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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

陈明月律师2022.01.01182人阅读
导读: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关于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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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可行的。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 申请变更获仲裁支持

    内容:2011年1月10日,职工高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1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本人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此后,高某的亲属从肇事者及对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2011年3月15日,高某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工伤死亡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变更为47.5万元。说法: 变更属合法 协议约定数额太低显失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区区5万元不能买断高某的死亡补偿金。”之规定,高某亲属签订5万元的工亡补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那么协议工亡补偿数额显失公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781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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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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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那么民法中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150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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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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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189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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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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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那么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168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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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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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梦软件公司请谭某为其安装玻璃,谭某为乐梦软件公司提供劳务,乐梦软件公司向谭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谭某在为乐梦公司安装玻璃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乐梦软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谭某与乐梦软件公司所签协议,是为了能及时获得赔偿以便支付医疗费用,而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可以认定,谭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谭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内容: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那么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161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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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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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内容:被告答复原告,拆迁红线范围外的南半部分土地未被征用和补偿,倪上雄仍具有使用权,在红花渠路修好后,其可以再利用南半部分土地。于是,倪上雄与被告签订《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协议是在倪上雄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被告应依法按拆迁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请求依法判令:依法变更《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定合法产权面积为516.05平方米。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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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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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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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 与 重大误解 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欺诈 与 重大误解 区别

    内容:欺诈 与 重大误解 区别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1]误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国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对合同中特定词语的理解,被另一方误认为对该词语有着与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发生重大误解时,美国法院会判决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导致合同没有成立。那么欺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126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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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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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联系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联系是什么

    内容: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那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联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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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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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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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内容: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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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47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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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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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内容:故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2、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自身的真实意愿;3、一方当人的可期待利益或者实际利益受到了损失;4、利益受损与行为人易与使人误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那么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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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43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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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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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该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

    内容:《二》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某于2005年8月2日与乡政府签订的协议产生了不同意见,对该协议是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情形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情形。理由是周某应该知道自己所得利息的计算方法,对于重大误解似乎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是真实出于重大误解。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兼具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情形。一是该案符合重大误解的主客观要件。二是该案显失公平。从上述原因分析,该协议在客观要件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违反了等价公平原则;主观要件上,乡政府故意利用周某的紧张而订立合同,使双方利益显失公平。那么该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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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15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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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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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

    内容:(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国产白丝无码免费视频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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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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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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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内容: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故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判断标准是,重大误解是基于误会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而显失公平则是基于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环境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那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118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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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有哪些构成要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重大误解有哪些构成要件

    内容:“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重大误解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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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152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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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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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重大误解可撤销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为什么重大误解可撤销

    内容: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那么为什么重大误解可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178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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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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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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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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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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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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