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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业主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和紧迫任务

陈宗琼律师2021.12.3057人阅读
导读: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居律师将其归纳为六点:无兵除主任和委员以外,无其他工作人员。无可开支的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2%的维修基金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但“小区办”只负责2%的维修基金的收取不负责移交,物业管理费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有责无权,处境险恶“公约”或“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多项“职权”,没有一项是真正的权利,“职权”其实都是义务或责任。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业主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和紧迫任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居律师将其归纳为六点:无兵除主任和委员以外,无其他工作人员。无可开支的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2%的维修基金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但“小区办”只负责2%的维修基金的收取不负责移交,物业管理费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有责无权,处境险恶“公约”或“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多项“职权”,没有一项是真正的权利,“职权”其实都是义务或责任。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业主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和紧迫任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居律师将其归纳为六点:

(1)无兵

除主任和委员以外,无其他工作人员。

(2)无薪

主任和委员都没有工资。只有津贴,但必须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究竟能替业主说多少话因此成为疑问。

(3)无人才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大多数是离退休人员。老人的办事效率和思维方式,加上受官场或官僚企业熏染的工作作风,使业主委员会往往为了办一件事情而付出百倍的成本。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的某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大门的锁被人用异物堵上了,业主委员会怀疑是物业管理公司干的,坚持用打官司的方法来打开大门。在这个业主委员会里,居律师也看到了年轻、果敢、思维缜密、作风干练的委员,由于是少数或个别,这样的委员都不多说话,也不多管事。

(4)无安身之所

物业管理用房在小区规划中一定是有的,是小区的公共财产,但这个公共财产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占有之下,若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看业主委员会不顺眼,就不会让出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将业主委员会赶出物业管理用房。

(5)无可管理的财产

小区的公共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全部移交业主委员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牢牢地占据着小区的全部公共财产,以致于业主委员会不知道自己该“管”什么。

(6)无可开支的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2%的维修基金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但“小区办”只负责2%的维修基金的收取不负责移交,物业管理费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

(7)有责无权,处境险恶

“公约”或“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多项“职权”,没有一项是真正的权利,“职权”其实都是义务或责任。

由于有责无权,难以为小区业主办成一件实事,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渐失信任甚至产生猜疑;业主委员会若真正为业主办事,必然得罪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甚至政府官员。在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官员组成的利益共同体里,不乏市井无赖、地痞流氓。得罪了这些人,客气的话,到处告你的黑状;不客气的话,就放倒你。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居律师坚信:业主委员会,一定有坐上本来就是为他预留的小区物业管理的第一把交椅的那一天。这一天,不会很远。

目前,业主委员会必须尽快完成下列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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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要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人在国外可委托我们帮你处理。
  • 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内容: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诉讼案件因涉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的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049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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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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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如何应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如何应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内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在目前物业管理小区中并不鲜见,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但是无论什么原因,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都是不可取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应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为此,各方都应当慎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再比如,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违法侵犯业主利益现象频发,就需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或管理办法之类的政策法规。那么如何应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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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2年、业主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3年。要准备的材料有: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情况;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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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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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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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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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目前不少城市里的小区都会组建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的业主组成,为本小区业主积极的争取权益。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情况和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的双向选择。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那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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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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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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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业主委员会如何推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违法业主委员会如何推翻

    内容:(四)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仍不履行召集职责时,业主应如何行使业主权利?因为业主大会是一个由全体业主组成的自治性组织,在目前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业主有权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提出改选、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依法进行投票表决,并作出决定。那么违法业主委员会如何推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751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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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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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有:(1)召集业主大会;(2)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为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为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那么为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060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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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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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来通知业委会的成员,提议撤换业委会。在小区20%以上的住户签署同意书后递交到业委会,然后通知所有的住户和业委管理人员进行选举。业主召开大会后需要半数的住户表决才可以更换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128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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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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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内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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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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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难成立 业主该如何维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业主委员会难成立 业主该如何维权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委会筹建难据了解,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至少面临两个难关。按照要求,筹备小组要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还要组织发动业主自荐或推荐候选人,并将相关文件向业主张贴公布,其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还必须书面送达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难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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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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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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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而目前,境内外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存在“使用人和审批人”不分,而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侵占公共维修资金,或者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不专业而导致公共维修资金的无效使用。香港、新加坡并没有明确业主在收房时交纳公共维修资金,但“楼宇翻新”计划在小区里是不断进行的一项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立案法坛根据物业的情况发起“楼宇翻新”计划,拥有50%以上业权的业主同意,这项楼宇翻新计划就得强制进行。那么“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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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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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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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

    内容:”业委会权力集中《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变更业委会委员的,只要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委会就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临时会议作出决定。那么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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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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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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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内容: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有以下这些权利()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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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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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时承诺2023年10月交付,先看合同内容是否有写明交付日期,到日期后没有交付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申请赔偿。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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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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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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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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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内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占全体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一般来说不超过10%为宜。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是关于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活动和行使义务、权利,保证业主权益的法则。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文件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法人团体地位,而在深圳等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社会法人团体地位。随着国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会得到更加明确的保障。那么物业管理公约与业主管理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3033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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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那么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0180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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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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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委托元甲律所物业催收团队处理业主拖欠物业费事宜,先后提交了4批欠费业主,目前已帮助物业公司回款504.54万,户数缴费率63%,促进了小区业主以后物业费的如期缴纳。元甲物业和解团队,您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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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被诉,元甲律所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业主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挽回了物业公司的损失,获得口碑与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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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律所优势---书籍📚 我们是唯一一家有自己著作权的图书《物业轻松管理》,其他律所都是教您打官司,只有我们想教您如何通过和解快速回款,目前在已经合作528家物业公司,累计回款2个亿,元甲律所随时准备帮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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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淀供暖项目 和解期就送锦旗了 领导反馈由于元甲的介入让业主养成了日后缴费的习惯,剩余的数据陆续出了全额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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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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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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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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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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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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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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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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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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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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