,完全不同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条款。由于这个条款和国际普遍使用的条款差别很大,客户和国际同业经常有反映。


国外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条款过于简化,有些问题不明确;二是使用了与责任范围无关的政治口号;三是责任范围比国外小。


该条款虽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订,但在主要内容上没有什么变化。


客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关于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比国外通用条款小。该条款对综合险的责任范围界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公司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与国际上通用的一切险的“一切外来原因”形成比较明显的差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修改1976年条款。不象有的文章说的,条款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争取走在世界前面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上海、广州、天津抽调人员成立修改小组。领导提出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立足于走向世界,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对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要责任清楚、语言简练、尽量扩大责任,订出有中国特色的条款,争取走在世界的前面。


修改小组参考大量文件和资料,主要有:中国的1976年条款及各有关单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见:联合国贸发会及77国集团关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建议;英国、德国、美国及其他能够搜集的条款、法规、公约、协定等。经过对参考资料的认真分析,取长补短,修改成了现行条款。


在上述指导思想下,经许多专家的共同努力,修订的条款比较成功。条款很快得到国际贸易、航运界和世界同行的赞许。从将近20年的实践上看,条款是比较成功的。


条款修改时,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尚未公布。因此,还要照顾到没有立法支持的实际情况。后来我国有关法律陆续公布,并未发现该条款与法律有相悖之外,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该条款的成功。


三、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的特点


条款吸取了1976年条款的文字简练、条理清楚、语言符合中国习惯的优点。没有采取翻译语言的冗长语句和正话反说(例如除非…….否则 …….)的语言。为符合中国和第三世界的要求,强调用正面的、明确的词名说明责任范围和权利义务。条款用较短的文字表达了和外国条款基本相同的内容。


采各国所长,尽量扩大保险责任,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条款在世界上率先将地震列为保险责任。还有一些扩大责任的地方,将在下面谈到。


据了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近几年曾多次召集全国会议研究修改条款,尚未发现该条款有重大不妥之外。


四、中国和英国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的比较


条款实施时,曾有人逐条和英国1963年条款做过详细比较,一时找不到原文。根据个人理解主要特点如下。


1、责任宽。除地震责任我们率先于其他国家列入责任范围外,我们总的责任范围比英国条款宽。只看英国条款字面,和中国条款基本相同。但是,英国1906年保险法规定,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虫蚀鼠咬保险不负责。中国没有其他法规说保险对此种损失不负责,条款规定的“外来原因”应该包括外来的,即非货物本身固有的虫蚀鼠咬。


2、我们正面阐述责任范围,而英国老条款的传统语序,使人难以理解。往往要用排除法,甚至用否定之否定,才能理解保险责任。这是英国的语言习惯,但也是第三世界对修改保险条款的主要要求之一。我们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采取了平安险和水渍险责任列明,再加一个外来原因的办法,在责任范围上比原来更加清楚。


3、在条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英国条款除条款外,还加贴“重要声明”条款提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另外还有各种法律的约束。


英国1982年修订的条款,在责任范围上也加强了正面阐述,加上了地震责任。可以说,我国条款和英国现行条款相比,并不落后。不象有的文章所说,“我国还在坚定不移地沿用英国旧保险条款的框架”。


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险险别名称


海上货物运输险的险别名称,多年来国际上习惯上用FPA,WPA和ALL RISKS。英语略语不易理解,就是全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AVERAGE)不负责单独海损;WITH PARTICULAR AVERAGE负责单独海损)也难于使人一目了然,顾名不能思义,看不清责任范围。但是,要想取一个可以概括多种危险的名称,是很困难的。这是不是1982年英国修改条款时,将旧险别名称废除改为A、B、C、的原因?不得而知。


反过头来再看我们的险别名称。前人称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同样有词不达意的问题。1981年修改条款时,曾征求过不少专家的意见,均未提出理想的名称。经反复研究,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与其用一个大家都不熟悉,同样不能确切表达责任范围的新名,不如沿用大家(至少在使用汉语的范围内)已经习惯的旧名,故保留了原名。


