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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孔孟廷律师2021.12.26454人阅读
导读: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某某诉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 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刘莉,该公司xx高速松阳项目部合同部长。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2006年1月1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被告将六座桥梁发包给原告施工。由于工程较为庞大、复杂,技术要求较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设计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按质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2006年8月将该工程交给了被告。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却迟迟不给原告办理结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2050000元,并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辩称并反诉:原告从2005年11月进场施工,到2006年8月退场期间,被告下属xx高速公路松阳项目部(以下简称松阳项目部)已按合同约定逐月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验工结算,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为7218125元。被告松阳项目部给付原告工程款4479000元,代付机械租赁费、料款等2581408.95元;原告领用材料折款 、承担运输费等费用850370.01元;原告分摊试验费、与爆破有关的费用7357.68元;扣除原告购买搅拌机款、转借款等296882.63元后,被告松阳项目部超付工程款996894.27元。被告不但按约支付了价款,且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后,还多支付原告工程款696894.27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判令原告返还被告超付的工程款696894.27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5年8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xx高速公路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孟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2005年11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补充施工协议》一份、《工程造价表》一份。据此证明孟某某从被告处承接xx高速公路松阳段第八合同段的工程后,经原、被告及孟某某协商一致,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7757898元及弃方场地费用50000元的义务,二项费用共计7807898元。2、2006年1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刘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桥梁和通道工程造价表一份。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施工中经双方协商将“M-10号浆砌料石”单价由每立方米210元变更为每立方米500元,将“C-20陆上砼”单价由每立方米280元变更为每立方米300元。被告应支付工程款3631927元。3、2005年10月15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刘某某签订的《临时工程协议》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原告依据临时施工协议为被告修筑K69+911.5-K72+000便道一条及填筑预制厂地、临时借弃土场地。该工程造价为195000元,被告应依约支付。4、2006年4月25日《技术联系单》复印件一份,证人周某一出庭作证。据此证明在原告施工过程中,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上边坡、下边坡方格防护网中的M7.5号浆砌片石变更为C20砼。因该项变更增加的费用为164627.2元。5、“丽龙”高速通车的新闻报道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0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同时应从2006年12月31日起支付下欠工程款的利息。6、2005年8月17日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收款凭证》一份。据此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300000元履约保证金。因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保证金应依约返还。7、证人周某二出庭作证。据此证明2005年10月15日所签《临时施工协议》中的便道由原告施工,且在其他工程中应由被告免费提供的片石系原告自行出资购买,价款为520000元。8、2006年1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鲍某某签订的《统料加工协议》一份,2005年11月4日原告刘某某与新兴乡上源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堆岩渣协议》一份、2005年12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松阳县新兴乡徐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堆岩渣协议》一份。据此证明根据工程需要,原告又支付合同以外运费及购买石头费用共计908600元。

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2005年8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孟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2005年11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补充施工协议》一份、2006年1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刘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2005年10月15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刘某某签订的《临时工程协议》一份。该组证据证明2005年8月1日被告与孟某某签订了xx高速松阳第八合同段K69+911.5-K72+000段的施工合同,2005年11月1日被告下属松阳项目部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05年10月5日、200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松阳项目部又分别签订了《临时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均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施工范围、工期、单价、工程计量等内容。某某组,《中铁十局二公司xx高速公路松阳项目经理部验工结算单》12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总计款7218125元。第三组,原告书写的《预支款申请单》及被告预支款《转帐支票存根》各29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总计4479000元。第四组,原告书写的《预支款申请单》28份,被告预支款《转帐支票存根》66份,《劳务用工工资单》7份,中铁十局xx松阳项目部出具的《现金付款凭证》5份,原告刘某某给尤绍忠出具的《欠条》2份,原告刘某某委托被告付料款的《委托书》一份,松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一份,松阳县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松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民工工资核查情况汇总》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代付机械租赁费900800元,料款412640元,劳务费、人工费、工资等1267968.95元,合计2581408.95元。第五组,中铁十局二公司xx高速公路松阳项目部《材料支出票》59份,原告刘某某签收的《砼供应签认单》7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领用材料折款657250.43元,承担运输费145308元,承担配送费30810.58元,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费15867元,领用人员卡等折款1134元,合计850370.01元。第六组,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与爆破相关的《费用分摊表》4份,2005年8月22日浙江省丽水市地税局出具的《浙江省丽水市中介服务专用发票》一份,《分摊清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应分摊试验费759元,分摊与爆破相关的费用6598.68元,合计7357.68元。第七组,2006年2月20日中铁十局xx松阳项目部出具的《转帐凭证》3份,原告刘某某出具的《购买协议》、《说明》、《机械租赁费》各一份,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对原告作出的《通知》、《电费清单》、《罚款通知》各一份,松阳县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制作的《处罚通知单》2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应扣除原告购买搅拌机款、转借款、机械租赁费、电费、罚款共计296882.63元。第八组,xx高速公路松阳段公路建设项目2005年11月29日《工程变更报告单》、《工程变更申报表》各一份,2005年12月30日《工程变更报告单》、《工程变更申报表》各一份,2007年8月6日松阳县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证明》一份,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验工结算单》各一份,与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松阳段项目部签订的《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工结算单》各一份,与上海群楼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基边沟劳务合同》及《验工结算单》各一份,2007年8月15日xx高速公路松阳第三驻地办、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xx高速公路松阳段公路建设项目《分项工程检验申请和中间交验审批表》、《石方路基填筑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各一份,2006年6月1日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中铁十局松阳第八合同段项目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施工补充合同》、《桥面铺装劳务合同》各一份,与陈某某签订的《桥面铺装劳务合同》、《护栏劳务合同》及《验工结算单》各一份,与田某某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及《验工结算单》各一份,与周某某、张某某《验工结算单》各一份,卞某某、孙某某施工部分的《验工收方单》、《人工工资单》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下属松阳项目部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施工协议》、《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工程被业主取消,部分工程由他人施工完成。且双方于2006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减少了原告的工程量,原告并没有全面履行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三份合同只是约定了暂定工程量和总造价,并不能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中周某一的证言有异议,对《技术联系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施工增加了费用。对证据5认为形式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超付原告工程款996894.27元,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应返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8有异议,认为证据7、8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证据5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某某组证据中的12份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仅凭12份结算单并不能完整体现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量及价格,再者,被告有些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计价,且还有一部分工程量未进行计价。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12份验工结算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中的第40份票据的异议为,虽有原告的签字,但料却没领,对第60份票据的异议为当时原告已退场,不可能再领料,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对该二份证据虽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对该二份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七组证据中的证据1有异议,其余证据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异议为该搅拌机系原告从被告处租用,工程完工后,搅拌机已还给被告,并支付了租金。原告虽有异议,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对该证据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第八组证据中2007年8月15日的《证明》及xx高速公路松阳段公路建设项目《分项工程检验申请和中间交验审批表》、《石方路基填筑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无异议,对第八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双方原签订的合同中虽部分被取消、减少,但也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且他人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原告未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八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xx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土方石开挖、回填、防护工程等,承包单价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数量计算依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工程开工后按月计价。