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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郭铭芝律师2021.12.27429人阅读
导读: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校长。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30万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校长。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30万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毅、杨小明,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以下简称佛山二中)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3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1年8月25日,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按季度计算拨付,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的4.5%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后1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如因工程承包人引起的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赔偿,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变动,合同价款不变;因设计或发包方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等,合同价款得以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02年3月21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经原告委托佛山市紫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晖咨询公司)审定,教学综合楼工程结算价为3969577.54元,增加部分结算价为1291861.58元(其中人工挖孔桩部分的785400元为预算书漏计),总工程造价为5261439.12元。2003年12月18日,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上盖章,之前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10 万元,其余尚欠的工程款没有支付。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佛山市某某中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12月12日紫晖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书》中“其中预算书漏计人工挖孔桩部分造价为78.54万(元)”是否应当计入被告应付工程款内。根据工程的基础结构平图、原告的《工程技术投标书》及紫晖咨询公司出具的《关于佛山二中教学综合楼结算桩部分的说明》来看,该部分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项目所增加的工程造价。由于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建设工程,属于工程造价承包,只要不是经过发包方认可的增加的工程项目,其余属于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结算应当按照中标时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所有实际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中标价,均属于建设工程承包的风险,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是公平的。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785400元工程款是属于发包方确认增加工程项目的造价的情况下,仅凭工程完工后的实际结算要求被告按此造价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有违工程招投标的原意,也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通过投标所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为430万元,加上被告确认的增加工程项目的造价506461.58元(1291861.58元- 785400元),实际的工程结算款应为4806461.5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100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 706461.58元。对于该部分欠款,被告应予支付。被告以工程的实际使用人是其他学校及工程结算应当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双方约定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后14天内付清,但由于双方对785400元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03年12月19日起的违约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某某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06461.58元。本案受理费 16797元,由原告负担4722元,被告负担12075元。

三建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合议庭任意突破审限,在程序上对诉讼当事人严重不公平。2004年9月28日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禅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2005年3月28日前作出判决,但本案判决一直拖到2005年7月26日,突破审限四个月,而且本案经办法官并未取得延长审理期限的授权证明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今日视制度如无物,作为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可以质疑判决的公正性。

2、原审法院的判决使得被上诉人取得不当得利。原审判决既已认定整个工程造价为5261439.12元(包括人工挖孔桩部分785400元),又不支持上诉人关于该部分工程款的请求,被上诉人即以4476039.12元的支付而占有价值5261439.12元的工程,即被上诉人因原审判决就取得 785400元的不当得利。法律是要解决民事纠纷的,而原审判决不但未解决纠纷,而且被上诉人还可能由此获得不当得利。

3、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有义务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漏计的工程部分785400元)。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于2000年 11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设计人或发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价差按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期内每季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省市建设行政主观部门下达的其它造价文件进行调整。”因施工中出现了新问题,2000年12月19日,该工程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出具《工程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对增加的工程量有详尽说明并记载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因地下水大,于强风化层扩大桩头施工困难”。作为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根据施工中出现的与原施工图纸不相称吻合的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对原设计图进行修改,这体现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重视,而这些情况作为本案被上诉人委托的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在招投标时也并不知晓,而本案上诉人更是按照设计图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既是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范围内也是被上诉人在设计预算时的遗漏部分;同时,对被上诉人委托的紫晖咨询公司就整个工程量的结算价格,上诉人是完全认可的,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全部的工程款。

4、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请求的785400元工程款没有得到被上诉人认可”与事实不符。2003年12月12日,紫晖咨询公司所制作的《工程结算审定书》,已经确认增加的工程量为1291861.58元,并且在备注中注明“其中预算书漏计人工挖孔桩部分造价为785400元”,对以上事实被上诉人签章确认。2000年12月19日,被上诉人委托的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出具《工程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和证书编号为1911552的施工图纸,要求上诉人依据变更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前述事实已经证明,上诉人是依据被上诉人的设计以及后来的变更设计而施工,且增加的工程量已得到被上诉人认可。

5、因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导致上诉人损失,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所拖欠工程款支付相应利息。整个工程的造价为5261439.12元已得到各方认可,根据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和后来的确认文件完全可以证明这一事实,无论招标前的工程预算书的制作人、工程的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还是工程竣工时参与结算的紫晖咨询公司都是被上诉人所委托,根据民事法律,委托人的所作所为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增加工程量和价款没有任何异议。根据合同约定,2003年12月18日,被上诉人应当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被上诉人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自2003年12月19日开始支付欠款利息是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时被上诉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上诉人不服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佛山二中答辩称:佛山二中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三建工程公司上诉无理,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合同合法有效,工程价格固定。佛山二中与三建工程公司于2000年11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30万元。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由设计或发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价差按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期内每季度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省、市建设市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程造价文件进行调整。”据此,《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是固定的,仅当设计或发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和依有关政府文件产生材料价差时,工程价格才可调整。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固定价格的范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据此,佛山二中与三建工程公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二、《建筑工程审定书》、《工程结算审定书》无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号)第22条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据此,本案讼争工程的价格,应以经过备案的《合同》约定(人民币430万元)为准。《建筑工程审定书》、《工程结算审定书》是佛山二中与三建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格的协议,依法无效。三建工程公司据此认定上述两份文件是对工程价格的变更,没有法律依据。

