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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杨一凡律师2021.12.27355人阅读
导读: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的纠纷还很少见。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的纠纷还很少见。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有几种情形

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在这种情形下,招投标活动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参与投标的单位虽然都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但这些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都是相互串通并与招标单位串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某个施工单位中标,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二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在外观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总是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虽然是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工程价款和付款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合同,但双方对实际履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是默契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那么,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一方以备案的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方以未备案的合同主张权利,法院该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呢?目前,有关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的纠纷还很少见。笔者看到的两个判例——一个是北京城建四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下称城建诉浩鸿案),一个是浙江宁波T公司诉W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下称T公司诉W公司案)——一审法院都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支持了施工单位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诉讼主张。(二审判决不详。)这与最高法院2004年9月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些巧合。但笔者认为,有关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就T公司诉W公司案(下文将作详细介绍),笔者曾与最高法院一位参与起草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官进行过交流,该法官也对笔者的看法表示赞同。[page]

下面,笔者将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一些具体的分析。

“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合同法为标准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等原则。合同法还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上的一类有名合同,适用合同的规定是自不待言的。因此,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即是以“黑合同”还是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必须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一个合同的效力,应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即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来判定。

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只有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首先应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再来看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据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就此,双方通常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或者由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书面的承诺。也就是说,“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又有两种情况[page]

一种情况是,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没有搞而直接签订了 “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在此种情况下,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收受贿赂后,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应的 “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相互配合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 “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个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

下面,笔者将结合在前文提及的T公司诉W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page]

案情:N市私营企业W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车间、仓库三项工程。2003年1月,W公司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邀请投标。六家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的Z公司悔标,对工程款报价过高而未能中标的T公司表示愿意以报价第二低的Y公司的报价承接该工程,W公司遂将该工程发包给T公司施工,并于2月28日签订了办公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之后,T公司向W公司提出,工程队伍和设施都进驻了,为节省成本,干脆把车间工程一并发包T公司施工得了。于是,W公司又将车间工程发包给了T公司施工,并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了车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03年6月,W公司将仓库工程发包给H公司建设施工。之后,W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清单中反映的办公楼和车间工程价款分别比之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高出100万元),并将表明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一并报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对此,T公司向W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仓库的合同仅供办理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仅用作向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手续,不作他用。三份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都是“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因工程款结算,双方发生纠纷,T公司以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和仓库三项的备案合同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W公司支付办公楼和车间工程施工的工程款。而W公司则主张: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以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其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备案的招投标材料也是编造的,W公司并未以三项工程为内容进行过整体招投标;双方之所以要签订工程款高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备案合同并编造招投标材料备案,是因为N市建委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法院应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办公楼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W公司提交了T公司出具承诺书,以及N市建委要求房地产项目推行全面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的文件,作为证据。

就此案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办公楼和车间工程款的依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备案合同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理由是,备案合同是经过公示的,是得到招标办认可的,其效力应强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要求,“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page]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头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故相应合同的效力不应以是否作过备案登记来确定;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罐头车间施工合同并不因为未备案登记而无效,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和仓库的备案合同也不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有效。合同作为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工具,在法律未规定以备案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备案登记的合同效力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并无高下之分。

(二)T公司向W公司出具的备案合同仅作办理手续之用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仅作向招标办办理手续之用不作他用的承诺表明,备案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协助履行之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相互协助履行合同,正是合同法所要求的。因此,无论是否以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办公楼和车间工程款的依据,都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否则,就是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干涉。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备案合同是中标合同,而中标合同是以真实的招投标活动为基础的,没有招投标活动存在,就不可能存在中标合同。而本案备案合同及备案的招投标文件都是双方当事人在未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情况下,为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编造的,备案合同并非真正的中标合同,不符合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事实要件。否则,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指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不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本案所涉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和罐头车间施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首先,该二份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不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其次,该二份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合同双主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订立、履行该二份合同,不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因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再其次,该二份合同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因为,该二份合同的内容是完全合法的,从这两份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订立该两份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当然,双方编造包括备案合同在内的招投标材料用以备案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作为履行该二份合同的手段,本身可能是不恰当的,甚至可能是违法的,但这也只能导致所编造的备案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无效,或由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能导致该二份合同无效;备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无效并不影响该二份合同的有效,因为当事人双方不经招标而对本案所涉工程建设订立施工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又次,该二份合同从具体内容到实际履行,都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后,该二份合同的订立及其具体内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尽管N市有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全面推行招投标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畴,故当事人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就办公楼工程和车间工程的施工签订该两项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导致所签订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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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

    内容: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5、存在非法转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7、发包人存在资质问题等瑕疵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8、存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无效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626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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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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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同样适用上述标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签约的前提条件、签约的起由等方面进行认定。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778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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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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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内容: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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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74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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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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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内容: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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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52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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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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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可变更的几种情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可变更的几种情形

    内容: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那么合同可变更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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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42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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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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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872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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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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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形

    内容: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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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25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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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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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属于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内容: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那么属于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841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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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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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借款担保的情形出现了合同无效有哪几种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对于借款担保的情形出现了合同无效有哪几种呢

    内容: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对于借款担保的情形出现了合同无效有哪几种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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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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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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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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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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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8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90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3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80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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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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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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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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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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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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