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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许瑞林律师 2021.12.30 477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章程。那么第八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章程。关于第八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及职责

业主入住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以行使职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主是指物业所有人,即住宅区内住宅和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业主具有如下权利: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业主对房屋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

2、相邻权。业主为了正当合理地先例自己的使用权有要求毗连房屋的业主提供一定便利或接受合理限制的权利。

3、知情权。业主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各方面的知情了解,如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收费依据、维修基金收支的账目等。

4、监督权。指业主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对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当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严重时,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建议,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其物业管理的机构,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当小区内的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督其工作;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批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

业主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监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3、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对住宅区或物业(写字楼、商厦)内有关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作出决策;

5、修改业主公约;

6、改变或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7、批准管委会章程。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也就是说,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组织者应当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一个小区符合了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而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组织召开的,业主有权建议或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召开。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 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时必须要有律师或公证人员或上级部门来监督,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宅出售单位、组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出来业主委员会后,以后业主委员会的每次会议没有义务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开发商参加。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业主公约及其内容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是指有关物业使用、维修我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为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如何变更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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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业主委员会常用法律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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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内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业主委员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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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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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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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内容: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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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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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经历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草拟业主委员会章程、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准备、公示、选举、选举结果备案等一系列过程。那么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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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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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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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文介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程序、职责等内容,全面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page](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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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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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内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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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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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把手教你成立业主委员会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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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手把手教你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要合法地组织起本来是一盘散沙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下面的步骤必不可少。*相关法律法规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第一、成立筹备小组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九、报政府备案 广州市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该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送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那么手把手教你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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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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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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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那么业主委员会几年换一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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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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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首先向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其次房产能否认定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根据房子建成的时间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双方有无明确的约定来判断,如果房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可以主张平均分配其中一部分,至于陪嫁的嫁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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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那么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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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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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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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民法典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现在购买的电梯房基本上都是有物业公司的,除了物业公司之外,小区也需要在街道办事处的带领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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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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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李孟阳律师
    2022.03.24 27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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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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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内容: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 2.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那么《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30 43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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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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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怎样变难为易?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成立业主委员会怎样变难为易?

    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难,是近年来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应该说今年《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铺平了道路。购房专家刘宏诚认为,只要业主学会掌握《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法律武器,采取正确得当的方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可以变难为易。为了便于广大业主具体操作,刘宏诚先生列出了组建业委会的如下八个步骤: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怎样变难为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 97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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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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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2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303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3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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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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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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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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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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