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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

龙珊律师2021.12.31488人阅读
导读:

劳动部在岗位调整上采取了变通处理,认为岗位调整可以变更合同,换言之即使没有书面变更合同也是有效的。案例中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单位调动工作,文某也予以接受并就职,虽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且时间达半年,故认为双方对合同变更已达成一致,对文某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部在岗位调整上采取了变通处理,认为岗位调整可以变更合同,换言之即使没有书面变更合同也是有效的。案例中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单位调动工作,文某也予以接受并就职,虽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且时间达半年,故认为双方对合同变更已达成一致,对文某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关于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文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车间工人工作。合同期间单位书面通知文某从事销售工作,文某从事销售工作半年后,由于业绩不佳,常常无法获得销售奖金,其认为车间工作报酬较为固定,于是要求回车间工作,单位予以拒绝。文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单位调动工作行为是否有效?文某是否应回车间工作?

对劳动合同采取何种形式予以变更,《劳动法》未做规定,各地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劳动合同既然以书面形式订立,如需变更,也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部分地区如山东进一步要求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大部分地区都规定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此类规定产生一个问题,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增减了工资、更换了岗位,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应如何处理?如果严格执行书面变更的规定,则应一概认定无效,但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实施加薪,发生劳动争议后,给劳动者的加薪就成了劳动者不当得利,可能导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利的结果。对此部分地区和部门采取了“尊重实际履行”的做法。劳动部在岗位调整上采取了变通处理,认为岗位调整可以变更合同,换言之即使没有书面变更合同也是有效的。

案例中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单位调动工作,文某也予以接受并就职,虽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且时间达半年,故认为双方对合同变更已达成一致,对文某请求不予支持。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法》和大多数地方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地区如北京、广东等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且程序基本一致,即当事人一方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但对逾期不答复的法律效力认定,各地存在差异:北京等地认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广东等地对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不必继续履行原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不答复行为能否认为属于默认变更,还需要立法部门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丧失了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进行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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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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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

    内容: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那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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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变更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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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制改造中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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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股份制改造中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

    内容: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一二十一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那么股份制改造中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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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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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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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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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内容:如果银行借贷或者公司借贷,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实际履行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实际未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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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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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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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

    内容: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程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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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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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有何问题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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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有何问题

    内容:如果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单纯从合同角度出发排斥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令其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这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当然要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那么此时仅是债务履行的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性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性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有何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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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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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发生以上变化,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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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则。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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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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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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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

    内容: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与先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即产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基于这些原因,《劳动合同法》做了以上的规定,自该法施行以后,企业将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当前一些企业正在进行重组或者改制,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原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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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

    内容:劳动部在岗位调整上采取了变通处理,认为岗位调整可以变更合同,换言之即使没有书面变更合同也是有效的。案例中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单位调动工作,文某也予以接受并就职,虽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且时间达半年,故认为双方对合同变更已达成一致,对文某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那么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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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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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浅析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

    内容: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乙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甲经济补偿金。所谓工作地点临时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暂时性的变更,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效。例如案例二中,丙与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之需要,决定临时安排丙去青浦工作。那么浅析劳动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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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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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合同的变更多半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做出的。其他原因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里的情势主要指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的形势等,不包括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实际上是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 显失公平的合同。(3)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4)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5) 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需要变更,法律赋予当事人变更的请求权是应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

    内容:特别强调一下如果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名区别于合同变更公司更名实际上签订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合同变更则是在不改变主体的前提下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属于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3.0226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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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不可无故调岗,辞职情况下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辞职。当工作岗位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内容: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与先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即产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基于这些原因,《劳动合同法》做了以上的规定,自该法施行以后,企业将不能以投资人发生改变为理由拒不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当前一些企业正在进行重组或者改制,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原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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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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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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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

    内容: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那么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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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

    内容: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及时适时地履行,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一定的合同履行的有效期。可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计划以外的事情,导致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此时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呢?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属于延期履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延期履行有约定或者事后对延期履行达成了协商的话就依据约定来处理。那么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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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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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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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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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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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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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拖欠起诉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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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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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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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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