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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

赵金保律师2021.12.31895人阅读
导读: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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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规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13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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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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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的处理办法:首先应当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然后带齐离婚协议书、房产析产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最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法律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法律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法律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为正确审理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相关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法律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129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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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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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产离婚再出售应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对外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继承房产离婚再出售应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对外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对外的效力也是有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办理之后才生效。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离婚男女的婚姻状况证明。那么继承房产离婚再出售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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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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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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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房产分割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房产分割吗

    内容: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房产怎么分割(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规定不难看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应该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所形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管是不是公平法律都是认可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房产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253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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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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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合同违约金上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一般是以不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上限;2、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该范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该限制为准适当地降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内容: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本文将详细介绍新民法典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你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所得的工资、奖金、企业收益以及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另外,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婚姻双方应当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婚姻期间的财产纠纷。

    李孟阳律师
    2023.12.1281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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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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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归属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前房产归属法律规定

    内容: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婚前房产归属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9107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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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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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股权分割法律规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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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股权分割法律规定

    内容:3. 合理协商,保护自身权益:在进行财产分割协商时,夫妻双方应理性、平等地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二、离婚股权分割的具体操作步骤离婚股权分割程序复杂繁琐,夫妻双方需理清以下步骤:1. 共同财产清点: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项财产及其价值,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财产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问题时,夫妻双方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咨询专业人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铭芝律师
    2023.11.0217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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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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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就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
  • 赠予房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赠予房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内容: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房屋产权正式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驳回了孙女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张小姐的祖父母辩称,当时儿媳以告儿子重婚罪为由,胁迫自己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孙女,该赠与协议并不是出于自愿签订的,因此不愿意将上述房屋赠与孙女,想撤回赠与承诺,请求依法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张小姐的祖父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对张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赠予房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12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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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三、办理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外,一律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书;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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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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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过户法律怎么规定?房产继承过户需哪些程序?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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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房产继承过户法律怎么规定?房产继承过户需哪些程序?

    内容:在继承人继承房产后,房子过户是很重要的。那么,房产继承过户法律怎么规定?2021法定继承房产后要确权吗?房产继承过户需哪些程序?带着疑问下面跟大律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刘晓红律师
    2021.11.1950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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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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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公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房产公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按照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一种证明事实、保全法律权益的法律行为,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公证,因此,对于房屋买卖、过户等相关交易,建议当事人在进行交易前,首先进行房产公证,以证明房产的真实所有权和权属情况,预防法律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房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多重作用,能够起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房地产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证明和保全,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应当是与不动产的权属情况、特定情形或者合同约定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公证,李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决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房产公证。

    李维律师
    2023.06.26100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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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纠纷案法律咨询,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所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产继承纠纷案法律咨询,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所

    内容: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2、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5、法律分析: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办理继承公证后,房产继承人拿着相关的身份材料(通常是身份证 户口簿) 原房产证 办理后的继承公证书(基本是这些,可以电话咨询下当地房产部门)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于海明律师
    2023.12.2743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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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怎样分割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怎样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21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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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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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内容:因为有的夫妻在买房的时候,有贷款,到离婚时还没有还清,这就需要将债权和产权分割来看了。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还贷的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这个时候,可能还存在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双方离婚的时候,都还没能拥有这个房子的房产权。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的话,这部分资金将会看成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其子女的婚前财产,其出资所获得的房产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就比如夫妻离婚的时候,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还有孩子的名字,该如何分割房产权呢?要么就是第三者提出申请,要求房产权不能进行分割。

    任冰峰律师
    2022.03.2958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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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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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内容: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房产继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赵金保律师
    2023.05.065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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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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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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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53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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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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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舅舅送他一套房,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吗? 老李和小王是夫妻。老李是演员,常年在外拍戏,小王是全职太太,负责照看老人和孩子。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变淡,也有了离婚的打算。老李有一个舅舅在国外独居,因为年纪大了,就想把自己在国内的一套房产赠与老李,老李告知了自己可能要离婚,两人一合计,就签了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写明这套房只归老李所有。 后来老李与小王诉讼离婚,小王提出,除了已经分割的财产,老李在婚姻期间还得到过他舅舅送的一套房,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案例的情况大致就是这样,你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小王是全职太太,家庭的婚后所得主要来自于老李,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的规定,老李的这些劳动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对它们也享有所有权。 至于舅舅给老李赠与的这套房子,虽然也是婚后所得,但因为赠与合同中写明了“房子只归老李所有”,所以,这套房就是老李婚后的个人财产,小王自然也不能在离婚时主张共同分割。 可能有同学会想,老李跟其舅舅这样签赠与协议,是不是在规避法律,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呢?当然不是。因为老李的舅舅究竟要把财产给谁,这是他的自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恰恰是这样规定,才能保护财产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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