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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张旭律师2021.12.28148人阅读
导读: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要求法律保护。如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查明:1、被告出具的两张存单底联帐号相符,但是名字、金额不符。一张为3000元,一张为2000元。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2、原告持有的“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是其自制的,与被告使用的不一样。3、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4月2日银发〔1997〕119号通知中要求从该月21日起暂停办理个人10万元以上大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待中国人民银行新通知方可办理。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的“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符合行业管理的规定,系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约。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本案中,被告负有保管和保证质押物不经原告同意不能支取和办理挂失的义务。由于被告虚开,被告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4万及利息、违约金6220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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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是情势变更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是情势变更吗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并非所有的擅自变更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样的变更依然有效。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那么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61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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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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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那么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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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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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张合同无效由谁提起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主张合同无效由谁提起

    内容: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仍然要受到时效的限制。那么主张合同无效由谁提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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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关系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利害关系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内容:一般而言,能够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合同纠纷法律法规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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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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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内容:一般而言,能够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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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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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是否能主张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比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一方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无效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实践判例中,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但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内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如果有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和恶意的情况,对善意方应允许主张情势变更。(二)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我们先要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这是能否适用该原则的关键。那么擅自变更合同,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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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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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内容: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借款合同违约的,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已经能够补偿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张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那么借款合同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55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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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

    内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实际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损失,所以可以适当多约定些违约金,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调低。那么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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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37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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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内容:当事人将动辄以政策的变化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任意违约。其次,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解除合同。对于因贷款政策变动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首先、签订合约的时间必须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贷款不能获得如数通过应如何操作的条款,若有约定服从约定。而如何说明自己购房前后出现了不能预见的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并且在主观上无过错,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进一步举证。那么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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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能否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第三人能否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内容: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若该合同确实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该合同无效;或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请诉讼,第三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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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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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借款人能否对借款合同主张撤销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民法典借款人能否对借款合同主张撤销权

    内容: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民法典借款人能否对借款合同主张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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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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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能否支持第三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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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法院能否支持第三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内容: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法院能否支持第三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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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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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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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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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纪卫国所持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所虚开。被告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的职务行为,是对该所纪卫国名下两张存单真实性的确认。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非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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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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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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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非合同当事人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内容: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般而言,能够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那么非合同当事人能主张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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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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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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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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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活就白干了吗?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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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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