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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附期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2021.12.28497人阅读
导读:

经过此次转增,应由天堂硅谷持有的股份变更为356.1643万股。被告申光贸易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1999年《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的范围,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堂硅谷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附期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过此次转增,应由天堂硅谷持有的股份变更为356.1643万股。被告申光贸易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1999年《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的范围,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堂硅谷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附期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24日,原告浙江天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7月8日变更为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与被告浙江临安申光电缆化学总厂(2002年3月6日变更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光贸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申光贸易将其合法持有的浙江鑫富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10日,由申光电缆等七名股东在原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2005年5月11日变更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药业)的股份中160万股以每股人民币1.25元的价格共计2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天堂硅谷,天堂硅谷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对价款。同时,考虑到1999年《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双方在协议的第七条约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后的1个月内,补签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在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受让的股份仍以申光贸易的名义持有,但由天堂硅谷实际行使与其在鑫富药业的股份比例相一致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派一名代表出任鑫富药业的独立董事;以及其他一系列约定。

协议签订后,天堂硅谷依约于2001年3月26日支付了200万元的对价款给申光贸易。根据2001年鑫富药业股东大会的决议,鑫富药业将2001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中的156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以每1元折1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原应由天堂硅谷持有的160万股经此次转增后变更为273.9726万股。2003年,根据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鑫富药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2003年11月9日,申光贸易持有的鑫富药业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满三年,按照天堂硅谷和申光贸易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申光贸易应在2003年12月8日前将其持有的273.9726万股过户给天堂硅谷,但申光贸易没有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6月28日鑫富药业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维12.57元/股。根据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鑫富药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经过此次转增,应由天堂硅谷持有的股份变更为356.1643万股。而在此期间,天堂硅谷未实际行使过任何与其持股相对应的权利。

2005年9月,天堂硅谷经与申光贸易多次协商要求变更股权、支付红利、利息无果的情况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光贸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支付2002年度和2004年底的现金分红款及利息。

被告申光贸易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1999年《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的范围,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堂硅谷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首先,该协议是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考虑到原《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特别作出约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后的1个月内,依本协议条款补签以上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这充分表明了双方当时的意思。其次,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在鑫富药业成立未满3年时,约定将股份转让给原告,约定的过户时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之后,从法理学上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未满3年约定股权转让行为系“负担行为”,约定3年后过户系“处分行为”。由于原《公司法》第147条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转让股权的客观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没有对股东转让股权的主观意思表示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在限制期内表示在限制期届满以后再办理股权转让(即附期限的股权转让),恰恰是遵循了公司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3年期满后再依协议补签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实际股权转让手续,是双方对发起人股份在未来期限内进行依法转让的预先设置与权利限制,其实际交割过户时点已不再处于限制转让期限内,因而履行该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这也说明了当事人双方已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遵从了该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履行协议。

被告认为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第一,该协议违反原《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鑫富药业成立于2000年11月10日,协议签订于 2001年3月24日,距公司成立之日仅4个月零14天,明显违反公司法的3年的规定。第二,该协议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属无效合同。第三,《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双方订约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第四,该协议书第7条第一项关于日后补签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无效合同的一部分。

审理判决:

一审审理判决

一审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申光贸易对原告天堂硅谷主张的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天堂硅谷支付200万元转让款,以及鑫富药业派发现金红利、转增股本的事实未持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按申光电缆与天堂硅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光电缆将其持有的鑫富生化的160万股股份以每股1.25元的价格转让给天堂硅谷。由于申光电缆系鑫富生化的发起人,鑫富生化系鑫富药业更名前的公司,鑫富生化成立于2000年11月10日,在申光电缆与天堂硅谷于2001年3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满三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的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鑫富生化发起人股的限制转让期间为2000年11月10日至2003年11月9日,申光电缆与天堂硅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在该限制期内,但协议约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鉴于此,双方同意:在相关发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后的一个月内,依本协议条款补签以上的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办理比昂登记和过户手续”,表明申光电缆与天堂硅谷在签订协议时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将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时间确定为“在想光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后的一个月内”。申光电缆在该协议中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明确。关于该股份转让的约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因公司法仅对股份转让的客观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约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或限制期届满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附期限的转让股份。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申光贸易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申光贸易提出的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补签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补签协议是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但天堂硅谷从未要求补签协议,已丧失了权利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满三年后的一个月内,依本协议条款补签以上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双方如此约定是基于转让协议签订时作为转让人的申光电缆持股未满三年的事实。双方商定在限制期满后补签转让协议应认定是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作出的约定,且约定是“以本协议条款补签”,所有关于股份转让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故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再则,天堂硅谷已按协议约定向申光电缆支付了200万元转让款,该支付对价的行为并不损害作为发起人的转让方、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应属有效。综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对转让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申光贸易提出的补签协议是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天堂硅谷未要求补签协议,已丧失权利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受让的股份仍以申光电缆持有,但天堂硅谷实际行使与其在鑫富生化的股份比例相一致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据此,双方约定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行使与其持股比例相应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庭审中,申光贸易对天堂硅谷主张的申光贸易转让的160万股股本在两次转增股本后应为356.1643万股,及两次现金分红共计136.9863万元派发在申光贸易名下的事实未持异议。依据上述约定,鑫富生化及其更名后的鑫富药业向申光贸易转增的股本及派发的现金红利应由受让人天堂硅谷享有。

