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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姚平律师2021.12.31441人阅读
导读: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同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有些法院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法院适用《履行地问题批复》。2013年10月12日印发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倾向把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意图解决这一争议。至此,在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提供贷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同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有些法院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法院适用《履行地问题批复》。2013年10月12日印发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倾向把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意图解决这一争议。至此,在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提供贷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 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因为《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与《履行地问题批复》的规定存在不同的,各地法院的实践操作也存在差异。同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有些法院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法院适用《履行地问题批复》。除此之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也援引《批复》的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究竟如何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争议很大。2013年10月12日印发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倾向把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意图解决这一争议。

2、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了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遵从了民诉司法解释的意见。至此,在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法条背后理念的变革(部分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提供贷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征求意见稿”贷款方所在地”的观点,是采纳程序法的概念,根据合同实体性质判断,且方便法院管辖。而最终公布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观点,是采纳实体法的概念,实践中往往双方履行地多样,为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义务,促使合同履行,选择最密切义务。“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观点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国际上一般规定由有争议的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实体法规定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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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货地、加工以加工地。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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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借款合同转款地能否为履行地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法典借款合同转款地能否为履行地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那么民法典借款合同转款地能否为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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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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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履行地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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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

    内容:借款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货地、加工以加工地。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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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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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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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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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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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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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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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此时该地的法院就能对相关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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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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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内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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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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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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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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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

    内容: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那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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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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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履行地指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借款合同履行地指什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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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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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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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内容: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那么自然人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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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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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怎么办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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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怎么办

    内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解释第十八条中“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而非借方(债务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今后应以该司法解释为准。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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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辖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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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辖

    内容: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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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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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能否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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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口头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能否管辖?

    内容: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小米无法找到许某归还此款或重新确认此债权,现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能否到海安法院直接起诉许某。读者 海英海英同志: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口头借款合同诉讼是否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小米作为接受给付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海安应作为还款履行地。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从来信情况看,小米与许某所订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履行地在海安,海安法院对此纠纷应当享有案件管辖权。那么口头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能否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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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有那些基本要求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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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借款合同中有那些基本要求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内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借款合同中有那些基本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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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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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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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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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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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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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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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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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较远,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双方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争议标的.为被告给付货币(即还款),那么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收款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起草《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第三,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需提供《借条》、《律师函》、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 第四,立案流程。立案时建议先电话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因为现在各地开始推行网上立案,如果需网上立案的,根据当地法院指引操作。前往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需提供原被告双方的主体信息材料:1、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2、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打印)。如果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带齐案件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开具《补充材料证明》,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查询对方的身份信息(若只有对方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的,则需委托律师代理,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或支付宝公司调取对方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用于起诉)。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都是一式两份递交给法院,若被告为多人的,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再提供一份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法院受理后,便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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