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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陈明月律师2021.12.28153人阅读
导读:

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⑤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⑤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联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理论上,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表现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经撤销之后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我国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 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虽然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发生争执时,往往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了无效时效的适用及起算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引起的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一、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问题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国外立法例也有类似规定。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也有学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新近的观点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笔者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主要理由为:

①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亦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故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因权利不行使经过相当时间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其行使的,或为除斥期间,或为消灭时效,其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得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

③法律行为之无效以绝对无效为原则,而具有绝对无效原因之法律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重,更须彻底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不应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的时间。

④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了若干年就变成了有效合同,“故即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合同无效起诉,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确认,除非我国法在未来设有无效转换制度,或者合同的无效原因在法院处理时消失。”

⑤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取得的利益。

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引起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适用及从何时起算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1、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而转移财产的,其给付或受领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依法享有主张受领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有的认为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还有的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笔者认为,因合同无效应返还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动产、不动产)、价金、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权利、知识产权等,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视所返还“财产”的种类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依知识产权的法律性和专有性等特性,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转让方或许可方主张受让方或被许可使用方返还其占有的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价金、票据权利的返还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在应予返还有体物原物而该有体物灭失或被消耗掉了,其原物所有权灭失,受领人需负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多数学者认为返还有体物原物请求权在性质上属物上请求权。那么,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从诉讼时效制度既要防止权利人睡眠,又要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角度出发,笔者持德国民法的立法主张,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与否的做法: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

①在实行物权凭证制度的登记所有权场合,若令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确会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登记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未注销登记),却无所有权之实(诉讼时效届满不能强制返还);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于此情形下,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变态”的物权。

2、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返还原物、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关于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返还原物、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法律对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给付财产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受领给付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虽然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对合同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但以该时间点来判别债权人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合同双方来说,都较为合理与公平。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合同当事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也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之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尚未向对方履行“义务”且对方未受领给付之前,其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并未产生,诉讼时效的起算显然无从谈起。尤其对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而言,客观上会保护一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得利”,有失法律公允之本质。

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主观上已知道(或可依情事推定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之一,给付财产一方之所以为“给付”,往往系其认为合同有效应为“给付”而不知道合同无效之情形,进而不知道自己所为“给付”已使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否则他(她)就不会为“给付”了。故“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既不符合逻辑,也不具备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构成要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若“给付人知道合同存在无效原因仍为给付,并有意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亦不主张返还给付物(类似赠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宜起算。”

就第三种观点而言,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观点,也存在若干问题:首先,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为复杂,并且在司法实践会导致同种无效合同因约定或未约定履行期限及履行期限确定的不同而产生完全相反的后果,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实施。其次,原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届满,但在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在当事人未为“给付”之前,其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未产生,此时仍从“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合法理。第三,当事人不是法官或律师,即使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也未必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仍然不知道自己基于无效合同所生之权利受到侵害,故不具备诉讼时效起算的构成要件(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笔者基本赞同第四种观点:首先,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是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权威部门,当事人自身对的认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未被权威部门确认为无效之前,当事人并不能行使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是当事人行使此类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尽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一并提出此类诉讼请求)。因此,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给付方才能现实地行使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受领方未予返还或赔偿损失,给付方才知道自己基于无效合同所生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才出现,诉讼时效期间从此起算。其次,如前所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依第58条规定,只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就得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除非当事人无此类诉讼请求,或者不具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要件。在当事人有此诉讼请求,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要件具备的情况下,按前述三种观点,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则法院仅仅确认合同无效而不裁判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这是只有合同无效的名义而无实际价值的,完全违反效益原则,徒增法院及当事人的负担。” 最后,按前述三种观点起算诉讼时效,客观上保护了受领给付一方获得“不当得利”,而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较好地平衡了无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基于无效合同引起的当事人实体权利救济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这三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此规定,在当事人按有效合同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合同无效而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通知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财产、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生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当事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之次日起算。因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合同无效而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此时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及其权利受到侵害,相应的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应予起算。二是,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由于保证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丧失了法律适用条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间则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故不宜依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作为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由于保证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获足额清偿时,无论其是否知道保证合同有效或无效,都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了侵害,此时凡是智力正常之人都会转向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予起算。但是,在该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确实不知道保证合同无效而按有效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应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仍可成为引起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无效的,若债权人按有效的一般保证的有关规定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能会耽误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则所“耽误”的期间可视为《民法通则》第17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作为该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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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内容: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那么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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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

    内容:”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那么无效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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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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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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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⑤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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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并且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就无效。即撤销权的行使目的是使合同归于无效,由当事人承担合同合同无效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超期能不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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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超期能不能诉讼

    内容: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以最长时限二十年为界。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那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超期能不能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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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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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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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简单地照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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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内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实际上,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这种诉的合并审理绝不意味着确认之诉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那么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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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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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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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所以确认合同的效力是有诉讼时效期限限制的。法律对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没有特别规定,所以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也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三年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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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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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内容:无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那么无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885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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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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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诉讼适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的时效为1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内容:而第三种情形,即合同履行完毕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从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因此,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完全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致,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又能起到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作用,还是一种对订立无效合同的惩罚。那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810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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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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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内容: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那么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811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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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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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房屋合同的诉讼时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无效房屋合同的诉讼时效

    内容:第一种情形其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依有效合同进行的,这时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不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那么无效房屋合同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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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52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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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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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类合同的无效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本类无效合同,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客观因素表现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但有时形式违法不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34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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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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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超过几年无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超过几年无效?

    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民事和刑事的诉讼时效有规定的,在民事纠纷中,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也是民事诉讼一个大类那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超过几年无效?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超过几年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49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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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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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张合同无效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是形成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

    内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那么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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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20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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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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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内容: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无效是合同审判中时常遇到的情形,但对合同无效后会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探讨不够,审判实务中亦颇感困惑。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那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78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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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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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333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30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14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4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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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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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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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赵金保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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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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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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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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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张嘉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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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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