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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长期帮公司运输汽车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于海明律师2021.12.25436人阅读
导读: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另一方面,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运送车辆的业务,一次的承运协议不能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抹杀。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致,对此损失,应由职务行为归属的主体被告来承担。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长期帮公司运输汽车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另一方面,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运送车辆的业务,一次的承运协议不能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抹杀。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致,对此损失,应由职务行为归属的主体被告来承担。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长期帮公司运输汽车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孙某长期在某集团公司运送其生产的农用车、载货汽车等。200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承运协议一份,约定:……1、由乙方(孙某)承揽运送甲方(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一辆送至甲方指定的乌鲁木齐;2、甲方按每公里1.25元计付乙方送车报酬;3、乙方在运送途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后果和损失

合同签订后,孙某从甲方处领得载货汽车,并驾驶该车将车送往乌鲁木齐。2007年5月20日8时45分左右,当孙某驾驶该车行至陕西省咸阳境内,沿西转盘由南向西左转时,与行人沈某由南向北行走时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

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双方争议:

被告认为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之间所缔结的关系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即使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也因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损失,对被告无约束力。

裁判:

被告返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评析:

本案的一个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运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胸卡上载明了原告的姓名及其工作部门为某公司调度中心,被告称该胸卡仅仅起出门证作用的理由难以采信。另一方面,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运送车辆的业务,一次的承运协议不能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抹杀。

二、承运协议是名实不符的合同。虽然双方所订合同名为承运协议,但该协议所约定的原告的义务远远超出其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如约定了承运人收取货款的义务以及不能收取货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等,这种约定表明双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承运人处于从属地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故认为承运协议是名实不符的合同,应以实际内容定性。

三、职务行为被告应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基于以上理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所辩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承运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为被告运送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致,对此损失,应由职务行为归属的主体被告来承担。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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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中代理公司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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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中代理公司的职工

    内容:国内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保险业务员都实行的是代理人制度,双方只是非常简单的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不是公司的雇员,没有底薪,更无权享受公司及社保的福利待遇。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改革规定,不管是谁,只要在公司干满六年,或达到一定级别,为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代理人,都可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代理人从原来与公司的“业务代理关系”,变为“聘用关系”,并有固定底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障。保监会就有领导指出:保险代理人没有归属感,是一支短期队伍,这恰恰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悖。那么劳动合同法中代理公司的职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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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签运输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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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只签运输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内容:孙某经过咨询了解到,只有认定他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才能解决。但仲裁机关认为,孙某与建筑公司系运输合 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定对孙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孙某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其伤害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因其在工作时间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以该规定衡量,孙某与建筑公司之间虽然表面上签订的是运输合同,实际上存在的却是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 赔偿孙某的损失是正确的。那么只签运输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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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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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雇主和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关系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不同的情况下的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赔偿的内容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 无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无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内容:法院审理确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让田某待岗,但并未做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该案件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合同时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随意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田某最低生活费并补缴保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不按规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起了警示作用。那么无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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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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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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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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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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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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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内容:“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网络公司至少也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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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期满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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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期满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合同期满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否则容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那么合同期满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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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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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内容: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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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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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内容:“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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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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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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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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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合同的期限或雇佣方式员工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与劳务合同相比,劳动合同通常更为正式和全面,因为它涉及公司和员工之间的长期关系,劳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合同的期限或工作项目雇佣薪酬的方式和金额服务的性质、范围和详细说明由于劳务合同依赖于特定的服务或技能,因此它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劳务合同通常用于短期的项目和特定技能的需求,而劳动合同则用于长期、可持续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通常更为灵活,它可能包括分时工作、项目工作或独立承包服务,在雇佣关系中,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形式,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雇佣关系中常见的形式。

    许瑞林律师
    2023.06.1394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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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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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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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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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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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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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元甲交通律师 921评论
  •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张嘉娱 318评论
  • 刘女士去年九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入职十多天便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还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需要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材料,单位拒不配合,多次沟通无果后,单位将其从所有群聊中请出。审理过程中单位坚称刘女士为“临时工”,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入职时间并不长,元甲律师靠不算充分的证据帮其成功确认上了劳动关系。

    李楠楠 20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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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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