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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杨一凡律师2021.12.31490人阅读
导读:

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贷款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订立的,其借款用途还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允许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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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是否违约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是否违约呢

    内容:在借贷发生的时候,债务人为了借到钱就会跟对方说自己借这笔钱是用来干什么,但是后来他们又将这笔钱的用途改变了,而债权人就觉得对方在欺骗自己,那么这种情况债务人是否算违约呢?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那么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是否违约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52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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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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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内容: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贷款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订立的,其借款用途还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允许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人能否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58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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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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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犯法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犯法吗?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犯法吗?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那么债务人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犯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70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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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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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可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

    内容: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改变借款用途改变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70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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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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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某与安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教育咨询公司已提供学校申请服务,学校申请服务费1万元不应予以退还。但签证程序未正式启动,该教育咨询公司收取的8000元签证服务费应予退还。郑某不能被两所申请院校录取,重新申请学校需满足新的条件并有待重新评估,能否出国留学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退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安华教育咨询公司应将8000元签证服务费退还郑某。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

    内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那么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2543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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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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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借款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那么借款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110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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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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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内容: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149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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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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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能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借款人能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吗

    内容: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那么借款人能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537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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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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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中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贷款人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就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3023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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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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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内容: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98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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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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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953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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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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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

    内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那么借款人可以改变借款用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64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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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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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内容: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不能解除合同一、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刘家从事个体运输业务。刘家利用该笔借款中的20万元购买汽车另外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而刘家则认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愿偿还。商业银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刘家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结合本案根据刘家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购买汽车而刘家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已经违反了(A同法第3条的规定。那么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077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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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扣留合同约定之外的债务人的财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能否扣留合同约定之外的债务人的财产

    内容: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势必要想进一切利于自己债权实现的办法进行催收,其中就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的处置。连州的冯某以一辆货车作为抵押向何某借款20万,但是由于到了还款期限经过何某再三催款,冯某就是不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何某扣留了其货车,并且将其车上的价值10万元的货物也一并扣留了。法律规定即使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没有权利私自扣留他人财产的。但是在案例中何某与冯某只是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何某不具备扣留货车上货物的权利。那么债权人能否扣留合同约定之外的债务人的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1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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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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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以及应当提供哪些情况才能借款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以及应当提供哪些情况才能借款

    内容: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借款人应当提供哪些情况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那么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以及应当提供哪些情况才能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53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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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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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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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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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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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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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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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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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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