中国要不要也依照英国,将一切险改为甲条款?那是修改条款时应该研究的问题。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一切险是“名称”,其含义在条款中有全面的解释,不能因为字面有“一切”,就曲解为保险公司要负责“一切责任”,否则就是有的文章所说“对被保险的不公”。


六、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关于责任范围的争论,可能来源于汉语“一切”两字的字面理解。从汉语的字面理解,一切就是所有,一切险就是所有风险,不准有除外责任。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缺乏了解。“一切险”是保险上的专用名词,不是一般汉语的词组。这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保险知识普及了,这些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在条款里有明确的定义:“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条款共有三个要素,即:运输途中,外来原因,货物受损。只要符合这三个前提条件,又不属于责任内的损失,均属于责任范围。其责任范围宽到包括事先不能说明的任何外来原因,这在国内外保险界都是一样的。


有些专家认为外国的责任范围,不列有风险再加上有关法律好理解,中国是平安险、水渍险列明风险,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不列明风险不好理解。因此建议将中国条款的三个险别在一起的条款分割开来,并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都明示出来,易于解释。问题是海运加上海运前后的辅助运输,情况非常复杂,不容易列明。只要能列明的责任,决不会是一切,一切原因应包括那些事先不能说出来的原因,只要任何人能在已经列明的原因之外再说出别的致损原因来,就不能说已经列明的是“一切”。


七、有关部门认定的责任范围缩小了条款责任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对责任范围有争议时,不再是只听保险公司意见,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日益增多。行政司法部门对责任范围的认定非常重要。近来得知,当前被行政和司法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一切险责任范围是:一切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破碎、钩损、生锈、受潮、包装破裂”。最近看到的一些文章也一再照此讲解一切险责任范围。


这种解释,责任范围明确了,12种之外概不负责,但却大大缩小了条款的责任。甚至此1976年的综合险责任还要小。


现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责任范围与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两者比较,有关部门认定的更小。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中的12种附加险后有一个“等”字,根据我的理解,在等字之外还有应负的责任,即可以多于12种:而有关部门确认的一切险责任范围则是“仅指”12种险别,这样就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比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更小了。


如果这样确定责任,条款上的“一切外来原因”几个字就不好解释了。既然仅有12种,为什么要用“一切”字样?可见一切决不是12种。例如,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货物被楞木硌破、机器仪器被震歪曲变形、货物在船被鼠咬、虫蚀等等外来原因,都应该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责任范围,说这些损失不算外来原因,在条款中找不到文字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精神,认定12种附加险就是一切似乎也欠妥当。


当然,我国有实行不同于国际习惯的保险责任,如果确实想独树一帜,应首先修改条款,将“一切外来原因”取消,象1976年条款那样,另起一个不同的名称并界定其责任范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海运货物保险主要为国际贸易服务,我们条款负款“一切外来原因”英国1982年条款是负责“一切风险”,实际上是一样的。在中国境内解决争端,有关部门的认定可以发生效力,在国际争端上这种解释却很难得到认同。


在研究国际性保险条款时,应特别注意,单方面将中国的保险责任范围缩小,不易受到国际贸易、运输等行业和国际同业的承认。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保险条款,人家都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声明不要中国条款,将使我国保险自动退出世界市场,不利于中国保险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


八、 关于“一切外来原因”字句的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的名称不理想已如前述,但是非用“一切外来原因”这几个字吗?个人认为,这要和世界保险历史相联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世界公认的关于一切险的概念,在第三世界强烈要求扩大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不宜再缩小,至少应维护原样。只有用“一切外来原因”才能保持原责任范围。因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方面,情况复杂,很难用简单的词句将责任范围说清楚,非要列明常常挂一漏万。举例来说,在国际运输中仅运输工具就有多种多样。保险负仓至仓责任,海运前后,有可能用火车、汽车、马车、小船、自行车、马驮等方式继续运输,什么情况都可能遇到,很难在短小的条款里将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都列明。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语言发展到今天,没有说不清的事情。问题是在一个小小的保险单上,能用多少文字说明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行业内外的人士,早已对保险条款文字冗长不满,强烈要求保险条款简明扼要,因此不可能使用过多的文字。


