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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离婚房产归属分析 新婚姻法出台后

张嘉娱律师2021.12.29978人阅读
导读:

如果要离婚,这套房子该属谁?”六、《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离婚房产归属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要离婚,这套房子该属谁?”六、《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离婚房产归属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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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前买房,婚后取证——一人一半

■【案例】:阿军和阿丽在婚前合资买了婚房,但是为了规避“第二套房”政策,认购合同上,只署了阿丽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房的房产证,却是在他们俩领了结婚证之后才办下来的。如果要离婚,这套房子该属谁?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解答】:婚前合资贷款购买,认购合同只登记阿丽一个人姓名的产权,如果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的,就要视为阿军对阿丽的婚前赠与,属于阿丽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现在,婚房的房产证在阿军和阿丽结婚后取得的,则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婚前取证——是我的

■【案例】:阿军在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首付三成,贷款七成分20年还清,房产证上也是阿军的名字。可是,阿军和阿丽结婚20年后,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这套在阿军的名下,但阿丽帮忙还了20年房贷的房子,阿丽有份吗?

【法律依据】:

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答】:婚前独资贷款购买,认购合同登记购买人姓名的产权,如果是婚前已还完按揭贷款,那么这产权则属购买人所有和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像阿丽这种,如果是婚后20年才还完按揭贷款,且婚后所归还的按揭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那么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该产权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应该由产权登记人阿军补偿给离婚的对方阿丽。[page]

联名物业——一人一半

■【案例】:阿军在参加工作没多久,就已经全款买下了一套婚房,与阿丽筹备结婚时,为了向阿丽表示诚意,把阿丽的名字,也加进了婚房的房产证中,婚房成为了两人联名的物业。在这套阿丽实际上没有花过一分钱的房子上,她有份吗?

【法律依据】:

一、《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答】:婚前独资贷款购买,认购合同登记夫妻两人姓名的产权,无论是婚前已还完按揭贷款,还是婚后20年才还完按揭贷款,均属于两名登记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即使阿丽没有出钱,但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自然她就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一旦离婚,她可以要回这套房子50%的产权。

我爸给的——都是我的

■【案例】:阿军和阿丽准备结婚前,按照传统习俗,阿军的父母出首付为小两口买了一套婚房,贷款20年。由于是阿军父母出的钱,所以房产证上,也只登记了阿军一个人的名字。阿丽对这套房子,拥有产权吗?

【法律依据】: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20年,认购合同只登记一方姓名的产权,则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父母之子女的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阿军这套婚房的首付部分,要看做是阿军爸妈送给阿军的,属于阿军的个人财产。只有贷款部分,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该产权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如果阿军和阿丽离婚,应由产权登记人阿军补偿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该产权的增值部分50%的款项给另一方阿丽。

谁爸妈给的钱——算谁的

■【案例】:婚前,阿军的爸妈为小两口出了婚房的三成首付款,买下了房子。阿丽为了她日后“有保障”,坚决要求阿军在房产证上,把她的名字也登记上,让她也成为业主;婚后,阿丽也与阿军一同为婚房还贷款,这样一来,这套房子,阿丽有产权吗?如果房产证上没有阿丽的名字,那阿丽又有没有产权呢?

【法律依据】: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虽然婚后共同还贷20年,认购合同登记双方姓名的产权,但一方父母的出资仍被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和属于该方父母之子女的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阿丽的名字,房子首付部分,仍是阿军的产权,只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产权的增值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谁的爸妈出的钱就是谁的,后续还了贷款的那一部分钱,才是小夫妻一人一半对半分。如果阿丽父母在他们婚前,也曾经拿出一笔钱来,作为新婚夫妇婚房的首付款的话,阿丽也可以主张这间房子首付部分的产权。

我爸妈全款买的——没你份

■【案例】:阿军要结婚了,阿军的父母为他准备好了婚房,全额付款,不需要他们再还房贷了。但新娘阿丽为了她日后“有保障”,坚决要求阿军在房产证上把她的名字也登记上,让她也成为业主。这样一来,如果离婚,阿军父母的财产,会被阿丽分走一半吗?还是只登记阿军一个人的名字比较保险。

【法律依据】: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不管是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还是只登记一方的产权,出款这一方父母的出资都会被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该产权属于出资一方父母之子女的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阿军父母全款买的房子,不管阿丽的名字在不在房产证上,一旦离婚,阿丽都不能从这套房子上分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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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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