三、工程量变化并非因设计变更所致。三建工程公司诉称,2000年12月19日,工程设计人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出具《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指出工程量变更的原因是“因地下水大,于强风化层扩大桩头施工困难”。三建工程公司据此认为其因设计人调整设计方案需要增加工程量,符合《合同》23.2条关于调整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时至今日,三建工程公司仍未提交《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其声称的有关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佛山二中不予认可。所以,三建工程公司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四、漏计的价款属市场风险。佛山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中心在《关于佛山市某某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预算的情况说明》称,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计算错漏,因此而产生的价差为人民币747187.24元。其《工程结算审定书》备注一栏注明:“其中预算书漏计人工挖孔桩部分造价为78.54万。”漏计的价款无论是747187.24元还是785400元,均属市场风险。佛山二中仅是教育单位,对此不具有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但对此工程,佛山二中已披露所有信息。三建工程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水准及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其同意以人民币430万元的价格承建本案讼争工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存在漏计和低估风险的可能性。即使有,此亦属市场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若允许投标人以漏计为由否定合同价款,不仅对招标人不公,而且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也无法保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三建工程公司主张正确。

五、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请求正确。三建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利息人民币195980.45元没有依据。三建工程公司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其诉称的人民币 1161439.12元的工程欠款。但是,由于该欠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利息主张也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建工程公司利息请求正确。

六、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三建工程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任意突破审限造成程序不公,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一审法院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将审限延长至1年。事实上,一审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受理本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判决,其间不足10个月,并没有超过审限。所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三建工程公司主张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合同》合法有效,工程价格固定,本案讼争工程增加的价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经佛山二中确认,而属三建工程公司的市场经营风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三建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没有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三建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地下水大,于强风化层扩大桩头施工困难”,佛山二中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于是在2000年12月 19日作出佛山二中教学楼桩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及《桩表、桩大样》图纸变更桩工程,通知三建工程公司依变更后的桩基础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紫晖咨询公司另于2005年5月23日应被上诉人要求作出一份《关于佛山二中教学楼综合楼结算桩部分的说明》,说明根据桩记录、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审核,确认实际人工挖孔桩的造价比原标底增加785400元;同时认为,施工单位对原标底中的人工挖孔桩错漏部分应在投标阶段提出修改要求,不属于结算可调范围。

三建工程公司在一审期间,于2005年6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并交由三建工程公司施工的佛山二中教学楼桩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通知》1份及《桩表、桩大样》图纸5份,但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没有作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在案件审限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是佛山二中是否应支付人工挖孔桩工程增加造价785400元给三建工程公司,三是三建工程公司主张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成立。

关于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在案件审限上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三建工程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任意突破审限,在程序上对诉讼当事人严重不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是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依案件审理需要适当延长审限。原审法院于2004年9 月28日受理本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判决,虽比一般案件的审理期限稍长,但并没有违反有关审限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

关于佛山二中是否应支付三建工程公司人工挖孔桩工程增加造价785400元问题。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三建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已通过验收,并经佛山二中委托的紫晖咨询公司审定,教学综合楼工程结算价为3969577.54元,教学楼增减工程结算价为1291861.58元(其中预算书漏计人工挖孔桩部分造价785400元),总工程造价为5261439.12元。对此,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43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市场风险范围;但是该合同已明确“风险范围”为“由于承包人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赔偿;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动”;并且合同还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设计或发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价差按市场造价站发布的建设期内每季度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程造价文件进行调整。”在本案中,三建工程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因地下水大,于强风化层扩大桩头施工困难”,佛山二中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佛山市房屋建筑设计院通知施工人依变更后的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紫晖咨询公司根据桩记录、设计变更及签证审定实际人工挖孔桩的造价比原标底增加785400元,该工程造价应依法认定不属于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范围之内,而为“由设计或发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而增加的造价。该增加工程造价虽然不在三建工程公司投标文件(经济标)中的《建筑工程预算书》的预算工程造价范围内,但按照双方正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明显属于“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故发包人佛山二中理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

