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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段建国律师2021.12.31130人阅读
导读:

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那么贷款暂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贷款暂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2010年4月12日,出卖人宋女士与买受人张先生在麦田论坛新闻)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女士出卖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一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应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北京市出台新房贷政策导致其贷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双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1项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含当日)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第4项约定:若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出卖人允许买受人可选择再一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出卖人应积极配合。若批准的贷款数额仍不足申请额或买受人没有选择再次申请贷款,则买受人应在办理缴税过户手续前/当日补足购房首付款。2010年4月13日,张先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转账定金15万元,宋女士向其出具定金收条。

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与其妻马女士的结婚证证明两人为夫妻关系,同时提交登记于张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及登记于马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的产权证以证明其家庭名下已有两套房屋。

宋女士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在庭审中表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银行未批准贷款事宜已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不受《通知》中关于住房贷款的限制,故应按合同执行。

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

本案中,张先生与宋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第四条商业贷款付款交易流程第4项中关于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理解,应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及房屋买卖行业惯例进行解释,是指因买受人一方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而非指任何原因所导致的银行贷款未获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据此,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之买卖,属于《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先生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故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1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重要内容,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履行方式无法实现的或实现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并可恢复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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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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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签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能解除合同吗?

    内容:公司未分红并不影响张某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他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要件,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了解,2019年7月,张某与袁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袁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0%的股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分红,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拒绝追加出资,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并要求袁某退还18万元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等具体事宜发表意见,参加股东会议、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情形,均可视为股权受让人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家居公司及其股东均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一事,张某在股东群里对公司治理发表意见,已经实际参与到家居公司的管理,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全体股东群里对公司销售及回款情况、支付货款、工资结算、店面转让事宜等情况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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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内容:民法典规定,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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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福利啪啪啪的视频 贷款暂停 情势有变更合同可解除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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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那么借款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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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银行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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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疫情期间银行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怎么办

    内容: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疫情当前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好贷款延期以及贷款逾期的问题,而且还要对疫情的实时动态要掌握,汇法上线疫情督查小程序秒知道。那么疫情期间银行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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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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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须有对合同起决定影响的情势变更;第二,情势变更须使合同不能或难以履行;第三,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四,维持原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那么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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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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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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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内容: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保证合同解除,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那么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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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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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内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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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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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当事人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小额贷款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小额贷款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内容:小额贷款不像银行贷款那般的复杂,小额贷款的程序是十分简便的,而且贷款范围是比较大的,并且能够快速的拿到当事人想要的小额贷款,因而受到许多人喜欢。小额贷款合同属于我国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应当按照我国民事合同的接触方式解除。在我国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种方式: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此外双方当事人也还可以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小额贷款纠纷有哪些问题1、不动产不存在任何的所有权纠纷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首先需要针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那么小额贷款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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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

    内容: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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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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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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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

    内容:首次判决认定国十条房贷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支持购房人退房的法律影响.海淀法院在2010年7月29日判决审结一起房贷新政引发的买房纠纷,判决因新政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其交付的定金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帮助购房人退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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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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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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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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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欺诈为由进行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活跟对方协商解除
  •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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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那么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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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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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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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内容:当事人将动辄以政策的变化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任意违约。其次,主张上述政策调整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因此,要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解除合同。对于因贷款政策变动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首先、签订合约的时间必须是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其次、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贷款不能获得如数通过应如何操作的条款,若有约定服从约定。而如何说明自己购房前后出现了不能预见的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并且在主观上无过错,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进一步举证。那么贷款政策变动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3082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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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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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违约导致贷款合同解除需要付违约金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个人违约导致贷款合同解除需要付违约金吗

    内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个人原因违约导致贷款合同解除的需要付违约金。

    李孟阳律师
    2022.04.15398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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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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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62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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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8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758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72评论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张嘉娱 434评论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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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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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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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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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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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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