简单的列明责任,势必缩小责任,只要比原来的责任范围小,就不会得到贸易、航运界的认可。第一个在世界保险市场上缩小责任的保险人,将缩小其在世界保险市场的份额。


不改变原来责任范围,一时找不到更科学的概括,英国1982年条款,也用了“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字样。


中国是否能找到既不缩小责任又能更科学的字句,将是以后修改条款时的任务。


九、关于海上货物运输险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险一切险责任范围的争论,还可能来源于,在承保了一切险后,仍然有些需要单另加保的保险险另不负责。不少人在谈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时,都只说明不包括某些附加险,而不是从正面解释条款的除外责任。这种说法容易使用率人产生条款不合理的印象印象“你看一切险还那有这么多附加险不负责。”其实这侧重个附加险本来就是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有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加保。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以下有些文章说的一切险不负责的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该险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货物交到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指货物受损(货损可根据条款赔偿),而是常常货物完好,没有按时交到收货人产生了损失。如专门用于特定节日的用品,如果在节日前不能运到,价格损失很大。而运输延迟和市价跌落的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险别时,要另加较高保费并贴上特殊条款。没有加贴特殊条款说保险可以负责,就是负责。只要讲清楚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这处附加税险自然就不负责了。


2、进口关税险。这个险别的设置,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不论进口货物有无损失,都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或者丢失,根据一切险条款,进口商的货物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但所纳关税属于间接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得不到补偿。收货人为为取得这种在一切险责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险公司单另投保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要审核和限定保险金额,以防止道德风险。


3、拒收险。发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险的责任造成的,一切险负责赔偿。拒收险是指承保一切险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卫生标准的区别或出口国的检验手段,使用的试验材料与进口国不同,出口国认为货物符合卫生标准,而进口国当局认为货物不合格,不准进口;贸易成交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国的许可证,而当货物到达时,进口国当局发布临时命令禁止进口等。货物往往被没收或销毁,有的转到其他地方出售或运回原地,这些原因属于政府行为,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因此必须额外加保。


4、黄曲霉毒素险。黄曲霉毒素险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是在黄曲霉中产生的。黄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黄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将黄曲霉毒素险险称为“黄曲霉险”显然是错误的,遗憾的是这种提法不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货物,主要是粮食、食油和食品类,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许多国家的卫生标准有最大允许量的规定。在没有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当然,遭受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黄曲霉毒素损失,应由一切险负责。


5、出口到香港澳门存仓火灾责任险。这是对出口到香港澳门的特殊优惠条款,没有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交叉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货物运到最后目的地的仓库时责任终止。港澳存仓火险是对某些客户(不是指客户)转口物资的优惠。不能说保险公司不负责存仓火险,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不公”,这种说法可能是对保险的误会,不再解释。


6、战争险和罢工险。在一切险条款中为了节省文字,没有象英国那样,在除外责任中逐条列出,因为中国将一切险和上述两个条款同印在一个保单上。有人说看一切险条款还要看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认为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国条款这样的组合,使被保险人少看了许多外国条款中的冗长文字。


7、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应装在船舱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才能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海运习惯,如果货物装有甲板上,船方对货物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遇到共同海损时,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船方应取得货方同意才能将货物装载甲板上,如货主同意装甲板,等于放弃了货物的安全,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除外责任。在办理投保时,未赂保险人声明,属于申报不实,依法保险人不负责任。可见,甲板货是否负责,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中不包括舱面险的范畴,因为在条款中没有舱面险是否包括在责任范围的规定。


如果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时声明货物装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会接受,这里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还是要负责的。有些货物航运习惯上只能装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险上才有了舱面险的设置,并增加了风浪将货物击落入海的责任。


实践中,曾遇到承运人未得到货方同意而私自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这属于承运人违约,承运人要负完全责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其他航运规则同)的最高责任限制,即要赔付全部货物损失,作为货物保险人,在排除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承运人追偿。


十、关于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条款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条款没有原则的缺陷,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条款相比也没有大的区别,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应在总结1981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取专家学者的论述,在文字的严谨,语言逻辑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进。例如,在叙述平安险时,说明不负责水渍险和一切险,叙述水渍险时讲明不负责一切险,可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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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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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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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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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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