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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龙珊律师2021.12.31394人阅读
导读:

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httpwww.enorth.com.cn2007-12-101554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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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一系列的财产纠纷。那么将财产先后以赠与、买卖等形式转移给情人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一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非法同居后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房产送给该女子,另给其10万元补偿费。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宋先生愿意将两人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白小姐,同时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小姐的补偿,宋先生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先生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小姐。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补偿款。
2007年1月,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宋先生和白小姐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小姐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现金112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小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白小姐的上诉请求。
解析一夫妻双方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陈丕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宋先生对第三者白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的赠与行为,该财产的处置必须经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才能进行。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人对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白小姐并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过错第三人。该过错足以使白小姐认识到:当宋先生处置财产给她时,如果基于婚外情的原因,高女士是不会同意该处置行为的。
进一步说,白小姐没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和宋先生存在着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没有高女士的同意,白小姐获得宋先生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二婚外情赠与属非法行为
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因为婚外情而发生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就如法院判决的那样,属于无效行为,该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其一,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规定,我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禁止已婚者与第三者同居。二是禁止第三者与已婚者同居。进一步说,该法不仅是对已婚者的法律限制,而且是对第三者的限制。宋先生与白小姐同居,对宋先生来说属于违法行为,对第三者白小姐来说也是违法行为。二人因为婚外情同居并因此产生的赠与甚至赔偿30万元的协议,也因此应该认定无效。
其二,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该条款即法律所称的忠诚条款。任何夫妻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忠诚条款而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我认为都应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有关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在本案件中,虽然宋先生和白小姐双方很正式地签订了赠与协议,并约定了违反协议应该赔偿。但这都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合同)自始至终均是无效的,因此,白女士应该将高女士的家庭财产返还。
解析三第三者的合法财产受保护
李海林: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仅对属于宋先生和他妻子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没有涉及属于第三者白小姐自己的那一半财产。进一步说,白小姐对自己的那一半房产是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既然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则白小姐拥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并认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比较复杂,比如二人长期生活,二人除购置房屋、车辆等,还要投入到个人其他日常生活消费上。因此,无法准确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哪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甚至由于同居生活超过一定期限如10年,我认为,仅凭借财产所有者发票或者产权登记就认定财产归属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但是,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恋爱关系)或者其他同居关系(如本案)期间,财产如何处置应进行明确约定。
我认为,如果是在恋爱关系期间同居,共同购买的房屋也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属于第三者性质的同居关系,则应该综合考虑,依据双方的实际投资比例来确定双方的共有关系。当然,如果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则直接依登记为准。这里,虽然恋爱期间没有取得结婚登记证书,属于非法同居,或者第三者和他人同居属于不道德行为,其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解析四一些婚姻问题可用协议约束
王肃(中原工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夫妻一方和第三者达成的侵犯另一方财产利益的不忠诚协议的约定,因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且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之条款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而在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夫妻双方之间达成的忠诚协议则应为有效。
所谓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相互或者单方承诺,一旦自己不忠诚婚姻时,则愿意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或者赔偿无过错方一定的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约定。有专家认为,由于该类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应属无效。但也有专家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该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限制了离婚自由。因此,没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忠诚协议应为有效。同时,忠诚协议如果仅对离婚后财产处置问题进行约定,由于该约定仅是财产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赔偿原则和精神,是对婚姻法过错方如何具体赔偿的补充,因此,该对不忠诚一方在离婚时之财产处置的约定属于有效约定。这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不矛盾,反而是对《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具体遵守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忠诚协议后,只要过错方有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关于夫妻应该相互忠诚的条款,在离婚时,就应按照忠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当然,在忠诚协议中,不得对是否离婚或者子女归谁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如对该部分问题进行约定的,该部分约定应确认为无效。
因为是否离婚问题不适合约定,而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一个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法律并没有把是否忠诚作为判断双方离婚的一个绝对条件。虽然司法解释将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但是,该条件仍然不能作为协议的内容,而应该作为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如果允许将是否离婚写入忠诚协议,则涉嫌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权。毕竟并不是所有人有外遇就必然离婚。
另外,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也不得作为忠诚协议约定的有效内容。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只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即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同时,不仅是法律,司法解释也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许多规定。如果允许夫妻双方硬性约定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则可能侵犯孩子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部分内容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
稿源:大河报编辑: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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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方去世了不能买卖,因为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中有一半是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死者的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死者的继承人来继承;而对于活着的一方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您爱人和公公都是您婆婆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该部分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所以如果您婆婆无父无母无其他子女,该房子的买卖您公公需要与您爱人进行协商
  •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经实际购买下来,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是登记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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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内容: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案情回放 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河南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儿子小和所有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和先生与刘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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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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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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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的房屋无论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赠与的房屋卖掉再购买房屋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婚内财产能不能单方赠与1、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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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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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婚后夫妻某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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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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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

    内容: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无效。案例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宜人继承。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但是在庭审中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立遗嘱把房产送情人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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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的性质应作何理解,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80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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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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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财产的一半属于世界。另一半属于遗产。无遗嘱的,依法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
  •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内容: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3年前,张某录用了1个年轻漂亮、气质非凡的大学生担任秘书。后来张某的妻子发现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闹后,将丈夫和他的秘书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收回别墅。张某婚外恋被曝光后,闹得他很没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张某离世之前私情难了,立下1份遗嘱再次把别墅赠送给秘书。” 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秘书应当归还别墅。当张某去世后,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双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张某的遗产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那么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117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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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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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例如是婚前父母出资购买赠与子女的,一般是个人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14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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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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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内容: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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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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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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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房产个人名义买卖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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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6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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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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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

    内容: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如是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外,对于夫妻之间赠与轿车、贵重首饰的情形,赠与动产时发生的纠纷,可按照合同法赠与一节相应条款处理。那么哪些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产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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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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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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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

    内容:在离婚后未满三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三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那么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房产协议给子女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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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54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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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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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产,产权登记若只登记了自己子女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维律师
    2023.05.063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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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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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总的来说,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夫妻在婚前,子女在婚后接收到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在这段时间内接收到了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然而,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认知却存在困惑。

    于海明律师
    2023.06.0634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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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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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84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51评论
  •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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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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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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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185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14评论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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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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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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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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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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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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