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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周春花律师2021.12.30945人阅读
导读: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林xx一人,并没有将朱xx登记为共有人,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林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x欣有理由确信林xx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转让该房屋。所以,林xx与林x欣签订的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驳回朱xx的所有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林x欣,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朱xx知情后,当即阻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林xx一人,并没有将朱xx登记为共有人,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林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x欣有理由确信林xx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转让该房屋。所以,林xx与林x欣签订的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驳回朱xx的所有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林x欣,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朱xx知情后,当即阻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朱xx与林xx是夫妻关系、林xx与林x欣是姐弟关系。2004年,朱xx夫妇与林x欣同在莲花县城相邻各建成了带有一个门面的房屋。朱xx夫妇建房期间,均由林x欣出面操持打理。2005年3月,林xx将自己的身份证给林x欣,由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办在林xx一人名下。2006年6月28日,林xx与林x欣在林xx单位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转让合同,由林xx将该带有门面的房屋以2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x欣,并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交给了林x欣,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6年中秋节期间,朱xx得知转让该房屋后,立即向该县房产管理局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房管局不能为林xx与林x欣办理该房屋权属转让过户手续,并提款到林x欣家,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交还房屋转让费给林x欣,要林x欣退回房屋及相关证件,遭到林x欣拒绝,后又数次交涉未果,遂于2008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林xx与林x欣之间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由林x欣退回房屋及相关证件给朱xx。(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分歧]

该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林xx一人,并没有将朱xx登记为共有人,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林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x欣有理由确信林xx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转让该房屋。林xx与林x欣签订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林x欣是有偿取得房屋,并已取得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林xx与林x欣签订的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驳回朱xx的所有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林x欣,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朱xx知情后,当即阻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该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该转让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林xx对该房屋无处分权。要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先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是朱xx与林xx共同共有还是林xx一人所有,进而确认林xx对该房屋是否有处分权。该房屋虽然登记在林xx一人名下,按照物权法规定,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法律上就推定其是该房屋(不动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人。但是,本案是在物权法施行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共有人必须一并登记在房产证上和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实践中,大多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人(一方)名下,对该类房屋的权属认定,不能仅凭房屋登记来确认,应依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来确认。根据本案案情,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关系期间建造的,朱xx与林xx没有夫妻财产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属于林xx个人财产建造的,应当认定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建造的,属于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上述规定表明,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本案林xx转让的房屋是其与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在未与朱xx商量、取得朱xx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转让该房屋。

二、朱xx对该房屋转让合同拒绝追认。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条规定是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若权利人不予追认(不同意),则该处分合同应为无效。本案林xx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转让,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朱xx)的财产,其与林x欣签订的转让合同应经朱xx追认后才有效,。事实上,朱xx得知该转让行为后,立即请求县房产管理局不能办理该房屋权属转让过户手续,并提款到林x欣家,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交还房屋转让费给林x欣,要林x欣退回房屋及相关证件,遭到林x欣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林xx与林x欣之间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由林x欣退回房屋及相关证件。可见,朱xx对该房屋转让行为是极力反对的。因此,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三、林x欣明知该转让房屋是朱xx与林xx共同共有,仍与林xx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不属于善意。所谓善意,在民法上主要是指明知与否的主观状态。在行为人不知动产或不动产不属于让与人所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主观为善意,如果明知则应认为恶意。在房屋交易关系中,该明知的时间点应从开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如果受让人明知该房屋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该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无处分权,仍与之订立房屋转让合同,说明该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这种明知是他人之物仍与之交易转让的行为,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不属于善意,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转让的房屋在建造时,是由林x欣出面操持打理,房产证也是由林x欣一手办理的,且林x欣是朱xx的内弟、林xx的亲弟,其对朱xx家的情况和该土地房屋的权属很清楚,即其明知该土地房屋是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其若要购买该房屋应征得朱xx夫妻共同同意,或者在林xx出让该房屋时,林x欣应问朱xx是否同意转让,最好是朱xx也要在该转让协议上签名。但是,该转让房屋合同是在未取得朱xx的同意下,林x欣与林xx在林xx单位签订的,其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尽管林x欣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甚至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本案转让的房屋系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在未经朱xx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转让给林x欣,朱xx知情后表示极力反对,且林x欣明知该转让的房屋系朱xx与林xx共同共有,在未征求朱xx是否同意的意见情况下,仍与林xx在林xx单位签订该房屋转让合同,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林xx与林x欣进行的房屋转让行为,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应为无效。杨伍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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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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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转让的合同一般而言是没有效的,但如果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目的,且经过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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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丈夫伪造妻子签字,所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但在本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丈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银行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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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申请办理过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单方面申请过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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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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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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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擅自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为了避免所购房产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出售人擅自处分的房产,购房人一定要特别注意房屋产权证中的记载,如果确为共有财产,则要查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共有人中有因特殊情况无法签署书面同意证明的,必须有公证委托代理权限且权限明确的受托人代为签署。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那么擅自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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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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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

    内容: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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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通常是有效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一般也不会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备案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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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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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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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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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的生效不应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855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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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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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如果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内容: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35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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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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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其签订的转租合同只要一般的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但是该转租合同仅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是有效的,对出租人不产生效力。承租人应当就其擅自转租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林xx一人,并没有将朱xx登记为共有人,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林xx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林x欣有理由确信林xx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有权转让该房屋。所以,林xx与林x欣签订的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驳回朱xx的所有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是朱xx与林xx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林xx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林x欣,侵犯了朱xx的合法权益,朱xx知情后,当即阻止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该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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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94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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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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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合伙企业为他人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_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有没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_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有没有效

    内容: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要事先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进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杨一凡律师
    2022.05.06478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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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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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相关规定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内容: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没有效的。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76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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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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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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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内容: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若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债权转让就有效,否者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无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那么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7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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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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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3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35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5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07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74评论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63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365评论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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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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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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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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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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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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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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