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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李楠楠律师2021.12.29807人阅读
导读: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关于话说兰州离婚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

来自广河县的王远今年50岁。17年前,王远与西宁的刘春花相识。随着交往的频繁,1992年两人按照王远家乡的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在兰州安家落户,2002年,王远和刘春花以按揭方式在沛丰大厦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9.2万元的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刘春花名下。当时首付款由刘春花具体缴纳,此后,王远也陆续缴纳了部分按揭款。2006年底,王远与刘春花因感情问题频频发生争吵,无奈之下,2007年4月,王远提出与刘春花离婚,并要求分割刘春花名下的这套房产,但刘春花坚决不同意分割。王远于2008年3月将刘春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1978年,王远已经与同乡的马某结婚并育有5个子女,马某于2005年去世,但马某去世前与王远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王远所称与刘春花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从该房屋购买的事实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刘春花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在刘春花的名下,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刘春花是受王远委托购买的情况下,刘春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王远要求予以分割该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远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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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与结婚登记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相同。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协商,协商不了的,应当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内容: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直接去 法院起诉离婚 ,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 ,并依法进行分割。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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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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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离婚孩子,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则是属于事实婚姻,再结婚,则是构成重婚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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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那么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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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房子我怕谁” 恐成婚姻杀手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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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我有房子我怕谁” 恐成婚姻杀手

    内容:《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那么“我有房子我怕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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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法院起诉离婚
  •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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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内容:近日,全椒县法院的一起判决显示:协议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分割原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那么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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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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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

    内容:[内容摘要]婚前“按揭”房孳息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主要通过探究我国婚姻财产立法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轨迹,考察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夫妻财产立法,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角度,讨论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那么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摘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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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影响,婚后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按揭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时个人财产,不纳入分割。
  •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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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内容:这样的离婚夫妻可能是为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而来‘假离婚’。“我们婚姻登记处有个‘婚姻家庭指导工作室’,我们尽量让每对来此办离婚的夫妇都接受该工作室的调解。“如果是假离婚,我们不会同意。”说法:缺少约束易“弄假成真”对于以“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贷的做法,律师表示,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不能再用夫妻关系来约束对方。因为在离婚时我们已经再三警示,特别是提醒女性在这种‘假离婚’中往往容易吃亏。那么“假离婚”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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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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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阶段只认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符合此规定的事实婚姻想要离婚需要去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 案例解说离婚房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 案例解说离婚房产

    内容:当两个人走上离婚之路时,以房子为重头戏的财产分割变得异常敏感。在尚未结婚的张女士看来,这个婚姻法新解保护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而且曹女士认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一规定,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媳妇不能要公婆的财产,同样,女婿也没权要丈母娘买的房子。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婚姻遭遇房产保卫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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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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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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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

    内容:河北省两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的80件离婚案例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做出的“两全其美”的离婚住房分割判决:一分为二。”尴尬的“同居”一些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居无另所,不得不按照法院的“公平”判决尴尬地住在同一屋檐下。”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书,解除了感情破裂的夫妻痛苦的婚姻,赋予了他们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权利。男方从法律上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比例高出女性6.82%,离异双方对于住房分割判决有争议的高达73.75%。1999年12月,裴兰决心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是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那么真实案例:离婚不离房更会造成双方伤害加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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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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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内容:“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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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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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

    内容: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现行《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面是做了如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那么离婚时一方有“婚外情”在分割财产时能否多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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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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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离婚了还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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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内容: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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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

    内容: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要依情况而定。那么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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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内容: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结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定婚的聘礼。彩礼给予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此时男女双方还处在婚姻的“谈判”阶段,还没有正式结为夫妻。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赠与则多为表达一种感情。因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还返20000元钱及价值8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则提出不同意离婚,另外20000元及金器并非是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还返。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的婚姻“六礼”制度。然而在婚姻中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那么离婚案例分析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471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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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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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内容: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周吉祥说,对近10年本市婚姻状况的统计分析表明,本市离婚最大人群集中在30-40岁之间,“性格差异,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因为财产问题离婚的,不过1%。“既然婚姻最看重的还是感情,那么,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就并非当事人维系婚姻关系的关键纽带;因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也就不会因为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明确界定而造成离婚率的上升。“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的婚姻究竟会产生怎样具体而深远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检验。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司法解释会让‘为情结婚’变得更纯粹。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957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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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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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 高回报助长“假离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 高回报助长“假离婚”

    内容:为了规避二套房贷的新政策,减轻首付与还款压力,几天前刚跟丈夫办完“假离婚“手续。“以家庭为单位界定”的二套房贷执行标准确定后,为省却高额的贷款首付和利率,进而规避楼市新政对多套房设置的重重“门槛”,不少感情和睦的恩爱夫妻选择了“劳燕分飞”。以婚姻为筹码,打起楼市新政的“擦边球”,正在沈阳楼市中频繁上演。从利好方面来讲,“假离婚”带来的房贷利率优惠确实十分可观。所以对于很多人来说,离婚一次可以节省十几万元房款,确实相当“诱人”。那么买二套房能省十几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97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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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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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邢颖 3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12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190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20评论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50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315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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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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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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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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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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