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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

陈明月律师2021.12.30434人阅读
导读:

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是: 一、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是: 一、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依法成立后,订立合同的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是:

一、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二、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三、合同转让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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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1、须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至于何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高扬合同自由及私权自治理念的现代民法中、依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理念、法院不应擅自设定法外障碍来否定不良债权转让的效力。那么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95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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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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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转让通知的法律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合同转让通知的法律问题

    内容:转让合同权利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例如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于未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如果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便应负违约责任,对债务人不公平。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案:对债务人所发出的转让通知是转让合同权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在自己或者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也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那么合同转让通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117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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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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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

    内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合同法对债权债务的转让规定如下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417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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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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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由于不动产抵押和特殊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抵押权传统理论,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那么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107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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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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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的定义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的定义

    内容: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已变更的内容发生变更后的效力,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效。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作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的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3042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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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内容: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那么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3012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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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有法律明文规定吗?合同法如何规定债务转让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务转让有法律明文规定吗?合同法如何规定债务转让

    内容: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有法律明文规定吗?合同法如何规定债务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47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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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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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那么债务人的抗辩权定义是什么,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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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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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的特点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的定义以及债权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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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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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代表该笔债务不需要偿还。如利息的索要,担保人,担保物等。例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已超过担保期限等。那么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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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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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

    内容: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应当是: 一、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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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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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转让定义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合同转让定义

    内容: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国现行立法对《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已经有所突破。那么合同转让定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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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34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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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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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合同肯定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转让方因为转让采矿权所取得的财产是必须要予以退回的。

    刘晓红律师
    2022.04.18548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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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98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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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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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17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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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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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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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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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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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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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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