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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邢颖律师2021.12.27636人阅读
导读:

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1、返还财产。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1、返还财产。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尽管中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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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那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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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8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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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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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内容: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1、返还财产。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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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生效要件简单的理解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八条【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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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内容:许多人认为,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抵押,其债权可以得到保障,债务人可以在不支付本息的情况下,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抵押担保,债权才能顺利实现,那么抵押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呢?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那么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签订质押合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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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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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8. 形式不合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例如未公证或未书面形式,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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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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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有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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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有怎样的后果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需要签订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处理好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也会产生很多的问题,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有怎样的后果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有哪些后果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不当得利之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业主返还不当得利,即返还物业服务的劳务价值。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有怎样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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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借款是需要实际完成转账才能认定的
  • 我国合同法中债权债务转让规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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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我国合同法中债权债务转让规定

    内容:我国合同法中债权债务转让规定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对债务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那么我国合同法中债权债务转让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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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失效后,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如下:无效的合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假意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等。且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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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担保合同经常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既然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其肯定也就存在无效的情况。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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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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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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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后,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于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区别。以对话方式要约,受约人立即承诺的,合同即为成立。那么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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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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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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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了明确的5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认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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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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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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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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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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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但同时需要签订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当然这个合同也是有无效的情形。对于被确认无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均有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过低则可能损害抵押人利益。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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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哪些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在哪些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内容:第二种情况,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331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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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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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此类合同的订立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无法发生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那么合同法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831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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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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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买卖合同也是合同,在上述情形下无效。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那么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3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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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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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25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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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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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92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31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516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8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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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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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808评论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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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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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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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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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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