工程总造价为7757898元,并附有K69+911.5—K72+000段工程造价表。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2005年11月1日经原、被告及孟文魁三方协商,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某某,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某某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2006年1月1日,原告与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k69+975、k70+245、k70+698.3、k70+794、k71+040、k72+664六座桥梁由原告施工,该工程工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20日,工程数量综合单价按补充协议后附第“400章桥梁和通道”表计算。工程总造价为3382976元。 2005年10月15日,原告与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临时施工协议一份,由原告为被告修建k69+911.5-k72+000便道一条,协议约定总价款为195000元,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原告施工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分别于2005年12月4日、12月29日、2006年1月20日、3月8日、3月29日、4月5日、4月30日、5月22日、7月16日、8月10日、9月2日对原告刘某某的工程进度进行验工结算,结算金额7023125元。便道工程于2005年12月29日进行了决算,结算金额195000元。施工期间,原告以支出租赁机械费、人工费、砂石料款、劳务费、油料费、临时工程修筑便道费、征地费等为由申请预支费用4479000元;被告代付机械租赁费、人工费、砂石料款、劳务费、工程款、钢筋材料款等2581408.95元;原告领用材料折款657250.43元,应承担运输费145308元、配送费30810.58元,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费15867元,领用人员卡等折款1134元,合计850370.01元;原告应分摊试验费759元,分摊与爆破相关的费用6598.68元,合计7357.68元;应扣除原告购买被告搅拌机款26000元,原告同意孟某某转入其名下借款219300元,欠被告搅拌机租赁费7500元,原告应交电费9582.63元,因原告在施工中未按设计和施工规则操作罚款4500元,因原告工程滞后罚款30000元,合计296882.63元。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各项工程款共计8215019.2元。工程后期,因工期需要部分工程原告没有施工,于2006年8月份退出施工场地。xx高速公路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全线通车。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总承包的xx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施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组织民工施工付出了劳务,应支付相应价款。原、被告签了三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385874元。被告提交的验工结算单显示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7218125元,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称其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总数超过7218125元,该部分原告未能举出被告向其出具的工程验工结算单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余款项2050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称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部分工程由他人完成,要求判令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696894.27元,对此主张被告也未提出确实的证据加以佐证,其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某某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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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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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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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某某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某某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xx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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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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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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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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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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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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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号楼项目部隶属于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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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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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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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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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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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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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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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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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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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xx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xx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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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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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睢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赵某某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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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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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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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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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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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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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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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

    内容: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隧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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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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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某某、秦运良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秦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杰,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章森到庭参加诉讼。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6 2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建筑施工承包劳务合同1份,证明2007年10月22日,原告蒋某某、秦运良与被告吴某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未欠原告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原告造成的,而不是被告;被告愿意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劳务合同进行结算。那么蒋某某、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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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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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325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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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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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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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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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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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案由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概种类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l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l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l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l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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