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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

陈宗琼律师2021.12.2895人阅读
导读:

电动车电瓶被偷车主找物管讨说法车主袁先生是昆明汇都国际公寓的业主,9月刚搬进来。3日晚上,袁先生将价值2800余元的电动车停在保安值勤点的过道上,当时有3名保安在上班。没收业主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针对袁先生电瓶被盗,昆明汇都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刘建明经理作了解释:公寓楼尚未规划好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常提醒过业主不能在这里停车,可业主不听;再说,他们没有收业主的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值勤保安不负责看管电动车,公司也不可能赔偿电瓶。刘建明同时强调,物管费不包括负责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昨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电动车电瓶被偷车主找物管讨说法车主袁先生是昆明汇都国际公寓的业主,9月刚搬进来。3日晚上,袁先生将价值2800余元的电动车停在保安值勤点的过道上,当时有3名保安在上班。没收业主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针对袁先生电瓶被盗,昆明汇都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刘建明经理作了解释:公寓楼尚未规划好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常提醒过业主不能在这里停车,可业主不听;再说,他们没有收业主的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值勤保安不负责看管电动车,公司也不可能赔偿电瓶。刘建明同时强调,物管费不包括负责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昨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电动车停在公寓过道电瓶失窃物管:没交停车费我们不负责保管

电动车停放在公寓过道上,距离保安值勤点也不远,没想到还是被小偷推到不远处拎走了电动车的电瓶。到底是物管的责任还是该车主自己负责,双方争执不下。

电动车电瓶被偷车主找物管讨说法

车主袁先生是昆明汇都国际公寓的业主,9月刚搬进来。据他介绍,入住时曾向物管咨询电动车停在何处,物管称车库尚未完善,如有特殊情况可将车停在保安值勤点门口,有保安昼夜值班。

3日晚上,袁先生将价值2800余元的电动车停在保安值勤点的过道上,当时有3名保安在上班。第二天上午10点30分许,袁先生发现车不见了。保安说,早上8点就没见过车。袁先生四处寻找,在距过道20余米的巷道上找到了车,但价值700余元的电瓶被偷,报警器也失灵了。

昨日,记者赶到事发地点,发现电动车停放处距保安值勤点不到10米远,且不存在拐弯,仍有电动车停在过道上。袁先生说,他的车停在这里快1个月了,在这里停车的不止他一个人,保安也是知情的。

“我是交过物管费的,图的就是良好服务,可这儿没有专门停车的地方,现在电瓶在保安眼皮底下丢失,物管应该有责任赔偿。”袁先生说。

没收业主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

针对袁先生电瓶被盗,昆明汇都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刘建明经理作了解释:公寓楼尚未规划好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常提醒过业主不能在这里停车,可业主不听;再说,他们没有收业主的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值勤保安不负责看管电动车,公司也不可能赔偿电瓶。刘建明同时强调,物管费不包括负责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昨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幸好电动车上了牌,小偷可能嫌麻烦,只拿走了电瓶。”现在电瓶被盗该由谁负责?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刘浩然律师认为:“谁该对丢失的电动车负责,既要看物管收取物管费后其经营的范围,也要看物管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否有失误。如果收取物管费后,也将电动车列入管理范围了,业主车丢失,物管肯定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看业主本身是否有过失,如果是物管明令禁止不能在过道上停车还要停,车主本人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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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业主是否要补交原业主拖欠的物管费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新业主是否要补交原业主拖欠的物管费

    内容:对于原业主拖欠的物管费,新业主有没有义务偿还?由于原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一定要先查清原业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业主结清,要求业主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清楚。那么新业主是否要补交原业主拖欠的物管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1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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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是否赔偿的纠纷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是否赔偿的纠纷

    内容:业主表明,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窃的财物。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甚至把物业公司误以为保险公司,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治安任务,则物业公司可不用负担赔偿责任。那么业主家中被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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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未及时安装隔音罩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吗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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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开发商未及时安装隔音罩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吗

