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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复式住宅预售赠送天台花园之约定无效

林艳英律师2021.12.30768人阅读
导读:

后刘某因未获所赠的天台花园而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天台花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可视为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刘某天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是无效行为。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复式住宅预售赠送天台花园之约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刘某因未获所赠的天台花园而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天台花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可视为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刘某天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是无效行为。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复式住宅预售赠送天台花园之约定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顶层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复式住宅预售赠送天台花园之约定无效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案情】

2005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认购书约定:刘某认购某大厦一复式楼室,双方同意在未签订正式预售契约之前,此认购书为有效合约;房地产公司送刘某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同年4月,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但双方未约定认购书中所列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公司在2005年4月的促销广告中介绍在展销会期间也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后刘某因未获所赠的天台花园而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天台花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笔者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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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和预售契约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将应属整栋楼房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天台许诺赠送给刘某,该赠送行为无效;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情况,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补偿其无法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可视为房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房地产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刘某经济补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补偿金5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预售楼宇赠送天台花园的约定与天台权属的相互关系及售楼广告中承诺的责任问题。

(一)楼宇天台的权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权属,但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原理来分析,楼宇天台不应属于某个或某部分业主所有,而应该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开发商若将其赠送给个别购房者,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其赠送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赠送刘某楼宇天台,但之后双方签订的预售契约并未就上述赠送行为予以确认。即使双方在预售契约中约定,依前述分析,这种赠送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售楼广告中的承诺及相关责任问题。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是向购房者虚拟居住环境,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等等,纯粹以宣传引诱购房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为目的,是为要约邀请。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法律约束力。也可以是宣传广告中包含明确、清楚的承诺,事后开发商和购房人在要约、承诺直致达成书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不再重新约定,其性质从本质上已构成像悬赏广告一样的特殊要约。其以购房者完成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为对价和承诺,具有不可撤回性,发展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承诺,一旦购房者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承诺的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刘某天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是无效行为。对这种无效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但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房地产的经营者,对房地产专业的法律规定应当熟悉,因此其过错较大。一审法院简单地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二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内容不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刘某无法完全实现购房初衷的损失,更显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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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

    内容: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无效约定离婚后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约定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无效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那么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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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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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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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签字约定有哪些是属于无效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时的签字约定有哪些是属于无效的

    内容: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那么离婚时的签字约定有哪些是属于无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240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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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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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无效,担保人能否按合同约定要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担保无效,担保人能否按合同约定要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内容: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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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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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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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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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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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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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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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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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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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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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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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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