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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司法审判中无效合同的认定

杨一凡律师2021.12.28272人阅读
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正确判定合同无效提供了依据,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无效合同的判断时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断方法。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这一条款确定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民事司法审理合同纠纷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司法审判中无效合同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正确判定合同无效提供了依据,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无效合同的判断时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断方法。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这一条款确定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民事司法审理合同纠纷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司法审判中无效合同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司法审判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面对纷繁复杂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对合同的效力判断是合同纠纷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明确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直接主导着案件的裁判结果。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正确判定合同无效提供了依据,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无效合同的判断时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断方法。

合同的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用于评价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现,按其效力有无及效力大小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几种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合同效力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即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众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几种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款确定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民事司法审理合同纠纷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

三、合同法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中适用较多的裁判依据。该条规定在学理上属于典型的引致条款,即该规定本身并不能对合同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判定合同的无效,必须要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通过引致条款把公法规范作为私法合同领域判定因素,使得公法与私法对具体合同行为的调整保持了一致性。同时,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也存在着可能影响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隐患。在过去的民事案件裁判中,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依据。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该条款中的法律范围进行限制,实践中法官趋向于把法律作为广义上进行理解,其范围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有的法官甚至会引用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裁判依据。这种法官随意援引公法规范来判断私法领域中合同的效力,导致了许多本应有效的合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把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司法解释把“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范围限定,明确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引致的公法规范内容,限定了法官应当援引的条款范围,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也减少了法官随意援引公法规范判断合同无效的现象。这是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一个重大的进步。根据该规定,只有合同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时,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但是法官不得直接援引用于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一合同违反了某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法官应该考虑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否存在有相应的上位法,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其上位法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并且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统一的整体,那么就应当适用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仅作为参考。若某一合同违反的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则可以该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直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裁判,而不必再援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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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相对于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还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类型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有可能致使合同无效。强制性规范,是相对于任意性规范而言的,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并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约定加以改变或者排除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通常采用“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法律用语进行表述。但是由于公法的法律性质及立法目的,公法规范中仍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如果不对强制性规范作进一步限定,仍有可能使得公法过多的干涉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因此,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合同法解释(二)》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且规定了合同违反两种强制性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了合同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时才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规定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标准和判断原则,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所谓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学理上,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四、小编观点

司法实践中应该妥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充分利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用来指导各级法院对效力性强制规定认定。

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条文文义上分析。这里的所说的文义分析并非单纯分析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包含了“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而是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强制性规定直接规定了违反的后果将是合同无效,因此应当认定此类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若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认定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无效。若某强制性规定虽然也有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不一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最后,如果强制性规定既没有直接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也不能判断合同继续有效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需要从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以及合同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若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并非针对借贷、租赁或其它方式的处分行为内容,因此并非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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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性规定调整对象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通常是限制主体行为资格、行为手段(方式)或者是某种合同行为的履行行为,规制的并非是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合同行为本身,法律或行政法规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禁止这类行为的发生。管理性强制规定所禁止的对象不是行为本身,或者是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或者禁止的只是行为的手段或方式,而允许有资格者经营或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进行的,立法本意不在于禁止合同行为及其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而言,可以从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是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断。禁止单方的规范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的“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规定一方应负该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政法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既不需负行政法责任,自然也不应在民事上承担不利后果。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内容本身,国家立法禁止的是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活动,该强制性规定并非禁止预售房屋活动,而是调整的是行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完成一定的行政登记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不法开发商利用预售合同进行欺诈,故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此外,在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标准方面还可以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如果强制性规定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规范行为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就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虽然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置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例如前面所说的《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预售活动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规定,该行为具有补正性,在预售时没有许可证,而事后可以进行补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然,前面所述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定方法仍不全面,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还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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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司法审判中无效合同的认定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正确判定合同无效提供了依据,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无效合同的判断时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裁判结果。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审判中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判断方法。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这一条款确定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为民事司法审理合同纠纷活动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据。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司法审判中无效合同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827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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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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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签署合同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一般适用9%的税率。
  • 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

    内容: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那么无效合同可以从哪些方面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835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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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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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可以认定的2、法律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内容: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翁玉素律师
    2022.06.13142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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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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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

    内容:因物流企业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在发生司法实践中被判其拟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史智军介绍,大部分物流公司的运单都是通过色彩变化、字体设计等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的提示,但有些运单的提示程度尚未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很多涉及格式条款的纠纷都是因保价条款的效力而起。据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形式不规范常导致纠纷发生时,被诉一方往往以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无原件为由否认合同关系起,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快递公司格式条款多被法院认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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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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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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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我国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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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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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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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那么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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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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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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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内容: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那么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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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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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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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十四条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十四条规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那么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十四条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3174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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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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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53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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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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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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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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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745评论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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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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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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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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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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