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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

邢颖律师2021.12.30530人阅读
导读: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什么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什么是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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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合同转让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分别或者同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履行涉及到债 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那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3019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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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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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义务的转让,通常指的是合同义务人一方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第87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第87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那么第87条:权利义务的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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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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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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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如何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能相应减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避免纷争的出现。这实际已经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在这种情形下,该协议仍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转让合同权利,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将该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当债务人乙公司接到该转让通知时,权利转让生效,债务人应向丙公司支付款项,但为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那么如何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3045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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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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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那么企业合并或分立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048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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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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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有: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免费挂失补办;法定其他权利等。旅客的义务有: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是什么?协议怎么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是什么?协议怎么写?

    内容: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那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是什么?协议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3144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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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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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制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制度

    内容: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仅仅将合同转让理解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不正确的。合同转让旨在使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往往会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当取得原合同权利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义务人。那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303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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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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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转让的情况分别有以下几种: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那么关于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85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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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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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4、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98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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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转让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合同权利转让规定

    内容: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那么合同权利转让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142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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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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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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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

    内容: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不过,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尚有债务人清偿的可能,故可成为转让的对象。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行为,因此让与人首先应有转让合同权利的权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方可被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被禁止转让的。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基于原合同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无需再基于原合同向乙方履行义务。那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124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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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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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

    内容: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及方式(一)通知的时间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那么转移合同义务要不要债权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10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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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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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的转让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合同权利的转让

    内容: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那么合同权利的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62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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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合同权利转让协议

    内容: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那么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3044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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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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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需经对方同意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需经对方同意吗?

    内容:要,因为合同的转让关涉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那么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需经对方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3030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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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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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侄子对叔叔进行了赡养义务,叔叔过世,侄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承纠纷错综复杂,专业律师介入理清权利与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2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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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44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22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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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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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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