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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于海明律师2021.12.26259人阅读
导读: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性质,只要个人所在单位建立过住房公积金且按期缴交了公积金的均有权申请贷款,它最大的优点是利率低。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性质,只要个人所在单位建立过住房公积金且按期缴交了公积金的均有权申请贷款,它最大的优点是利率低。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调查表(夫妻双方个人征信、银行核查表、客户须知、诚信保证书及逾期证明、房贷查询结果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同一张纸上);

4、借款度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本人页首页)及外地人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5、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原件);

6、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明原件及近3个月银行流水;

7、如无银行工资卡流水的需要提供单位加盖公章或首付部章的本人签字的工资表(近3个月),提供家用银行流水;

8、借款人如为私人业主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专验资报告及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材料如连续近3个月的对公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加盖公司公章或财务章);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

10、如需保证人时(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属印件。共同还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居民购房除了动用历年的积蓄,购房资金不足部分一般都首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部分则再申请由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解决,运用此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已是购房最普遍的贷款方式。因为它比较符合现实又较为合理,毕竟每户家庭可以计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额度不会很多,若全部向银行贷款又会在利息上负担太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性质,只要个人所在单位建立过住房公积金且按期缴交了公积金的均有权申请贷款,它最大的优点是利率低。而且,贷款金额越大、期限越长,利差就越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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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内容:上述文章即是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是哪里的详细信息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那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段建国律师
    2023.02.1747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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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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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书样本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房屋买卖合同书样本是怎样的

    内容: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书样本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711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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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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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出卖人行使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后者是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常见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本案中,高某对拆迁安置房屋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时即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高某已领取了所出卖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单证,高某所拥有的这些房屋单证已足以证明其为产权人。再退一步讲,即使高某对所出卖的房屋因其未取得产权证书不能处分,但当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即其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时,其与林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此时对于处于履行期间且依法生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那么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0510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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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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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525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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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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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涉及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明月律师
    2024.03.0636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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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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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通过与继承人协商的方式进行过户,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可在签订合同后的任意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时间,并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651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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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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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内容: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具有规范性文件和条款的,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包括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预约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633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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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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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流程是:当事人应携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起诉状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即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是怎么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是怎么样的

    内容: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748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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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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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姚平律师
    2024.03.1846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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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按下列标准认定:1、若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认定;2、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内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一、要求继续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那么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650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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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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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的中介不一定能收取中介费,要看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才能收取中介费,如果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则不能收取,但是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般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私下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见证人证明合同的内容,较容易发生纠纷。房屋买卖协议书签了能否办理房产证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是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目的。至于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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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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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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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内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怎么写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652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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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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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内容: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性质,只要个人所在单位建立过住房公积金且按期缴交了公积金的均有权申请贷款,它最大的优点是利率低。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625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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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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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能起诉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能起诉吗

    内容: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法院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如没有约定管辖,则实行法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能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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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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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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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退房款。对于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出卖人应当返还所得价款,存在违约情形的还应当赔偿其他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主明明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却依然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判决房主与购房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房主明明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却依然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判决房主与购房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内容:去年8月,陈某向邱某发出催告函,邱某回函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进行,同意终止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这套房屋是在2004年被法院查封的,现已失效,如果邱某真正愿意履行合同,是能够解除查封的,于是将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邱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陈某与邱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在邱某只要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就能消除诉争房的转让障碍。那么房主明明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却依然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判决房主与购房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587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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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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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4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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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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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47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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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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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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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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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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