被上诉人佛山二中辩称本案工程价格固定为430万元,工程量变化非因设计变更所致而属市场风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紫晖咨询公司对于本案工程造价的审核,本为佛山二中所合法委托,而且审核结果已为发包方和施工方双方所共同盖章确认,故紫晖咨询公司作出的《建筑工程审定书》、《工程结算审定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工程造价审定书根本不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被上诉人佛山二中主张《建筑工程审定书》、《工程结算审定书》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紫晖咨询公司另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的关于桩基础工程审价的说明,认为施工单位对原标底中的人工挖孔桩错漏部分应在投标阶段提出修改要求,不属于结算可调范围。一审法院依据该说明认为变更后的人工挖孔桩不属于增加工程项目所增加的工程造价,从而不支持三建工程公司对增加工程造价785400元的诉请。对紫晖咨询公司认为变更人工挖孔桩部分不属于结算可调整范围的意见,应作如下客观分析:首先,该意见不符合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次,桩基础变更工程乃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改变设计所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要求在投标阶段解决此问题根本不合逻辑事理;其三,紫晖咨询公司出具该意见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审价职能之外,为无权认定。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以采信。因本案讼争工程的总工程造价为5261439.12元,而被上诉人佛山二中仅支付其中工程款410万元,因此应向三建工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161439.12元。

关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张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为双方在2000年11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佛山二中如不按约定付款,应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工程在2002年3月21日已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施工人于2003年12月18日确认紫晖咨询公司对于本案工程造价审定总工程造价为5261439.12元,而佛山二中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审定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自2003年12月19日开始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对增减工程项目工程款及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某某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161439.12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03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受理费各16797元,合计33594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负担。因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一、二审受理费,故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迳付给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审法院已收取诉讼费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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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建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天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那么蔡某某与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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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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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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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签订的《佛山市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确立了该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两人因履行合同书所引起的纠纷,应由该两人之间处理。那么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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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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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时间:2007-02-15 当事人: 刘庆秋、杨某某 法官: 文号:成民终字第47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成民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龙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683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4283元,由四川福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杨某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均不成立。那么杨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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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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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某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合同签订后,叶某某以购买的上述房屋分别向建设银行顺德支行、工商银行顺德北滘支行抵押借款,向某某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楼款。同日,张素香向某某房产公司出具《委托付款确认书》,要求将上述供楼款折算为574000元分别汇入张素贞的银行帐户16万元、汇入张素玲的银行帐户414000元。2005年3月8日,叶某某以某某房产公司未向其支付返租期间的租金为由提起诉讼。那么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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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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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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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号:长中民一终字第1157号 上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星沙望仙路16号。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某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了天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与省建工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后,马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某某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某某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某某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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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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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杨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顺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施工期间杨某从李某某处借支,以及李某某为杨某垫支费用共计461478元。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杨某负担3425元,李某某负担50元。一审判决给付李某某垫支的费用超出了李某某的诉请范围,所谓的垫支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6日,李某某与杨某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某将巩义监狱四标段围墙发包给杨某施工,包工不包料,包工总承包。那么杨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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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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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中学因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次,桩基础变更工程乃为三建工程公司施工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改变设计所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要求在投标阶段解决此问题根本不合逻辑事理;其三,紫晖咨询公司出具该意见已超出其正常工程审价职能之外,为无权认定。关于三建工程公司主张佛山二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因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一、二审受理费,故被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迳付给上诉人佛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二审法院已收取诉讼费不再另行收退。那么佛山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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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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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校长。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中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佛山市某某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于2000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430万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佛山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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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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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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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内容: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加上诉人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2003年3月,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宋某某进行施工,当时双方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不等于被上诉人宋某某与其下属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的工作人员张某和付某某实际履行了施工工程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的交接手续。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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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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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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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号楼项目部隶属于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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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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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毛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崧厦。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新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伟表、周静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69082元及逾期违约金54150.50元。那么毛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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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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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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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顺法经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所建的工程完工后,上诉人使用了该工程,并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工程款13万元,尚欠224700元。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工程多处不符合《某某黎湖工业区下水管道投包协议书》的要求,未经上诉人验收合格,上诉人一直未曾接收和使用该工程。上诉人认为,只有经过有关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建造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后,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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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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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合同签订后,马树林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4年12月27日,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李建向业主方就K45+420-K45+804标段改沟尺寸的变更向业主申请工程变更方案备案表,业主方签署“同意将该水沟改为底宽1.5 米、上宽2.7米、沟深1.5米,浆砌片石。”马树林于2006年元月从施工现场退场。省建工集团支付马树林劳务费3 045 412元,马树林认为省建工集团尚欠963 181元,要求省建工集团予以支付,但省建工集团认为已将所欠款项付清,双方协商未果,马树林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诉人马树林与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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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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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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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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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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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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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又获得一面客户感谢锦旗!专业的服务得到客户的认可和支持!专注于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领域,“法律卫士 社会良心”短短8个字却激励着北京天用律所为坚守正义之路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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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任冰峰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从而锁定突破口!运用和解谈判与诉讼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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