    内容:开发商施工时,施工噪声超过法律规定,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居民损失的,受损失的居民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倘若工地依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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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 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 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内容: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擅自停电影响业主正常经营,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在停电期间的所有经营损失。2006年10月6日,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店面电源切断,此后10日未恢复供电。当年10月16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10天的全部经营损失。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指出,王女士承租店面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擅自对王女士租用的店面停电,已超越物业管理服务职权,构成侵权行为。那么物业擅自停电影响业主经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865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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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丢车谁是物管合同纠纷适格诉讼主体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小区丢车谁是物管合同纠纷适格诉讼主体

    内容:分歧 摩托车丢失谁是物管合同适格诉讼主体,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其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丢失,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鉴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本案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与开发商有合同关系的只有作为业主的姚某本人,车主某林业有限公司与开发商没有合同关系, 因此只有业主姚某才是适格的原告,可以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车主某林业有限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小区丢车谁是物管合同纠纷适格诉讼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840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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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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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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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吗

    内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司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那么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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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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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库限高不达标碰伤业主 被判赔偿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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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车库限高不达标碰伤业主 被判赔偿

    内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67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10月22日晚,刘先生在地下车库停车后下车时,头部不慎撞在车位右上方排风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铁支架上,顿时鲜血直流,经诊断为头皮外伤。鉴于刘先生的伤势,医院建议休息病假2个月。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索赔未果,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4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在此次纠纷中,小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合理赔偿刘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车库限高不达标碰伤业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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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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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如何起诉装修公司要求赔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如何起诉装修公司要求赔偿

    内容:装修纠纷未签合同如何起诉装修没签合同可以先收集证据,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会成的话,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利,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应该怎么处理1、因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递交双方证据,等待法院调解、开庭审理、判决,法律主观:未签装修验收合同的,公司进行诉讼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可以先收集证据,进行双方协商,协商不会成的话,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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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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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内容: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房产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法律分析: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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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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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

    内容:电动车电瓶被偷车主找物管讨说法车主袁先生是昆明汇都国际公寓的业主,9月刚搬进来。3日晚上,袁先生将价值2800余元的电动车停在保安值勤点的过道上,当时有3名保安在上班。没收业主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针对袁先生电瓶被盗,昆明汇都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刘建明经理作了解释:公寓楼尚未规划好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常提醒过业主不能在这里停车,可业主不听;再说,他们没有收业主的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值勤保安不负责看管电动车,公司也不可能赔偿电瓶。刘建明同时强调,物管费不包括负责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昨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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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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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大案例聚焦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与业主都有责任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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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四大案例聚焦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与业主都有责任

    内容:保安打人物业被起诉出言不逊业主有责事件:因停车费发票问题,物业公司的保安将业主打伤。市一中院认为,彭某在纠纷过程中出言不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双方意见不一,李某拒绝交纳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四大案例聚焦物业管理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813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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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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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定赔偿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定赔偿

    内容: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如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或者相关证据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定赔偿买卖合同纠纷的赔偿判定通常涉及到许多因素,包括合同条款、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证据等,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应提交相关证据,二、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货物质量纠纷: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退货或赔偿损失。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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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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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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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内容: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起诉后,业主向次承租人告知了以上情况,表示次承租人须与业主签定新合同重新确定租金标准。最后能买单的诉状是:被告为承租人,第三人为所有次承租人,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所有第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使用。那么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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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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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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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业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业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方

    内容:实际施工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往往会因为承包人或业主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施工进度受阻、费用无法支付等问题,才会选择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业主是因为合同纠纷、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以及费用支付纠纷等原因,这些问题成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主要依据,实际施工人往往会通过提供施工进度表、工期延误原因分析等证据来证明承包人或业主在工期管理上存在失职行为,并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往往会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现场照片等来证明承包人或业主在工程质量上存在瑕疵,从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追究责任,很多实际施工人在面对施工纠纷时,选择采取法律手段向承包人和业主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与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往往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龙珊律师
    2023.12.2988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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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索赔?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赔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索赔?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赔偿?

    内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索赔?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赔偿?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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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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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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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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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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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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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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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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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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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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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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