综上,因申光电缆已更名为申光贸易,申光电缆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更名后的申光贸易继受。作为鑫富药业发起人的申光贸易,其所持股份在公司成立时起至原告天堂硅谷起诉之日已满三年,其转让的股份可以实际发生转让,办理过户。被告申光贸易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天堂硅谷主张的356.1643万股股份过户至天堂硅谷名下,并应向天堂硅谷支付2002年及2004年的现金红利款136.9863万元。原告天堂硅谷提出的被告申光贸易应继续履行合同,将356.1643万股股权予以过户,并由申光贸易支付两年度的现金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天堂硅谷提出的由被告申光贸易支付上述分红款的贷款利息14597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持有的356.1643万股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至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二、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4年度的现金分红款136.9863万元。

三、驳回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遗漏,适用法律部分不当。申光贸易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2001年3月24日之协议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补签协议,并由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其持有的2313073.958股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至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四、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现金分红款410958.90元和2004年度现金分红款433972.60元,合计844931.50元。

以上第三、四项判决义务,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经典评析:

这是浙江省内第一起典型的附期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浙江法制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等多家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结果进行报道,引起企业、公众广泛的关注。

本案的关键是依据我国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判定2001年3月24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存在两种争议。支持无效者认为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是具备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公司成立之日三年内,发起人不能将股份交付转让,即使其在此期间订立转让股份的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三年后实际交付,也是在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支持有效者认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约定在三年后转让不是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所禁止的行为,因为该条款只对转让股份的客观行为作了限制,并不能限制转让股份的主观意思表示,应该认定该协议有效。我国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亦认为:《公司法》有关本案的相关条款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看是禁止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起三年内转让,但并不禁止发起人在三年期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年期满后再转让过户。股东在限制期内表示在限制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也就是附期限的转让股权,在天堂硅谷按约支付了对价以后,这种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本案即采纳了后者的观点。

就本案而言,首先,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三年期满后再转让股权的协议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原《公司法》对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已经有明确的充分的认识,并遵从了该限制性规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资本经济的提出,在追求优化公司股本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环境下,这也符合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尊重契约合意、促进交易效力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在判定协议效力时的首要价值取向,尤其是在体现平等与意思自治的民商法领域,更没有理由限制当事人意志所为同时并不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平的行为。其次,该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社会公共利益。天堂硅谷在签订协议后即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相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各方的利益,应该受到肯定和保护。再次,申光贸易一方明知法律的规定,在转让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也明确,在法律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主张原来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这可以看出其毁约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目前经济体制下的发展理念和法律理念,应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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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有什么要注意

    内容: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明确、具体,确保争议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确保合同的履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李某向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于海明律师
    2023.09.2766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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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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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内容:某某丰公司以某某公司未及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使其无法取得合法股东身份,侵犯其正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薛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费2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某某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撤销其与薛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那么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015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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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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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疑难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疑难

    内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之疑难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加快以及《公司法》的贯彻实施,股份制企业逐步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随之而来股权转让合同纠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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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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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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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股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依据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法人股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依据

    内容:巴菲特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后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来水公司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985320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予以转让。诉讼中,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第一,其未向水务公司出具拍卖光大银行股权的授权委托书,也未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巴菲特公司依据该协议向其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转让行为不合法。自来水公司遂提起反诉,请求判决确认巴菲特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那么法人股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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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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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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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刍议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

    内容:刍议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认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加快以及《公司法》的贯彻实施,股份制企业逐步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随之而来股权转让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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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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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浅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论文提要】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指的是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旨在转让其持有的存在客观瑕疵的股权,而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合同。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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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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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争议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辩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争议

    内容: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定股东身份,制定了一整套股权确权和转让的程序性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中小企业的股东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能采取完备的法定形式,进而产生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本文作者张树贵律师试图通过其所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争议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上述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陈某某及付某某的签名字样。某某餐饮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付某某的出资数额为36万元,陈某某的出资数额为24万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门或全部出资。同日,陈某某出具一份证明。那么辩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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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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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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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附条件合同成就与生效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股权转让附条件合同成就与生效是什么

    内容: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引发合同的效力争议。对当事人订立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股权转让附条件合同成就与生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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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1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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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期限是多久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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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期限是多久

    内容: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期限是多久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A、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则在进行变更股权登记时登记机关会要求选择公司股东先变更公司章程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或是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B、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章程但违反上述公司法规定其效力将处于待定状态。那么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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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85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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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153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9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69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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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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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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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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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黄东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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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任冰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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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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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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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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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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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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