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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

陈明月律师2022.01.011034人阅读
导读:

本人主要依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在定金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方面的一些拙见,因本人学习法律时间尚短,实践经验尚浅,实务中涉及的定金案件更少,多有粗浅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以金钱为主的物的担保。定金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我认为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从合同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特征: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此可知,定金合同以订立书面协议为要件。《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定金的三种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或传真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人主要依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在定金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方面的一些拙见,因本人学习法律时间尚短,实践经验尚浅,实务中涉及的定金案件更少,多有粗浅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以金钱为主的物的担保。定金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我认为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从合同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特征: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此可知,定金合同以订立书面协议为要件。《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定金的三种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或传真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关于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定金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本人主要依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在定金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方面的一些拙见,因本人学习法律时间尚短,实践经验尚浅,实务中涉及的定金案件更少,多有粗浅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一、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以金钱为主的物的担保。定金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首先,定金作为合同时,与其他合同有很大不同;其次,定金作为担保时,与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有显著不同;再者,定金作为金钱给付时,与预付款、赔偿金、违约金等相比亦有其独特之处。我认为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合同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与预付款有较大区别,预付款仅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无主从之分。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相对独立性决定定金的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无论主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就意味着定金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定金合同而未实际给付定金,定金合同仅可能成立但并未生效,负有给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不构成违约,仅因此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由此可知,定金合同以订立书面协议为要件。《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定金的三种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或传真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定金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必须在书面协议中订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的性质,否则不作定金对待(见《解释》第118条)。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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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本案中被查获的假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如张某又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假烟尚未销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规定,该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张某如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否则应进一步查明张某主观上是否为了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李某,应根据其主观上对张某所实施犯罪的明知内容,以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 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157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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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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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撤销权作为债权人的一项自保工具,具有突破债的相对性之特征,其效力可能及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法关系,适用时可能对交易安全形成较大程度的掣肘。在此情况下,撤销权诉讼就应确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取向中优先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对债务人处分行为类型进行区分,即分为无偿行为与有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825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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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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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内容:后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证件为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因而,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定金与预付款应如何区别及定金罚则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再次,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笔者认为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152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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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内容: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职权性即行政确认行为是由法律规定与认可的行政主体依职权的认定是有权认定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其处理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对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权限范围内的重要职责之一行使法定认定权。法律适用性即行政确认行为的判断与结论是在法律标准依据下作出的它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一样的都属于执法行为。结果确认性这是行政确认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它根据客观事实确定责任人及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那么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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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9105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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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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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

    内容:本人主要依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在定金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方面的一些拙见,因本人学习法律时间尚短,实践经验尚浅,实务中涉及的定金案件更少,多有粗浅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以金钱为主的物的担保。定金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我认为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从合同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特征: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由此可知,定金合同以订立书面协议为要件。《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定金的三种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或传真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那么国产传媒高清大全一二 浅谈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1103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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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效力有什么特征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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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法律效力有什么特征

    内容:这些特征保障了法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当人们普遍遵守法律并尊重法律的效力,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综上所述,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强制性、长期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可操作性以及可变性等特征,法律的长期性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权益有所预期,也使得社会秩序和稳定能够得到持续维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它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至关重要,这种可变性使得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保持其对社会的管制和规范作用。

    翁玉素律师
    2023.06.195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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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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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款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哪些法律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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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货款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哪些法律

    内容:欠款纠纷属于债务纠纷的一种。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各级别的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上可知,欠款起诉管辖权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货款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哪些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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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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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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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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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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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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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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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

    内容:合同定金的概念及种类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那么合同定金的概念类型效力及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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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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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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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

    内容: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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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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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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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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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内容: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现被告违约,依据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案件以及评析和法律依据,希望此文章后可以帮助您更加深入的了解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的有关问题。那么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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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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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定金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则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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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解决定金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则

    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那么解决定金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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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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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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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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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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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合同法律适用范围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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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定金合同法律适用范围

    内容: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为要件,故定金合同应从定金给付方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那么定金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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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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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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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作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106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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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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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56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08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677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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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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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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