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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邢颖律师2021.12.28824人阅读
导读:

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问题(一):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对此问题,如果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就比较明显了,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

二、如果重大误解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仍然可以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一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对其撤销权没有影响,如德国、瑞士;二是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则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三是误解方有过失的,则丧失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作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样不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表意人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话,则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认同该观点。

首先,如果表意人是故意的话,根本不构成误解,反而可能构成欺诈;而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如果不存在轻微过失的话,误解就不可能发生。

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宽宥性。可宽有性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的过错引起的,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

最后,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范围做缩小性解释。

问题(二):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

近年来,关于错误与民事行为效力关系问题的讨论逐渐增多。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但通过审查,发现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形成原因不是由于相对人的恶意行为或相对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表意人的弱点使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因该表意人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但却又不太符合重大误解的特征。要解决此类疑惑,必须对民法上的错误理论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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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两大法系都使用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中,一般将错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一是内容错误,即表意人对与民事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二是动机错误,即表意人在形成内心意思的原因、考虑因素或心理基础方面所存在的错误;

三是表示错误,即由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所存在的由对其真实意思表述得不准确或有偏差所体现的错误;

四是传达错误,即由传达人因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不实所形成的错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重大误解”,的界定,“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来看,重人误解属于内容错误但是对于其他三种错误,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作出推定,表达错误、动机错误、传达错误因不符合该要件,所以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欠妥因为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因错误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但很少有国家将之确定为固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其次,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错误的效力做这种推定,与立法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相符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有关错误的立法,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于重大误解之外的其他因表意人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不能类推适用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效力或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只能按照其行为的客观特征,适用其他制度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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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

    内容:”此规定相当含糊、笼统,实践中理解不一。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3.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误解的存在或对重大误解的造成负有过失。那么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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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38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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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内容: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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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是怎样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是怎样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因对对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愿的情况下而订立了有违真实意愿的合同,并由此造成较大损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134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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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中介承诺的重大误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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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民法典中中介承诺的重大误解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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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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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为: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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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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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2、当事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3、该意思表示已经生效;4、误解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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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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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指的是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即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误解,从而作出了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对于该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关于离婚赔偿法律适用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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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关于离婚赔偿法律适用

    内容: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三关于离婚赔偿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那么关于离婚赔偿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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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人法律上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由具体情形确定。《民法典》相关规定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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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那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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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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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那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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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内容: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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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作以下处理:依法应由行为人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常见的误解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常见的误解

    内容: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5)其他的情形。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常见的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27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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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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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那么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168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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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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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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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内容:法规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其次,主张表意人有重大过失即丧失撤销权的观点无非是认为,因误解者本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它。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882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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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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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此外,《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也作了一些规定,大体构建了我国关于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但是其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174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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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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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

    内容:重大误解制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研究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仅指“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将这两款对照便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绝对只能够解释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当事人中因产生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那么重大误解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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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19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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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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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03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60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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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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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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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585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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