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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

赵金保律师2021.12.30230人阅读
导读: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基于同样道理,保险法规定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程序,保险法规定,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即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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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涉及受益人的更改是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内容: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12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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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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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程序怎么走?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变更程序怎么走?

    内容:例如,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有关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的合同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受害人不要求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那么合同变更程序怎么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3110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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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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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内容:凡在订立是经过备案或鉴证的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也需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或到鉴证机构办理鉴证手续。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那么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1937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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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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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

    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人身保险合同中谁有权变更受益人?变更程序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3023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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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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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主体变更的程序如下: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内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或答复,应在集体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特殊情况下,如工会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等,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下列手续: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因不可抗力的现象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因一方过错使原合同履行已毫无意义时,无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那么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3125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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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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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针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变更,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变更的部分或全部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字或盖章,即可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所有权变更了签订的原合同生效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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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所有权变更了签订的原合同生效吗

    内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如果是当事人通过合法的程序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规定,是有效的,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执行,那么所有权变更了原签订的合同生效吗?对于这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孔孟廷律师
    2021.11.0438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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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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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那么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371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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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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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的情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合同变更的情形

    内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那么合同变更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117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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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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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2、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进行协商;3、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的时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

    内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事项的更改,主要是保费变更,内容的变更可以由法定事由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想要对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会导致该变更无效。那么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3132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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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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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内容: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那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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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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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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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的程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的程序

    内容: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那么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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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41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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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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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

    内容: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那么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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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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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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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变更的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施工合同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施工合同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凡在订立是经过备案或鉴证的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也需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或到鉴证机构办理鉴证手续。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如变更前一方已经做出履行,另一方无法要求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施工合同变更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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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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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内容: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那么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048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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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变更的三大关键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合同变更的三大关键

    内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那么保险合同变更的三大关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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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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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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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430评论
  • 客户对遗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办理公证、变更房产登记。取材料调证明,手续繁琐,客户委托我们办理,不用费心费力的学习办理公证的程序,省下了时间和精力。

    林艳英 36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7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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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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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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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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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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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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