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购买新房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

李孟阳律师2021.12.30904人阅读
导读:

以下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判决书认为,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故被告方不同意将该庭院绿地恢复原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购买新房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下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判决书认为,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故被告方不同意将该庭院绿地恢复原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购买新房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下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判决书认为,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某太、陆某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三、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page]

代表人:陈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某太。

被告:陆某侠。

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因与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发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诉称: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某太、陆某侠购买了由原告管理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一套,同年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同年12月,二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擅自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公共绿地破坏,改建为水泥地坪和鱼池。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和《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违法改建的水泥地坪和鱼池,恢复为原有的绿地。

被告徐某太、陆某侠辩称:

1.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起诉;

2.开发建设麒麟锦城小区的南京常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某锦公司)在销售房屋时向被告方承诺买一楼送花园,被告方所购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即为常某锦公司所送,故被告方对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具有使用权,其改造该庭院绿地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

3.被告方改造庭院绿地时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的管理人员是知晓的,但并未阻止被告方的改建行为,说明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同意被告方改造。故被告方不同意将该庭院绿地恢复原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年3月10日,被告徐某太、陆某侠与常某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1份,约定徐某太、陆某侠购买常某锦公司开发的麒麟锦城小区房屋1套,总价款为323470元。合同签订后,徐某太、陆某侠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受常某锦公司委托对麒麟锦城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5年10月1日,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当日,徐某太、陆某侠签署了《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并与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签订《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page]

《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三章第二条第5项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房屋使用及装修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用途、外观、结构。该条第8项规定,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区城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地,污染环境及制造噪音扰民。

《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五章第二条第6项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庭院绿地及其他设施的养护管理。

《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第六章第二条第3项规定,业主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房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公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该条第4项规定,业主不得侵占或损害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第9项约定,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向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对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被告徐某太、陆某侠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有一庭院绿地,该庭院绿地周边有高50厘米左右的木栅栏围档,常某锦公司建设该房屋时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徐某太、陆某侠与常某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就该庭院绿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徐某太、陆某侠亦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12月,徐某太、陆某侠在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进行装修时,将该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进行了改造,破坏原有绿地后在庭院里铺设水泥地、砌花台、建鱼池。为此,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某太、陆某侠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某太、陆某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

徐某太两次签收了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因徐某太、陆某侠未按物业管理要求加以整改,2006年11月,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就本案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期间,被告徐某太、陆某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在常某锦公司售楼处购房时,售楼人员曾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徐某太并提出其仅签收过一次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而且在签收时并未查阅整改通知的具体内容。

上述事实,有被告徐某太、陆某侠与常某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现场勘验照片、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出具并经徐某太签收的整改通知单、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三、被告徐某太、陆某侠是否有权对上述庭院绿地实施改建。[page]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受常某锦公司委托对麒麟锦城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告徐某太、陆某侠购买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后,于2005年10月1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并于当日签署了《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并与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签订了《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因此,徐某太、陆某侠与某某物业南京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某某物业南京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某某物业南京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二、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的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

被告徐某太、陆某侠主张常某锦公司的售楼人员曾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并有证人证实常某锦公司的售楼人员确实做出过上述口头承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徐某太、陆某侠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的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设有栅栏围档,常某锦公司建设该房屋时在南阳台上预留了出入门。据此,徐某太、陆某侠一家可以进入该庭院绿地,而小区其他业主则不能进入,即从该庭院绿地的建造设计情况看,似乎该庭院绿地仅供徐某太、陆某侠一家使用。

但是,根据上述事实,尚不能认定徐某太、陆某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不能仅仅依据现实占有、使用的情况进行判断,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内容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首先,即使常某锦公司的售楼人员曾向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口头承诺买一楼送花园,但在常某锦公司与徐某太、陆某侠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并未对徐某太、陆某侠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的使用权作出明确约定。

常某锦公司的售楼人员做出口头承诺在先,徐某太、陆某侠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在后,且商品房买卖契约系书面合同,故房屋买卖双方关于该庭院绿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约定,应当依据常某锦公司与徐某太、陆某侠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内容加以确定,而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契约,不能认定徐某太、陆某侠在购买麒麟锦城小区房屋的同时取得了该房屋南阳台外庭院绿地的使用权。[page]

其次,如果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则该项事实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加以明确记载。鉴于徐某太、陆某侠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以物权证书证明其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因此,徐某太、陆某侠关于其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只能认定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一般使用权,不能认定徐某太、陆某侠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被告徐某太、陆某侠无权擅自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

首先,鉴于不能认定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徐某太、陆某侠关于他人无权干涉其改建该庭院绿地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在发现被告徐某太、陆某侠对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实施改建后,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21日向徐某太、陆某侠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徐某太、陆某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恢复原状。

徐某太两次签收了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庭审中,徐某太虽然主张其仅签收过一次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单,而且在签收时并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且其关于未查阅整改通知单的具体内容即予以签收的主张有悖常理,故不予支持。

根据某某物业南京公司向徐某太、陆某侠两次送达整改通知,在徐某太、陆某侠拒不整改后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可以认定某某物业南京公司不同意徐某太、陆某侠改建庭院绿地的行为,徐某太、陆某侠系擅自改建庭院绿地,其关于某某物业南京公司明知其改造庭院绿地而未予阻止,应当视为同意改造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被告徐某太、陆某侠签署的《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及其与原告某某物业南京公司签订的《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对徐某太、陆某侠具有约束力,二被告应当依据《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page]

根据《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徐某太、陆某侠不能破坏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的庭院绿地,不能擅自对该庭院绿地进行改造。退一步讲,即使徐某太、陆某侠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鉴于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根据物权的公益性原则,徐某太、陆某侠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徐某太、陆某侠擅自改造该庭院绿地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麒麟锦城业主公约》、《某某麒麟锦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某某物业南京公司要求徐某太、陆某侠停止对该庭院绿地的改建,拆除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该庭院绿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于2006年11月30日判决:

被告徐某太、陆某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拆除在其所购麒麟锦城小区房屋南阳台外庭院绿地内改建的水泥地、鱼池、花台,恢复该庭院绿地原状。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您推荐:

楼房房顶的花园产权归属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属分析

开发商避建公厕 小区公厕是否必要

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归谁所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

    财产分割律师 401评论
  • 再婚家庭的3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对于房产购买出资、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三人各执一词。元甲律师梳理案件关键点,寻求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北京朝阳区的房产,获得当事人的赞誉与口碑!

    黄东洁 194评论
  • 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90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14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850评论
  • 婚前男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男方在婚前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赠与女方,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男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子,即便是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这夫妻俩婚后要闹离婚,这套房产也不一定会五五分割。 一般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 你清楚了吗?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关注我,帮您解决。

    姚平 24评论
  • 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产品购买合同,受疫情管控,对方发货延迟,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在天用律师的专业谈判后,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我方货款!和解谈判能直击案件痛点,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王熙 101评论
  • 崔玉君律师

    崔玉君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5.0分 服务: 1202人 好评: 14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周春花律师

    周春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201人 好评: 842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龙珊律师

    龙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654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赵金保律师

    赵金保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277人 好评: 501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 李楠楠律师

    李楠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交通事故

    5.0分 服务: 1400人 好评: 105
    回复快热心律师很有帮助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李孟阳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